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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各行办、协会,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有关企业:《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5年8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9月14日以第1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节能工作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切实做好我省的节能监察工作,现将《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