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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体形容法官的可怖,除掉类似于血腥、残酷的抽象概念,我们的想象力还能高飞多远?《恐怖的法官》勾勒出的法官群像,再现了纳粹时期的司法者如何“艺术”地把法律当做匕首肆意挥舞,甘当法西斯忠诚的刽子手。
本书是战后德国第一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
法官有多恐怖?
整个纳粹法律体系乌烟瘴气、臭名昭著,贯穿纳粹法制始终的目标,在于维护德意志民族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其中,《保护德国血统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战时特别刑事法令》是纳粹法海里的佼佼者。依据《保护德国血统法》:酒馆里不经意的“注视”,是对德国女孩发自淫欲的严重侮辱;与丧失性能力的丈夫生活的非雅利安血统女人,是被动参与到丈夫的重复手淫;尽管女按摩师否认,犹太顾客还是被推断为有不洁的念头和性兴奋;送过鲜花、抽同一品牌的香烟、一同进过咖啡屋,67岁的犹太商人与友人37岁的女儿之间的纯粹友谊最终不可避免地被延伸为性交;恋人之间的亲吻、大街上的攀谈、性交易的委婉暗示、短短一夜的露水情缘,都是玷污种族的行为,都是对德意志血统纯洁性的严重攻击。根据《遗传病预防法》:严重酗酒是精神智力低下的表现,而性格不稳定即是严重的标志;有过手淫的性早熟者、有自杀倾向者、焦虑的抑郁症患者和精神分裂患者,被归属于道德精神的弱智者,将连同血友病、兔唇、侏儒等身体有严重畸形者一起被列为淘汰、消灭对象。依据《社会蠹虫法》:在城乡超速驾车,赤手空拳(被解释为等同于使用武器的危险方式)的打斗,佩戴假的纳粹徽章,没有得当的行纳粹礼,将与捡到衣服、面包、手套的殖民地人民一同登上“社会蠹虫”的黑名单。根据《战时特别刑事法令》:对元首、政府的批评(比如仅仅口头提到元首健康状况不佳,元首无能),被视为破坏士气和援敌。因为这会成为“敌人对我们人民坚定信念进行心理战的工具,是公然试图损害或破坏德国人民或德国团结一致保卫祖国的决心”。
就在他们还感到莫名其妙、百思不得其解时,以上被告已经变成办事高效麻利的法官们的刀下鬼了。就在我们还在为他们与死刑之间的关联苦苦寻找理由时,法官们早已撰写好论证严密、说理充分的判词了。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为纯洁雅利安人种,法官们穷尽一切修辞学、逻辑学、心理学知识,将拥抱、接吻、搭讪甚至于一个眼神牵强附会到等同于性交行为。为维护领袖的绝对权威和帝国不可战胜的谎言,法官们穷尽一切语义学、社会学等支离破碎的概念将没有施行纳粹礼的公民和对时局稍有微词的高级军官打入死牢。精湛的司法技艺,无疑加剧了在一个邪恶法律体制下“依法办事”的法官的恐怖。宗教信仰、婚姻爱情、生活方式,私人领域的方方面面,都被纳粹司法的魔爪肆意染指。法院业已成为杀人成性的绞肉机,法官则在嗜杀欲望的支配下辛勤地耕耘在司法战线上。人文主义者和启蒙思想家奔走呼号多年才得以确立的“人人生而平等”,被“种族法”保护雅利安人种的高贵、纯洁完全否决了;对非我族类的刻毒仇恨,把近现代解放了的“人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一洗而空。总之,“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这不仅表现在刑事案件和歧视性的种族法上,在所有法律领域,在所有的法院,一切真正的或假想的政府敌人都被剥夺其法定权利”。那些经由人文主义和启蒙思想熏陶积淀而来,当今时代不证自明的理念———自由、平等、博爱———统统在混乱无序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中褪色暗淡了。
法官为何恐怖?
宣扬道德、良心、正义,纳粹法理学的许多用语是很感动人心的。不过,国家社会主义取代了法治国的自由主义精神基础,虚晃的大众和人民利益置于个体尊严之上。法学家确立了一系列冠冕堂皇的概念,诸如“刑法的科学理论、罪犯类型、实质犯罪、创造性解释、宇宙目的论方法(该方法鼓励法官们确定法律隐含的意识形态的意旨,并用此意旨来任意解释法律条文)”。要求法官“生活在人民中间,与人民感同身受,在健康的人民感受中追寻最原初之公正”和“扎根于本质,扎根于人民的精神”,却是必须基于捍卫刑法的首要目标:“保卫德国社会”。“司法体系的光荣传统中总是充满了一种忠于国家领袖的精神以及自己为之服务的国家的无比热爱”,在法学家们的理论里,“让法庭恪守法律条文,这必将限制纳粹帝国的权力,成为其法律秩序的绊脚石。因此,法官应向元首而不是法律本身效忠”这句话出自纳粹统治下一位名叫肖恩的法官,该法官为纳粹开脱的努力无人能出其右,他的忠诚的确道出了纳粹司法的真实品格。
丑恶的司法,往往与丑恶的立法同时登台。司法黑暗有时不过是立法黑暗的倒影。法官们敢于摒弃社会对司法的美好期许,实质上反应的不过是立法者的龌龊诉求。纳粹极力渲染的民粹主义、帝国荣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努力的合作动因。事实上,一方面,立法对犯罪的有意模糊表述,使得天马行空的法律解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作为纳粹立法者的代理人,纳粹司法者如何做到不去体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和要求呢?元首是民族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理性和法律的唯一源泉,既如此,形式法治国的基本制度显然被摧毁殆尽了。
面对明显背反人道的纳粹思想,法学家何以公开鼓噪摇旗呐喊?面对赤裸违背社会伦理的纳粹精神,立法者何以真假不辨善恶不分,司法者何以信口雌黄草菅人命?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成为元首的铁杆政治军团,垄断了立法权和行政权,通过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大清洗,纳粹将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头换面,迫使检察官和法官与其步调一致。一句话,偏执、疯狂、残酷能够大行其道,就在于受到政治利益的驱动。法学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所有决策因由政治势力的纵容和嘉许,才敢于横行霸道。
怎样防止法官恐怖?
由纳粹的恐怖法律反观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怎样才能防止恐怖的法官再度登上历史舞台?首要因素在于建设良好的司法环境,制造外部规制,让法官“不能”恐怖。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是现代社会精心呵护的价值元素,保证这些法治国家必备的精神追求不被专制、恐怖等异态因素扼杀,司法必须成为社会最后的安全阀。只有政治与司法保持合理距离,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安全阀”的地位不被动摇。问题是,究竟怎样的间距才叫合适?
倡导法治的一个重要基点,即是期望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法律能够成为与政治相抗衡的独立力量,从而达到平衡不同的团体利益,防止某一得势的利益集团独霸社会资源。通常,在立法层面上,法律委身于政治目的的选择;在司法层面上,法律成为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法律经常处于被动和守势。一旦面对政治的咄咄逼人和循循善诱,司法无法维护自身的尊严,很难坚守兑现正义、实现公平的阵地,只得选择与强权政治站成一队。司法赖以运作的材料基础———法律是由代表当权者利益的政治家以立法者的身份创制的,由此决定了司法不可能与政治毫无瓜葛真正成为一股独立力量。公务员的角色定位,让活跃在法庭里的法官面对纠纷时,难以忘却俸禄的给养者而绝对中立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某种程度上,一切的司法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都是政治性的司法判决。
依托政治隐含着的强权和暴力才得以实际施行,司法在政治占主导的社会权力生态中便陷于两难。一方面,弱势群体和公共良心渴求、呼吁司法真正做到铁面无私、伸张正义;一方面,政治时刻像幽灵一般游荡在司法周身,要么用胡萝卜亲昵地向司法示好“勿忘我”,要么挥舞着大棒摆出森严的面孔向司法示威“服从我”。这种亦敌亦友的关系,让民众很难决定司法对政治应该亲近还是疏远。若许之缠绵悱恻,则恐其沦为一丘之貉;若命之冷漠疏离,则惧怕司法独断专行。
立法好比一张铺开的网,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疏通出条条马路。当所有成员各行其道,这张网就会静静地悬挂在我们周围。倘若某一域点出现扭曲,司法便会立即收紧生发反常的角落,锁定违法犯罪,通过施加惩罚以警示其他成员循规蹈矩。然而,过度强调司法独立,极易使“法律之治”演变为“法官之治”。法官能动的解释走得过远,就会把立法原意并未涵盖的空间置于法网的笼罩之下。一旦法网织得过紧、编得过密,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深沉的窒息感和压抑感中。所以,司法擅断,有可能让法官如脱缰野马、离圈疯牛,造成难以预料的破坏。法治井然有序,生动活泼的理想目标便落空了。
然而,如果司法被政治强暴,则司法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将形同虚设。在一个唯政治利益至上的国度,司法时刻尾随着政治的足迹,要求司法中立就是一相情愿。我们不能纵容它们之间过从甚密的关系破坏整个社会赖以进步的公平正义理念。故有必要建立合适的预警机制,提示社会及时防范政治与司法靠得太近。如同汽车尾部的指示灯,当后面的伙伴跟得太近,便会自动点亮,提醒对方保持车距注意安全。政治与司法很难做到自愿维持正当关系,所以建立预防双方关系变质、反应灵敏的“警示装置”非常必要。
人文科学的独立诉求似乎注定了与追求一统的政治的关系总是紧张的。文学之独立,表现为对“文以载道”、“为政治而文学”的厌恶和对“为艺术而艺术”的向往;新闻之独立,表现为舆论监督试图成长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与政治展开争夺对社会话语权的主导和控制;法律之独立,则表现为司法希冀摆脱政治干涉、维持绝对中立的裁判权威。与政治的藕断丝连、若即若离,使得人文科学在纯粹自身的理想主义追求的道路上总是磕磕绊绊摇摆不定。因为,政治始终是社会中最具权威的力量。政治主持的主流话语概念和正统观念体系,必然猛烈压制其他知识力量的质疑和挑战。在这种背景里考察司法独立的诉求,就容易体会它叛逆可能招引的风险。只有等待司法的羽翼丰满强健到足以飞出政治爪牙的遥控范围,司法才能理直气壮地宣示它真正的独立品格。然而,成长是要付出代价的。司法独立精神的长成,某种程度上不得不呼唤政治自觉地让利和放权。所以,政治应该谦和,不要强制司法全盘承受和宣示自己的一切意志;司法则要勇敢一点,挺起胸膛直面和平视整个社会包括政治引发的利益纠纷,不偏不倚公正裁判。
除了外部规制,通过平衡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来尽量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我们也应培育坚定的司法良知,形成内部约束,让法官“不会”恐怖。
当司法与政治通奸,身陷凶险黑暗的政法环境,法官该怎么办?司法者由立法者任命,这种通行的权力运作机制,往往使法官成为政客的代理人。强迫法官完全不受当局意识形态的左右确实勉为其难。理查德·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中提出的“能动的司法”,似乎是弥补法律漏洞的较佳选择。但是,正如《法律人之治》中提到的,法官的能动常常会导致:“一直奉行不悖的对规则的遵从态度被对目的的左顾右盼和权衡所取代,检验法律决定正统性的标准也由原先的规则血统演变为某种政治性或道德性判断”。但是,卓越的法官不应以成为披着法袍的政客自居。人格独立、思想自由、品格良善,满怀正义的热情,实属一个优秀法官在险恶环境里保持洁身自好、清正廉明的精神武器。
政治家的实质合理性目标与司法官的形式合理性目标,往往是冲突的。法官常常处于“党派性忠诚”和“追求公益”的两难境地。维护并实现法律正义的权力建构,是司法获得与政治博弈的机会。这种博弈的具体投射,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此消彼长的互动。如果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行政的逻辑覆盖了司法的逻辑,司法就成了政治的婢女。司法、审判、法院、法官,这些本应彰显公平、正义的符号就失却了独立、中立裁判的保障。
总之,纳粹司法的变态阴暗,不折不扣地提醒我们,若要防止法官的恐怖重演,应从影响法官司法活动的内外环境两个层面思考。一方面,厘清政治与司法的关系,为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当社会环境堕落恶化,“德才兼备”对于法官履职的正当性举足轻重。除却技术理性层面拥有高超的司法技艺,法官应当在职业伦理层面培育高尚的道德人格,让廉洁、正派、慈善成为潜意识里指导法官合理审判的内心准则。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一澜)
本书是战后德国第一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
法官有多恐怖?
整个纳粹法律体系乌烟瘴气、臭名昭著,贯穿纳粹法制始终的目标,在于维护德意志民族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其中,《保护德国血统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战时特别刑事法令》是纳粹法海里的佼佼者。依据《保护德国血统法》:酒馆里不经意的“注视”,是对德国女孩发自淫欲的严重侮辱;与丧失性能力的丈夫生活的非雅利安血统女人,是被动参与到丈夫的重复手淫;尽管女按摩师否认,犹太顾客还是被推断为有不洁的念头和性兴奋;送过鲜花、抽同一品牌的香烟、一同进过咖啡屋,67岁的犹太商人与友人37岁的女儿之间的纯粹友谊最终不可避免地被延伸为性交;恋人之间的亲吻、大街上的攀谈、性交易的委婉暗示、短短一夜的露水情缘,都是玷污种族的行为,都是对德意志血统纯洁性的严重攻击。根据《遗传病预防法》:严重酗酒是精神智力低下的表现,而性格不稳定即是严重的标志;有过手淫的性早熟者、有自杀倾向者、焦虑的抑郁症患者和精神分裂患者,被归属于道德精神的弱智者,将连同血友病、兔唇、侏儒等身体有严重畸形者一起被列为淘汰、消灭对象。依据《社会蠹虫法》:在城乡超速驾车,赤手空拳(被解释为等同于使用武器的危险方式)的打斗,佩戴假的纳粹徽章,没有得当的行纳粹礼,将与捡到衣服、面包、手套的殖民地人民一同登上“社会蠹虫”的黑名单。根据《战时特别刑事法令》:对元首、政府的批评(比如仅仅口头提到元首健康状况不佳,元首无能),被视为破坏士气和援敌。因为这会成为“敌人对我们人民坚定信念进行心理战的工具,是公然试图损害或破坏德国人民或德国团结一致保卫祖国的决心”。
就在他们还感到莫名其妙、百思不得其解时,以上被告已经变成办事高效麻利的法官们的刀下鬼了。就在我们还在为他们与死刑之间的关联苦苦寻找理由时,法官们早已撰写好论证严密、说理充分的判词了。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为纯洁雅利安人种,法官们穷尽一切修辞学、逻辑学、心理学知识,将拥抱、接吻、搭讪甚至于一个眼神牵强附会到等同于性交行为。为维护领袖的绝对权威和帝国不可战胜的谎言,法官们穷尽一切语义学、社会学等支离破碎的概念将没有施行纳粹礼的公民和对时局稍有微词的高级军官打入死牢。精湛的司法技艺,无疑加剧了在一个邪恶法律体制下“依法办事”的法官的恐怖。宗教信仰、婚姻爱情、生活方式,私人领域的方方面面,都被纳粹司法的魔爪肆意染指。法院业已成为杀人成性的绞肉机,法官则在嗜杀欲望的支配下辛勤地耕耘在司法战线上。人文主义者和启蒙思想家奔走呼号多年才得以确立的“人人生而平等”,被“种族法”保护雅利安人种的高贵、纯洁完全否决了;对非我族类的刻毒仇恨,把近现代解放了的“人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一洗而空。总之,“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这不仅表现在刑事案件和歧视性的种族法上,在所有法律领域,在所有的法院,一切真正的或假想的政府敌人都被剥夺其法定权利”。那些经由人文主义和启蒙思想熏陶积淀而来,当今时代不证自明的理念———自由、平等、博爱———统统在混乱无序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中褪色暗淡了。
法官为何恐怖?
宣扬道德、良心、正义,纳粹法理学的许多用语是很感动人心的。不过,国家社会主义取代了法治国的自由主义精神基础,虚晃的大众和人民利益置于个体尊严之上。法学家确立了一系列冠冕堂皇的概念,诸如“刑法的科学理论、罪犯类型、实质犯罪、创造性解释、宇宙目的论方法(该方法鼓励法官们确定法律隐含的意识形态的意旨,并用此意旨来任意解释法律条文)”。要求法官“生活在人民中间,与人民感同身受,在健康的人民感受中追寻最原初之公正”和“扎根于本质,扎根于人民的精神”,却是必须基于捍卫刑法的首要目标:“保卫德国社会”。“司法体系的光荣传统中总是充满了一种忠于国家领袖的精神以及自己为之服务的国家的无比热爱”,在法学家们的理论里,“让法庭恪守法律条文,这必将限制纳粹帝国的权力,成为其法律秩序的绊脚石。因此,法官应向元首而不是法律本身效忠”这句话出自纳粹统治下一位名叫肖恩的法官,该法官为纳粹开脱的努力无人能出其右,他的忠诚的确道出了纳粹司法的真实品格。
丑恶的司法,往往与丑恶的立法同时登台。司法黑暗有时不过是立法黑暗的倒影。法官们敢于摒弃社会对司法的美好期许,实质上反应的不过是立法者的龌龊诉求。纳粹极力渲染的民粹主义、帝国荣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努力的合作动因。事实上,一方面,立法对犯罪的有意模糊表述,使得天马行空的法律解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作为纳粹立法者的代理人,纳粹司法者如何做到不去体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和要求呢?元首是民族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理性和法律的唯一源泉,既如此,形式法治国的基本制度显然被摧毁殆尽了。
面对明显背反人道的纳粹思想,法学家何以公开鼓噪摇旗呐喊?面对赤裸违背社会伦理的纳粹精神,立法者何以真假不辨善恶不分,司法者何以信口雌黄草菅人命?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成为元首的铁杆政治军团,垄断了立法权和行政权,通过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大清洗,纳粹将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头换面,迫使检察官和法官与其步调一致。一句话,偏执、疯狂、残酷能够大行其道,就在于受到政治利益的驱动。法学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所有决策因由政治势力的纵容和嘉许,才敢于横行霸道。
怎样防止法官恐怖?
由纳粹的恐怖法律反观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怎样才能防止恐怖的法官再度登上历史舞台?首要因素在于建设良好的司法环境,制造外部规制,让法官“不能”恐怖。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是现代社会精心呵护的价值元素,保证这些法治国家必备的精神追求不被专制、恐怖等异态因素扼杀,司法必须成为社会最后的安全阀。只有政治与司法保持合理距离,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安全阀”的地位不被动摇。问题是,究竟怎样的间距才叫合适?
倡导法治的一个重要基点,即是期望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法律能够成为与政治相抗衡的独立力量,从而达到平衡不同的团体利益,防止某一得势的利益集团独霸社会资源。通常,在立法层面上,法律委身于政治目的的选择;在司法层面上,法律成为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法律经常处于被动和守势。一旦面对政治的咄咄逼人和循循善诱,司法无法维护自身的尊严,很难坚守兑现正义、实现公平的阵地,只得选择与强权政治站成一队。司法赖以运作的材料基础———法律是由代表当权者利益的政治家以立法者的身份创制的,由此决定了司法不可能与政治毫无瓜葛真正成为一股独立力量。公务员的角色定位,让活跃在法庭里的法官面对纠纷时,难以忘却俸禄的给养者而绝对中立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某种程度上,一切的司法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都是政治性的司法判决。
依托政治隐含着的强权和暴力才得以实际施行,司法在政治占主导的社会权力生态中便陷于两难。一方面,弱势群体和公共良心渴求、呼吁司法真正做到铁面无私、伸张正义;一方面,政治时刻像幽灵一般游荡在司法周身,要么用胡萝卜亲昵地向司法示好“勿忘我”,要么挥舞着大棒摆出森严的面孔向司法示威“服从我”。这种亦敌亦友的关系,让民众很难决定司法对政治应该亲近还是疏远。若许之缠绵悱恻,则恐其沦为一丘之貉;若命之冷漠疏离,则惧怕司法独断专行。
立法好比一张铺开的网,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疏通出条条马路。当所有成员各行其道,这张网就会静静地悬挂在我们周围。倘若某一域点出现扭曲,司法便会立即收紧生发反常的角落,锁定违法犯罪,通过施加惩罚以警示其他成员循规蹈矩。然而,过度强调司法独立,极易使“法律之治”演变为“法官之治”。法官能动的解释走得过远,就会把立法原意并未涵盖的空间置于法网的笼罩之下。一旦法网织得过紧、编得过密,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深沉的窒息感和压抑感中。所以,司法擅断,有可能让法官如脱缰野马、离圈疯牛,造成难以预料的破坏。法治井然有序,生动活泼的理想目标便落空了。
然而,如果司法被政治强暴,则司法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将形同虚设。在一个唯政治利益至上的国度,司法时刻尾随着政治的足迹,要求司法中立就是一相情愿。我们不能纵容它们之间过从甚密的关系破坏整个社会赖以进步的公平正义理念。故有必要建立合适的预警机制,提示社会及时防范政治与司法靠得太近。如同汽车尾部的指示灯,当后面的伙伴跟得太近,便会自动点亮,提醒对方保持车距注意安全。政治与司法很难做到自愿维持正当关系,所以建立预防双方关系变质、反应灵敏的“警示装置”非常必要。
人文科学的独立诉求似乎注定了与追求一统的政治的关系总是紧张的。文学之独立,表现为对“文以载道”、“为政治而文学”的厌恶和对“为艺术而艺术”的向往;新闻之独立,表现为舆论监督试图成长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与政治展开争夺对社会话语权的主导和控制;法律之独立,则表现为司法希冀摆脱政治干涉、维持绝对中立的裁判权威。与政治的藕断丝连、若即若离,使得人文科学在纯粹自身的理想主义追求的道路上总是磕磕绊绊摇摆不定。因为,政治始终是社会中最具权威的力量。政治主持的主流话语概念和正统观念体系,必然猛烈压制其他知识力量的质疑和挑战。在这种背景里考察司法独立的诉求,就容易体会它叛逆可能招引的风险。只有等待司法的羽翼丰满强健到足以飞出政治爪牙的遥控范围,司法才能理直气壮地宣示它真正的独立品格。然而,成长是要付出代价的。司法独立精神的长成,某种程度上不得不呼唤政治自觉地让利和放权。所以,政治应该谦和,不要强制司法全盘承受和宣示自己的一切意志;司法则要勇敢一点,挺起胸膛直面和平视整个社会包括政治引发的利益纠纷,不偏不倚公正裁判。
除了外部规制,通过平衡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来尽量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我们也应培育坚定的司法良知,形成内部约束,让法官“不会”恐怖。
当司法与政治通奸,身陷凶险黑暗的政法环境,法官该怎么办?司法者由立法者任命,这种通行的权力运作机制,往往使法官成为政客的代理人。强迫法官完全不受当局意识形态的左右确实勉为其难。理查德·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中提出的“能动的司法”,似乎是弥补法律漏洞的较佳选择。但是,正如《法律人之治》中提到的,法官的能动常常会导致:“一直奉行不悖的对规则的遵从态度被对目的的左顾右盼和权衡所取代,检验法律决定正统性的标准也由原先的规则血统演变为某种政治性或道德性判断”。但是,卓越的法官不应以成为披着法袍的政客自居。人格独立、思想自由、品格良善,满怀正义的热情,实属一个优秀法官在险恶环境里保持洁身自好、清正廉明的精神武器。
政治家的实质合理性目标与司法官的形式合理性目标,往往是冲突的。法官常常处于“党派性忠诚”和“追求公益”的两难境地。维护并实现法律正义的权力建构,是司法获得与政治博弈的机会。这种博弈的具体投射,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此消彼长的互动。如果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行政的逻辑覆盖了司法的逻辑,司法就成了政治的婢女。司法、审判、法院、法官,这些本应彰显公平、正义的符号就失却了独立、中立裁判的保障。
总之,纳粹司法的变态阴暗,不折不扣地提醒我们,若要防止法官的恐怖重演,应从影响法官司法活动的内外环境两个层面思考。一方面,厘清政治与司法的关系,为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当社会环境堕落恶化,“德才兼备”对于法官履职的正当性举足轻重。除却技术理性层面拥有高超的司法技艺,法官应当在职业伦理层面培育高尚的道德人格,让廉洁、正派、慈善成为潜意识里指导法官合理审判的内心准则。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一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