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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两人共18.1万元的罚款,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虽说此案系上海首例,但早在去年7月,北京一位空姐帮人从国外带若干奶粉也惹了官司。于是,关于代购的话题重新遍布互联网。
【上海】代购化妆品,淘宝店主获刑
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四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
据范琳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犯罪嫌疑人刘欣欣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在海关后续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据刘欣欣、范琳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两人以罚款共1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北京】代购奶粉,获刑11年
其实像上述案件在全国并非首起,去年7月18日,原“空姐”李晓航因淘宝“海外代购”案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二审开庭,引发大量关注。
根据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带了17次。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后认定为109万余元)。
然而,李晓航的父亲近日对媒体宣称,案件取证方在此案中对李晓航偷逃税款数目的核定并不合理,所认定的100余万元所逃税款,并不是根据李晓航及其男友实际从海外代购货物价值计算。
据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张彦介绍,这100多万元所逃税款的认定依据,是李晓航他们在韩国免税店的订单,也即提货凭证。“案件取证方根据提货凭证上的单价所加,最后得出了偷逃100多万税款的结论。但李晓航最终的实际购货价格要小于这个,由于优惠等原因,他们实际在韩国免税店的购物价格要比提货凭证上少了约三分之一。”张彦表示。
李父称,李晓航与其男友从韩国携带回的货物实际价格只有14万元左右,所涉嫌偷逃税款仅为7万,“平均每人3万5,不到刑法规定的走私罪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据了解,二审仍在进行中,李晓航目前已取保候审。
【律师答疑】判决不算过重,“自用”不触刑法
两案的宣判结果在网上顿时炸开锅,网友大多提出了疑惑。《申》报记者根据网友的提问作了整理,并邀请律师作答。
Q:一般被查出带回很多物品未申报,许多人认为只要补缴关税就行了,最多就是罚款,为什么会判得这么重?
A: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但上述两案的被告人,从境外购买物品并非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获利,其从无申报通道携带物品进境,主观上故意偷逃税款,客观上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另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判决罪责相当,并未过重。
Q:每次出境前各种朋友托过来要帮忙带东西。那以后是不是也不能这么做了?
A:可以的,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自用”包括自己消费使用、馈赠亲友等,关键是不以出售或者出租为目的,不具有牟利性质。另外海关对个人携带总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免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携带的自用进境的物品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Q: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在韩国,那叫她买许多化妆品回来,收件人是网友本人,但她让自己另外一个淘宝店主朋友去销售,大家分成。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A:如果这些化妆品未在海关申报纳税,那么违法。在境外购买化妆品并非是自用,而是为了出售,其行为跟其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销售境外商品链条,应该依法缴纳关税。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触犯《刑法》第153条,最高可判处死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Q:据说从新西兰进口奶粉到我国是免关税的,那如果有店主带回大量这类奶粉,如何处理?
A:店主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对于国家规定的免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审核后,不缴纳关税。另外,从事进口奶粉业务需取得相关《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摘自《申江服务导报》)
【上海】代购化妆品,淘宝店主获刑
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四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
据范琳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犯罪嫌疑人刘欣欣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在海关后续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据刘欣欣、范琳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两人以罚款共1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北京】代购奶粉,获刑11年
其实像上述案件在全国并非首起,去年7月18日,原“空姐”李晓航因淘宝“海外代购”案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二审开庭,引发大量关注。
根据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带了17次。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后认定为109万余元)。
然而,李晓航的父亲近日对媒体宣称,案件取证方在此案中对李晓航偷逃税款数目的核定并不合理,所认定的100余万元所逃税款,并不是根据李晓航及其男友实际从海外代购货物价值计算。
据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张彦介绍,这100多万元所逃税款的认定依据,是李晓航他们在韩国免税店的订单,也即提货凭证。“案件取证方根据提货凭证上的单价所加,最后得出了偷逃100多万税款的结论。但李晓航最终的实际购货价格要小于这个,由于优惠等原因,他们实际在韩国免税店的购物价格要比提货凭证上少了约三分之一。”张彦表示。
李父称,李晓航与其男友从韩国携带回的货物实际价格只有14万元左右,所涉嫌偷逃税款仅为7万,“平均每人3万5,不到刑法规定的走私罪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据了解,二审仍在进行中,李晓航目前已取保候审。
【律师答疑】判决不算过重,“自用”不触刑法
两案的宣判结果在网上顿时炸开锅,网友大多提出了疑惑。《申》报记者根据网友的提问作了整理,并邀请律师作答。
Q:一般被查出带回很多物品未申报,许多人认为只要补缴关税就行了,最多就是罚款,为什么会判得这么重?
A: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但上述两案的被告人,从境外购买物品并非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获利,其从无申报通道携带物品进境,主观上故意偷逃税款,客观上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另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判决罪责相当,并未过重。
Q:每次出境前各种朋友托过来要帮忙带东西。那以后是不是也不能这么做了?
A:可以的,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自用”包括自己消费使用、馈赠亲友等,关键是不以出售或者出租为目的,不具有牟利性质。另外海关对个人携带总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免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携带的自用进境的物品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Q: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在韩国,那叫她买许多化妆品回来,收件人是网友本人,但她让自己另外一个淘宝店主朋友去销售,大家分成。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A:如果这些化妆品未在海关申报纳税,那么违法。在境外购买化妆品并非是自用,而是为了出售,其行为跟其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销售境外商品链条,应该依法缴纳关税。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触犯《刑法》第153条,最高可判处死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Q:据说从新西兰进口奶粉到我国是免关税的,那如果有店主带回大量这类奶粉,如何处理?
A:店主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对于国家规定的免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审核后,不缴纳关税。另外,从事进口奶粉业务需取得相关《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摘自《申江服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