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维护合同制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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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合同教师大量存在于各类学校,他们与学校发生劳资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不能很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如何维护合同制教师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制;教师;维权
  一、合同制教师在聘用制下的待遇现状
  合同制教师大量存在于各级各类学校当中,他们与学校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学校,属于学校临聘人员。合同教师与应聘学校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也非人事关系。合同制教师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在公立学校尽管聘用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与正式编制人员一致”等字样,实际上由于编制内外有别,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其次,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上,合同制教师也往往难以与正式编制教师同日而语。民办学校虽然不存在编外和在编之说,民办学校的老师工资是有商业主体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约束,按照国家一般性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虽然合同制教师与受聘学校所签署的聘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那么有关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并按照聘用合同严格履行。但现实中,作为教师一方其不可能取得平等的地位与学校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合同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双方在履行责任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时候,都是校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合同教师处于明显的弱势而受制于方校,在待遇,合同续签和解除、经济赔偿等问题上都十分被动。很多合作教师不懂法,根本不知道与学校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理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学校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要求为教师购买五险一金。《合同法》、《劳动法》对一方违约或单方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校方解除合同,造成受聘教师合法权益受损应给于经济赔偿。但是很多学校抓住教师不懂法或怕事的心理,不于认定,逃避責任。对合同制教师的管理和待遇上也实行双重标准,管理方面按照劳动关系要求对教师进行管理,考评。在待遇方面却是按照劳务关系付给于报酬,并有意的采取各种变通方式逃避单位对合同制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如五险一金保障待遇,明确要求是教师个人购买,学校给于一定的现金补贴等。如果教师不愿意就自己走人,教师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很多教师为了有一份工作就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而不是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聘用合同上所定的待遇承诺并未兑现,形同虚设。更有甚者,一些学校在招聘教师时明确提出不会为教师购买五险一金,并且不享受学校一切福利,只有固定工资,但是却要签订劳动合同,受学校的管理,服从学校的人事安排。在合同解除方面聘用合同解除条件也不利于受聘教师,在教师所签订的相关聘用合同中,一般都很详尽地规定了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各种条件和情形,而很少有规定受聘教师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甚至有一些学校的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在服务期内,受聘教师不得辞职”,并通过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来限制和约束受聘教师的离职。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而且也与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严重对立。这种做法如果长此以往,必然严重挫伤合同制教师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也会引发严重的劳动纠纷,并影响到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如何切实维护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变生存状态
  1.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合同教师待遇
  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及社会保障做出硬性规定,如限定最低工资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要对学校实行规范管理规定必须按时发放教师的工资,从制度上给予合同制教师稳定的政策保障。政府要明确规定学校应让教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的费用可由政府、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履行支付教师工资与保险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保证合同制教师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工作才无后顾之忧。如2016年福建泉州市出台《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为编外合同教师统一办理五险一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纳,相应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编外合同教师在请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该市直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连续任教5年及以上的编外合同教师,符合招聘条件的,经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在参加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考试时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值得借鉴。
  2.学校与合同教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劳动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合同教师个人档案。学校在劳动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方面不能随意,使受聘教师安心教学、确保质量,学校与受聘教师的聘用合同的续聘问题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增强聘用合同的稳固性。
  3.合同制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一,在入职前,应做好意向单位的了解和调查工作。尤其是民办学校教师,要全面审核入职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来源、业内声誉等。在入职面试时,对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勇于争取,并将双方认可的协议内容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第二,在入职时应要求学校依法提供格式正常、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基本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出勤时间、考核方式等,并仔细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有违法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坚决拒绝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内容不明的文件材料。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以备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教师们应注意留存证据。如课程表、上课通知、上班通知等书面证据,以及录音、录像、课程记录等视听资料。一旦发现单位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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