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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行收取服务费是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体现,加强监管是基于现实的必然选择。收费的核心问题是要合理界定政府和银行在服务定价中的权力范围,在定价上应当逐渐减少政府干预,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导并辅以适度监管。金融服务收费的规范必须通过加快立法等途径来实现。
关键词:金融服务;收费;法律问题
Abstract:The bank service charge is the important reflection of the law of market economy,and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The core issue of charge is to define the power range of the government and banks in services pricing. We should gradually reduce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on the pricing,and promote self-priced of bank and regulate moderately. Regulations of financial services fees must be achieved by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Key Words:financial service,charges,legal issue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1-0066-05
一、金融服务收费的现状考察
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减少,客观上促进了中间业务的蓬勃发展。目前全球商业银行提供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多种。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消费者先后经历了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跨行取款等多项业务从免费到收费的过程。
(一)当前银行金融服务收费的特点
1. 收费项目繁多,且呈较快增长之势。据统计, 2010年大型商业银行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662个,较2003年增加338项,7年来增长了104%;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增加了354项。2011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杨再平表示,对各家银行称谓不同而内容实质一样的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后服务项目总计1076项,收费项目850项,占79%。可以说,银行服务进入了全面收费时代。
2. 以服务收费为重要来源的非利息收入增长显著。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主要表现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实现利润3619亿元,其中间业务收费和佣金业务净收入总计1836.25亿元,占净利润总额的50.7%。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不斐的成绩。
3. 收费项目带来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收费标准的逐渐提高,公众的反响越来越强烈。每一次新收费项目的推出都会遭到强烈的不满和质疑。虽然监管部门对收费曾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但对服务收费的争论仍不绝于耳。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收费的法律依据滞后。一是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收费的法律依据包括:《价格法》、《商业银行法》、《暂行办法》等。《价格法》对银行服务收费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定价目录。目前,该目录比较笼统,不能涵盖银行所有的服务项目,也没有确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没有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价格。二是没有发挥人民银行政府定价主体作用。《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总体上看,作为重要收费依据的《暂行办法》忽视了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三是缺少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银行定价时并没有考虑基本金融服务,也没有针对弱势群体的减免或优惠措施。
2. 收费程序透明度不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定价程序中没有包含必须征求公众意见的机制,但一般都规定了公告环节。相比国外公告的时间,期限明显过短。总体上讲,银行未尽到充分告知收费信息的义务,往往是在确定价格之后,直接将新的收费水平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客户,没有设定报价并请客户选择的环节,导致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扣收费用,造成客户涨价之前丧失话语权,涨价之后缺少选择权。
3. 定价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根据。一方面,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极其简要,仅包含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水平,没有相关的定价测算或评估依据。另一方面,定价标准不明确,消费者无从得知服务成本。
4. 服务质量没有同步提高。一些银行片面强调服务收费与国际接轨,却忽略了服务质量的改善,出现了收费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协调、不同步的现象。
二、金融服务收费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一)美国
1. 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美国的银行收费种类繁多,但许多收费项目的免除条件很容易达到。储蓄账户每月收取维护费5美元,但对学生和老年人免费。据统计,2009年美国39家信用卡公司中有31家不收年费。在异地取款业务上,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不收费,除了在开设银行的州,大银行在其他州甚至其他国家都设有自动取款机,只要是该行客户,取款都无需额外付费。在网络银行业务上,大部分银行对开设网银不收费,相关的电话银行、短信银行服务也免费。
2. 政府不直接干预金融服务收费的定价。政府十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对银行收费的项目、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让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来确定。美国银行家协会等组织并不承担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和管理职责。
3.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收费监管制度。
(1)制定了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收费信息披露上,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如《1987年迅速提供资金法》、《据实披露贷款资料法》、《平等信贷机会法》等,上述法律规定了银行有必须披露收费的义务。主要规定有:消费者在开户前必须被告知存款的各项条件,包括要求存入的最低金额、是否收费、罚金或附加费等。银行拟更改任何条款必须提前30天向客户邮递或者派送书面通知。2010年6月,美联储规定:对7月1日以后开户的新客户,银行若要收取透支服务费或请客户加入透支服务计划,必须征得同意,对老客户则给予自由选择权。
(2)构建完善的服务监管体系。美联储一直追踪银行手续费和服务问题,每年都会准备某些零售银行服务的成本和可用性变化的报告,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在服务收费监管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趋势、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等。2010年7月美国通过金融改革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对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的损害。
(二)英国
1. 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在英国,客户有了结算账户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借记卡,向英国任何银行转账、代扣代缴水电费、邮寄支票等均在免费服务之列。普通的信用卡也不收年费,但面向中高端客户则收取一定的年费,例如附带旅游保险的信用卡,每年最多收取30英镑的管理费。总体来讲,面向普通客户的日常基本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银行的收费更多的是替公司管理工资、投资理财、信托等。
2. 法律不直接干涉银行对服务的定价。英国没有立法直接规定收费,《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只是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银行业守则》中也没有提及银行费用、收费水平或相关费用的豁免等问题。英国财政部对基本银行账户的CAT(收费Charge、享用Access、条款Term)做了详细规定。CAT标准是一个政府制定的协助消费者分辨收费合理、使用方便和采用公平条款的产品标准,只要银行提供的账户产品满足或者超出这个标准,就可以投放市场。
3. 收费公开、透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业守则》中规定:银行承诺在开户时,向客户提供所需手续费用的详情。如果调高费用和收费,必须在实施前30天通知到个人。如要收取活期、储蓄账户费用或基本账户服务费用,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客户将收取的额度。银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供收费资料信息,否则客户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4. 解决金融排斥问题,保证弱势群体享受基本金融服务。英国推出“基本银行账户”政策,该账户可帮助被银行拒于门外或自愿选择不参与银行服务的消费者开设账户。迄今为止所有主要银行均提供这类账户,其中大部分免费。
5. 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服务收费市场的监督。法律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其中监管银行服务收费是一项重要职责。2008年4月公平贸易局调查发现,各大银行和房屋抵押贷款协会每年收取不合理的信用卡超限费、跳票罚款,如信用卡超支5便士,却要支付30英镑超限费。于是公平贸易局将巴克莱银行等多家机构推上法庭。英国高等法院做出银行无权收取上述费用的裁定。2010年6月,英国计划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取消金融服务局,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服务进行监管,确保金融服务和市场透明运作。
(三)法国
1. 收费以自主定价为主,但法律规定银行必须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法国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由各银行自由制定,市场成为收费标准的调节者。法国银行业联合会在收费标准的确定和管理上不起作用。政府对基础性服务的收费项目有一些框架性的法规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提供法律规定的基础服务,在收费上要符合规定。
2.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架构,加强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服务的监管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法兰西银行负责对银行金融活动进行调节与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7月,法国成立金融市场管理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权。2010年10月,法国政府针对银行收费立法缺乏的问题提出改革计划,规定银行必须提供给客户收费的月结单,并采取统一的术语等。2010年12月法国金融服务咨询委员会宣布设立一个6—7人的专门机构,负责发布银行收费趋势的年度报告。
3. 银行主动采取新措施,明确收费定价项目和程序。一是无卡取钱不多收费。储户忘记携带银行卡时,有权从银行直接提取现金而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二是储户关闭户头不收费。三是银行有义务向客户公开各类服务的收费。四是银行必须向用户提供详细信息并指导其开户。当银行拒绝开户要求时,必须作出详细解释。
(四)中国香港
1. 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香港地区的银行大多依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在存款业务方面,账户处于睡眠状态超过2—3年且余额较低时、未经银行授权而进行透支、代发资历证明书等收取费用。依据《银行营运守则》的规定,银行将按照一定的费率办理服务收费,如客户丢失存折而办理补发业务须缴20元港币。在贷款业务方面,除收取基本利息外,还要对不同客户收取差别的费用,如贷款管理费、手续费、代理费等。
2. 银行收费以自主定价为主,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收费的项目和费率,香港金管局对银行收费不进行审批,银行收费最主要的依据是《银行营运守则》,具体标准由商业银行参照银行公会制订的指导性文件自行确定。
3.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金融需求。香港金管局虽然无意干预收费问题,但仍规定银行要妥善顾及调整费用和收费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对于领取综援人士、伤残人士或超过65岁的长者等,如果无法享有基本银行服务,将采取适当补救行动。实践中,许多银行乐于为小客户提供基本金融服务,还有的银行给予伤残人士等弱势群体免费优惠。
(五)经验总结与启示
1. 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服务定价权交由银行自主行使,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收费项目和水平。法律仅规定了银行必须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对收费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等方面。
2.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金融服务收费规范运作的重要保证。健全并运转有效的监管体系不仅是规范银行现行收费、打击违法收费的重要保证,还是推进普惠金融、保证弱势群体享受基本金融服务的重要支撑。
3. 收费坚持公开、透明,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在收费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为客户着想。
4. 收费必须与高质量的服务相结合,并注意培育公众良好的消费习惯。伴随着收费项目的增多和费用上涨,银行服务水平必须提升。只有这样,大部分客户才会予以理解。同时,要注重培养公众的消费习惯,大力推广免费的自助服务,通过收费形成有效的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
三、收费的合理性与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金融服务收费是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将很多的精力投入到传统业务中,较少关注中间业务,金融服务停留在初级水平。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必须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发展服务类业务。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银行提供服务,客户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价值规律,这是在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上的基本判断。
现实的窘境也凸显了通过发展金融服务改变经营模式的必要性,表现为:一是原先执行的服务价格标准较低。例如,银行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其中部分的收费标准甚至还在沿用1988年的规定。以支票业务为例,银行办理的平均成本已经上升到每笔15—20元,而手续费仍执行每笔0.6元的标准,成本倒挂现象严重。二是大量的“休眠账户”耗费了银行的资源。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人均持卡量为1.81张,休眠卡的数量有人估计在80%左右。三是服务收费是市场细分的需要。根据“二八”定律,高存款余额的客户实际上在补贴低存款余额客户,两者对银行利润的贡献程度相去甚远,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收取差别性费用正是市场细分的体现。
(二)加强收费监管是符合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定意义上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必需的选择,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服务定价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应当接受来自外部的约束。另一方面,对服务收费的监管还源于对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判断。美国人口3亿多,却有8000多家银行,中小银行星罗棋布。即便如此,由于垄断竞争性,在某种程度上美国也同样存在银行利用价格制定权和信息垄断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中国超过13亿人口,却只有十分有限的银行。即使是由于规模经济所导致的垄断,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高于边际成本,最终结果也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同时,消费者由于成本因素和沟通的原因,很难结成广泛的同盟,在议价中处于劣势。因此,鉴于对垄断导致低效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可能性的考虑,对银行服务收费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四、收费定价中政府和银行的权力分配
服务收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何定价呢?有人认为,应当主要由政府来制定价格,也有人认为应当完全交由银行来自主定价。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分歧源于对政府和银行在服务定价中的角色认识不同。
(一)政府主导服务定价的效率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合同机制。在这种框架下,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按照博弈论原理,若要达到政府定价的可行性和效率性必须保证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果与政府一致。此时,政府定价原则是激励相容,否则将导致激励失败。
假定代表金融服务需求量,代表价格,金融服务需求呈线性趋势:
银行努力水平以表示,,其中表示银行的基本努力程度,表示最大努力程度。服务的单位成本,随银行努力程度反向变动,而银行努力的代价将随努力程度同向变动,用公式简化为:
,
政府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即为:
银行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鉴于目前定价方法中以成本加成法最为普遍,则金融服务价格表示为:
将其代入社会剩余函数:
对其就银行努力程度求导得:
在政府指导价格模式下,金融服务的需求受价格影响较小,相对于、在努力程度变化下对利润的影响而言,的影响很小,极端情况下可以视为零,而其余参数的取值范围是。因此,,表明银行努力程度越高,社会剩余越大,政府目标越能实现。代入银行利润函数可得:
银行在合同框架下做出努力程度的选择:
上式说明银行的努力水平程度越高,其自身的效益水平越低,不能形成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激励,从而导致社会福利降低,与政府目标互为冲突。该种定价模式并不符合激励相容机制,一般会出现低效率、高价格状态,偏离优化社会福利的初衷。
(二)银行完全自主定价的考量
长期以来,我国对银行服务价格实行严格管制,社会公众对收费行为认识不足,缺乏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完全放开对银行服务价格的管制,纯粹依靠市场调节还存在很多问题。西方商业银行拥有独立的定价权有两个重要的背景:一是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二是利率的市场化,这两点在我国显然都不具备。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分布不合理,在大城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星罗棋布,市场处于饱和状态;而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缺乏有效竞争。在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完全赋予银行自主定价权,可能会导致银行滥用权利,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现阶段只能赋予银行相对自主定价权,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予以约束。
综上所述,在服务定价的问题上应当逐渐减少政府权力干预的范围,推动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导,但必须进行适度的监管,在确保服务收费信息披露、保证基本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力度。
五、政策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清理。梳理《价格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定中关于服务定价的滞后条款,及时废止有关规定。二是制定新办法或者修改《暂行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和银行在定价中的权力边界、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等,同时应明确人民银行在定价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应规定银行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告并有效送达收费项目和调整情况,做到收费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总体来说,现阶段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适当确定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立法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赋予银行对大多数业务的自主定价权,定价要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
(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
一方面,适当降低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适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多种所有制因素进入市场,改变垄断的金融市场结构。另一方面,渐次放松金融管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等关键领域的改革。当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的减少将迫使银行主动创新业务、改进服务,在服务定价上消费者也才会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三)商业银行应完善服务定价机制
一是梳理目前的收费项目,将密码挂失等不合理收费从收费项目中去除。二是在推出收费项目时,应以投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客户分布等作为参数,科学测算收费项目的标准,及时公告收费的依据、成本核算等信息。三是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免费服务,尤其是对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四是改善服务环境,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四)加大监管力度,维护金融服务市场秩序
一是制定普惠金融服务规则,监督银行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二是加大对串通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既定收费项目的管理,确保收费与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匹配。
参考文献:
[1]周春喜.商业银行收费的国际比较及定价策略[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11).
[2]韩雪萌.银行服务不能都成了“免费午餐”[N].金融时报,2011-7-12.
[3]卓尚进.应理性看待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猛增和服务收费[N].金融时报,2011-8-31.
[4]人民网.中美两国人理财八不同:国人社保无法体面养老[DB/OL].2011-9-9.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GX)
关键词:金融服务;收费;法律问题
Abstract:The bank service charge is the important reflection of the law of market economy,and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The core issue of charge is to define the power range of the government and banks in services pricing. We should gradually reduce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on the pricing,and promote self-priced of bank and regulate moderately. Regulations of financial services fees must be achieved by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Key Words:financial service,charges,legal issue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1-0066-05
一、金融服务收费的现状考察
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减少,客观上促进了中间业务的蓬勃发展。目前全球商业银行提供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多种。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消费者先后经历了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跨行取款等多项业务从免费到收费的过程。
(一)当前银行金融服务收费的特点
1. 收费项目繁多,且呈较快增长之势。据统计, 2010年大型商业银行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662个,较2003年增加338项,7年来增长了104%;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增加了354项。2011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杨再平表示,对各家银行称谓不同而内容实质一样的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后服务项目总计1076项,收费项目850项,占79%。可以说,银行服务进入了全面收费时代。
2. 以服务收费为重要来源的非利息收入增长显著。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主要表现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实现利润3619亿元,其中间业务收费和佣金业务净收入总计1836.25亿元,占净利润总额的50.7%。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不斐的成绩。
3. 收费项目带来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收费标准的逐渐提高,公众的反响越来越强烈。每一次新收费项目的推出都会遭到强烈的不满和质疑。虽然监管部门对收费曾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但对服务收费的争论仍不绝于耳。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收费的法律依据滞后。一是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收费的法律依据包括:《价格法》、《商业银行法》、《暂行办法》等。《价格法》对银行服务收费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定价目录。目前,该目录比较笼统,不能涵盖银行所有的服务项目,也没有确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没有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价格。二是没有发挥人民银行政府定价主体作用。《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总体上看,作为重要收费依据的《暂行办法》忽视了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三是缺少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银行定价时并没有考虑基本金融服务,也没有针对弱势群体的减免或优惠措施。
2. 收费程序透明度不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定价程序中没有包含必须征求公众意见的机制,但一般都规定了公告环节。相比国外公告的时间,期限明显过短。总体上讲,银行未尽到充分告知收费信息的义务,往往是在确定价格之后,直接将新的收费水平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客户,没有设定报价并请客户选择的环节,导致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扣收费用,造成客户涨价之前丧失话语权,涨价之后缺少选择权。
3. 定价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根据。一方面,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极其简要,仅包含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水平,没有相关的定价测算或评估依据。另一方面,定价标准不明确,消费者无从得知服务成本。
4. 服务质量没有同步提高。一些银行片面强调服务收费与国际接轨,却忽略了服务质量的改善,出现了收费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协调、不同步的现象。
二、金融服务收费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一)美国
1. 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美国的银行收费种类繁多,但许多收费项目的免除条件很容易达到。储蓄账户每月收取维护费5美元,但对学生和老年人免费。据统计,2009年美国39家信用卡公司中有31家不收年费。在异地取款业务上,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不收费,除了在开设银行的州,大银行在其他州甚至其他国家都设有自动取款机,只要是该行客户,取款都无需额外付费。在网络银行业务上,大部分银行对开设网银不收费,相关的电话银行、短信银行服务也免费。
2. 政府不直接干预金融服务收费的定价。政府十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对银行收费的项目、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让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来确定。美国银行家协会等组织并不承担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和管理职责。
3.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收费监管制度。
(1)制定了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收费信息披露上,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如《1987年迅速提供资金法》、《据实披露贷款资料法》、《平等信贷机会法》等,上述法律规定了银行有必须披露收费的义务。主要规定有:消费者在开户前必须被告知存款的各项条件,包括要求存入的最低金额、是否收费、罚金或附加费等。银行拟更改任何条款必须提前30天向客户邮递或者派送书面通知。2010年6月,美联储规定:对7月1日以后开户的新客户,银行若要收取透支服务费或请客户加入透支服务计划,必须征得同意,对老客户则给予自由选择权。
(2)构建完善的服务监管体系。美联储一直追踪银行手续费和服务问题,每年都会准备某些零售银行服务的成本和可用性变化的报告,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在服务收费监管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趋势、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等。2010年7月美国通过金融改革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对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的损害。
(二)英国
1. 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在英国,客户有了结算账户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借记卡,向英国任何银行转账、代扣代缴水电费、邮寄支票等均在免费服务之列。普通的信用卡也不收年费,但面向中高端客户则收取一定的年费,例如附带旅游保险的信用卡,每年最多收取30英镑的管理费。总体来讲,面向普通客户的日常基本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银行的收费更多的是替公司管理工资、投资理财、信托等。
2. 法律不直接干涉银行对服务的定价。英国没有立法直接规定收费,《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只是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银行业守则》中也没有提及银行费用、收费水平或相关费用的豁免等问题。英国财政部对基本银行账户的CAT(收费Charge、享用Access、条款Term)做了详细规定。CAT标准是一个政府制定的协助消费者分辨收费合理、使用方便和采用公平条款的产品标准,只要银行提供的账户产品满足或者超出这个标准,就可以投放市场。
3. 收费公开、透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业守则》中规定:银行承诺在开户时,向客户提供所需手续费用的详情。如果调高费用和收费,必须在实施前30天通知到个人。如要收取活期、储蓄账户费用或基本账户服务费用,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客户将收取的额度。银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供收费资料信息,否则客户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4. 解决金融排斥问题,保证弱势群体享受基本金融服务。英国推出“基本银行账户”政策,该账户可帮助被银行拒于门外或自愿选择不参与银行服务的消费者开设账户。迄今为止所有主要银行均提供这类账户,其中大部分免费。
5. 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服务收费市场的监督。法律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其中监管银行服务收费是一项重要职责。2008年4月公平贸易局调查发现,各大银行和房屋抵押贷款协会每年收取不合理的信用卡超限费、跳票罚款,如信用卡超支5便士,却要支付30英镑超限费。于是公平贸易局将巴克莱银行等多家机构推上法庭。英国高等法院做出银行无权收取上述费用的裁定。2010年6月,英国计划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取消金融服务局,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服务进行监管,确保金融服务和市场透明运作。
(三)法国
1. 收费以自主定价为主,但法律规定银行必须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法国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由各银行自由制定,市场成为收费标准的调节者。法国银行业联合会在收费标准的确定和管理上不起作用。政府对基础性服务的收费项目有一些框架性的法规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提供法律规定的基础服务,在收费上要符合规定。
2.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架构,加强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服务的监管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法兰西银行负责对银行金融活动进行调节与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7月,法国成立金融市场管理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权。2010年10月,法国政府针对银行收费立法缺乏的问题提出改革计划,规定银行必须提供给客户收费的月结单,并采取统一的术语等。2010年12月法国金融服务咨询委员会宣布设立一个6—7人的专门机构,负责发布银行收费趋势的年度报告。
3. 银行主动采取新措施,明确收费定价项目和程序。一是无卡取钱不多收费。储户忘记携带银行卡时,有权从银行直接提取现金而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二是储户关闭户头不收费。三是银行有义务向客户公开各类服务的收费。四是银行必须向用户提供详细信息并指导其开户。当银行拒绝开户要求时,必须作出详细解释。
(四)中国香港
1. 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香港地区的银行大多依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在存款业务方面,账户处于睡眠状态超过2—3年且余额较低时、未经银行授权而进行透支、代发资历证明书等收取费用。依据《银行营运守则》的规定,银行将按照一定的费率办理服务收费,如客户丢失存折而办理补发业务须缴20元港币。在贷款业务方面,除收取基本利息外,还要对不同客户收取差别的费用,如贷款管理费、手续费、代理费等。
2. 银行收费以自主定价为主,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收费的项目和费率,香港金管局对银行收费不进行审批,银行收费最主要的依据是《银行营运守则》,具体标准由商业银行参照银行公会制订的指导性文件自行确定。
3.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金融需求。香港金管局虽然无意干预收费问题,但仍规定银行要妥善顾及调整费用和收费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对于领取综援人士、伤残人士或超过65岁的长者等,如果无法享有基本银行服务,将采取适当补救行动。实践中,许多银行乐于为小客户提供基本金融服务,还有的银行给予伤残人士等弱势群体免费优惠。
(五)经验总结与启示
1. 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服务定价权交由银行自主行使,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收费项目和水平。法律仅规定了银行必须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对收费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等方面。
2.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金融服务收费规范运作的重要保证。健全并运转有效的监管体系不仅是规范银行现行收费、打击违法收费的重要保证,还是推进普惠金融、保证弱势群体享受基本金融服务的重要支撑。
3. 收费坚持公开、透明,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在收费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为客户着想。
4. 收费必须与高质量的服务相结合,并注意培育公众良好的消费习惯。伴随着收费项目的增多和费用上涨,银行服务水平必须提升。只有这样,大部分客户才会予以理解。同时,要注重培养公众的消费习惯,大力推广免费的自助服务,通过收费形成有效的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
三、收费的合理性与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金融服务收费是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将很多的精力投入到传统业务中,较少关注中间业务,金融服务停留在初级水平。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必须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发展服务类业务。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银行提供服务,客户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价值规律,这是在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上的基本判断。
现实的窘境也凸显了通过发展金融服务改变经营模式的必要性,表现为:一是原先执行的服务价格标准较低。例如,银行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其中部分的收费标准甚至还在沿用1988年的规定。以支票业务为例,银行办理的平均成本已经上升到每笔15—20元,而手续费仍执行每笔0.6元的标准,成本倒挂现象严重。二是大量的“休眠账户”耗费了银行的资源。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人均持卡量为1.81张,休眠卡的数量有人估计在80%左右。三是服务收费是市场细分的需要。根据“二八”定律,高存款余额的客户实际上在补贴低存款余额客户,两者对银行利润的贡献程度相去甚远,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收取差别性费用正是市场细分的体现。
(二)加强收费监管是符合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定意义上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必需的选择,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服务定价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应当接受来自外部的约束。另一方面,对服务收费的监管还源于对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判断。美国人口3亿多,却有8000多家银行,中小银行星罗棋布。即便如此,由于垄断竞争性,在某种程度上美国也同样存在银行利用价格制定权和信息垄断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中国超过13亿人口,却只有十分有限的银行。即使是由于规模经济所导致的垄断,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高于边际成本,最终结果也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同时,消费者由于成本因素和沟通的原因,很难结成广泛的同盟,在议价中处于劣势。因此,鉴于对垄断导致低效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可能性的考虑,对银行服务收费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四、收费定价中政府和银行的权力分配
服务收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何定价呢?有人认为,应当主要由政府来制定价格,也有人认为应当完全交由银行来自主定价。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分歧源于对政府和银行在服务定价中的角色认识不同。
(一)政府主导服务定价的效率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合同机制。在这种框架下,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按照博弈论原理,若要达到政府定价的可行性和效率性必须保证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果与政府一致。此时,政府定价原则是激励相容,否则将导致激励失败。
假定代表金融服务需求量,代表价格,金融服务需求呈线性趋势:
银行努力水平以表示,,其中表示银行的基本努力程度,表示最大努力程度。服务的单位成本,随银行努力程度反向变动,而银行努力的代价将随努力程度同向变动,用公式简化为:
,
政府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即为:
银行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鉴于目前定价方法中以成本加成法最为普遍,则金融服务价格表示为:
将其代入社会剩余函数:
对其就银行努力程度求导得:
在政府指导价格模式下,金融服务的需求受价格影响较小,相对于、在努力程度变化下对利润的影响而言,的影响很小,极端情况下可以视为零,而其余参数的取值范围是。因此,,表明银行努力程度越高,社会剩余越大,政府目标越能实现。代入银行利润函数可得:
银行在合同框架下做出努力程度的选择:
上式说明银行的努力水平程度越高,其自身的效益水平越低,不能形成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激励,从而导致社会福利降低,与政府目标互为冲突。该种定价模式并不符合激励相容机制,一般会出现低效率、高价格状态,偏离优化社会福利的初衷。
(二)银行完全自主定价的考量
长期以来,我国对银行服务价格实行严格管制,社会公众对收费行为认识不足,缺乏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完全放开对银行服务价格的管制,纯粹依靠市场调节还存在很多问题。西方商业银行拥有独立的定价权有两个重要的背景:一是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二是利率的市场化,这两点在我国显然都不具备。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分布不合理,在大城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星罗棋布,市场处于饱和状态;而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缺乏有效竞争。在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完全赋予银行自主定价权,可能会导致银行滥用权利,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现阶段只能赋予银行相对自主定价权,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予以约束。
综上所述,在服务定价的问题上应当逐渐减少政府权力干预的范围,推动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导,但必须进行适度的监管,在确保服务收费信息披露、保证基本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力度。
五、政策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清理。梳理《价格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定中关于服务定价的滞后条款,及时废止有关规定。二是制定新办法或者修改《暂行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和银行在定价中的权力边界、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等,同时应明确人民银行在定价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应规定银行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告并有效送达收费项目和调整情况,做到收费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总体来说,现阶段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适当确定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立法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赋予银行对大多数业务的自主定价权,定价要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
(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
一方面,适当降低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适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多种所有制因素进入市场,改变垄断的金融市场结构。另一方面,渐次放松金融管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等关键领域的改革。当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的减少将迫使银行主动创新业务、改进服务,在服务定价上消费者也才会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三)商业银行应完善服务定价机制
一是梳理目前的收费项目,将密码挂失等不合理收费从收费项目中去除。二是在推出收费项目时,应以投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客户分布等作为参数,科学测算收费项目的标准,及时公告收费的依据、成本核算等信息。三是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免费服务,尤其是对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四是改善服务环境,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四)加大监管力度,维护金融服务市场秩序
一是制定普惠金融服务规则,监督银行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二是加大对串通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既定收费项目的管理,确保收费与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匹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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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网.中美两国人理财八不同:国人社保无法体面养老[DB/OL].2011-9-9.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