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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精神疾病,特别是常见的精神分裂症极易复发,患者需长期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进行治疗,才能取得稳定的疗效。在临床上,经常会遇到患者及其家属询问患精神疾病的妇女服用药物对胎儿或新生儿是否有风险?怀孕后停用抗精神疾病药物是否会导致病情复发?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治疗期间意外怀孕怎么办?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在孕期及产后是否还需服用药物?综观这些问题,其中的主要之点是抗精神疾病药物是否会给胎儿或婴儿带来损害以及妊娠对精神疾病有无不良影响。
关于妊娠对精神疾病的影响目前医学界尚无一致意见。临床观察发现,尚未进行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怀孕后约有半数患者的病情会有所缓解,其余则有恶化的倾向。有精神疾病病史的患者,在妊娠期其病情可能会复发。有统计资料显示,精神疾病患者在妊娠期大约有2/5的人会旧病复发,另有2/5的人会在妊娠的早期或中期初发精神疾病。在妊娠期初发精神疾病的患者其预后一般都较好。另外精神疾病患者在产后其病情更容易恶化或复发。
近年来临床上一直应用的第一代抗精神疾病的药物主要有氯丙嗪、奋乃静和氟哌啶醇等。该类药物在母体内均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的体内。但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母亲应用抗精神疾病药物会导致胎儿畸形。有学者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在正常情况下,胎儿先天畸形的基础发病率为2.0%,应用抗精神疾病药物的母亲,其胎儿先天畸形的发生率为2.4%,这说明抗精神疾病药物有轻度增加胎儿畸形的危险性。还有报告认为,氯丙嗪有较高的致畸风险。母亲在妊娠期间应用氯丙嗪会使新生儿出现围产期综合征(症状包括运动性不安、震颤、肌张力增强、喂食困难等),但这些症状通常是短暂的,持续数日后便可消失。
目前对氯氮平、奥氮平、利培酮和喹硫平等第二代抗精神疾病药物的研究结果显示,其对胎儿没有明显的影响。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 (FDA)将孕期使用的药物按照其安全性依次分为五级:A级、B级、C级、D级和X级。A级药物对胎儿无不良影响。X级药物孕妇禁用。利培酮、奥氮平、喹硫平等药物均属于c级药物,不排除它们对胎儿存在不良影响,但综合考虑则利大于弊。氯氮平属于B级药物。业内人士现在一致认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或正在服用较大剂量抗精神病药 的妇女是不应该妊娠的。精神分裂症已获临床治愈、2年未复发的妇女可在停药后考虑妊娠。病情稳定的这类患者可在妊娠的第1~3个月内完全停药,从第4个月起再开始服用原治疗药物,且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量,争取以最小的剂量达到巩固疗效的目的。在分娩前的1~2个月内,患者一般应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以防止分娩前后病情复发,但需注意药物对胎儿分娩过程前后的影响。有停药复发史的这类患者,可采取维持治疗的办法来稳定病情,但应在权衡利弊后再选用最小有效剂量的抗精神疾病药物进行治疗。
精神分裂症易在产后复发或加重,故这类患者在产后应适当增加用药的剂量。未进行维持治疗的这类患者,在产后应尽快使用足量的药物。由于部分抗精神疾病药物可通过乳汁进入婴儿的体内,故哺乳期妇女在使用该类药物时应注意权衡利弊。如果病情稳定,在哺乳期间可以停药。如果病情需要,可应用小剂量的药物进行治疗,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哺乳或者改用人工喂养。
关于妊娠对精神疾病的影响目前医学界尚无一致意见。临床观察发现,尚未进行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怀孕后约有半数患者的病情会有所缓解,其余则有恶化的倾向。有精神疾病病史的患者,在妊娠期其病情可能会复发。有统计资料显示,精神疾病患者在妊娠期大约有2/5的人会旧病复发,另有2/5的人会在妊娠的早期或中期初发精神疾病。在妊娠期初发精神疾病的患者其预后一般都较好。另外精神疾病患者在产后其病情更容易恶化或复发。
近年来临床上一直应用的第一代抗精神疾病的药物主要有氯丙嗪、奋乃静和氟哌啶醇等。该类药物在母体内均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的体内。但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母亲应用抗精神疾病药物会导致胎儿畸形。有学者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在正常情况下,胎儿先天畸形的基础发病率为2.0%,应用抗精神疾病药物的母亲,其胎儿先天畸形的发生率为2.4%,这说明抗精神疾病药物有轻度增加胎儿畸形的危险性。还有报告认为,氯丙嗪有较高的致畸风险。母亲在妊娠期间应用氯丙嗪会使新生儿出现围产期综合征(症状包括运动性不安、震颤、肌张力增强、喂食困难等),但这些症状通常是短暂的,持续数日后便可消失。
目前对氯氮平、奥氮平、利培酮和喹硫平等第二代抗精神疾病药物的研究结果显示,其对胎儿没有明显的影响。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 (FDA)将孕期使用的药物按照其安全性依次分为五级:A级、B级、C级、D级和X级。A级药物对胎儿无不良影响。X级药物孕妇禁用。利培酮、奥氮平、喹硫平等药物均属于c级药物,不排除它们对胎儿存在不良影响,但综合考虑则利大于弊。氯氮平属于B级药物。业内人士现在一致认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或正在服用较大剂量抗精神病药 的妇女是不应该妊娠的。精神分裂症已获临床治愈、2年未复发的妇女可在停药后考虑妊娠。病情稳定的这类患者可在妊娠的第1~3个月内完全停药,从第4个月起再开始服用原治疗药物,且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量,争取以最小的剂量达到巩固疗效的目的。在分娩前的1~2个月内,患者一般应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以防止分娩前后病情复发,但需注意药物对胎儿分娩过程前后的影响。有停药复发史的这类患者,可采取维持治疗的办法来稳定病情,但应在权衡利弊后再选用最小有效剂量的抗精神疾病药物进行治疗。
精神分裂症易在产后复发或加重,故这类患者在产后应适当增加用药的剂量。未进行维持治疗的这类患者,在产后应尽快使用足量的药物。由于部分抗精神疾病药物可通过乳汁进入婴儿的体内,故哺乳期妇女在使用该类药物时应注意权衡利弊。如果病情稳定,在哺乳期间可以停药。如果病情需要,可应用小剂量的药物进行治疗,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哺乳或者改用人工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