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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反腐作为目前一种新型的反腐败方式,在当前的反腐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网络反腐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决定了其积极的发展趋势。在进一步加大引导和规范的基础上,逐渐消除对网络反腐的质疑,有利于充分肯定网络反腐的监督、举报、规范和资源整合功能,大力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网络反腐;社会功能;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性发展,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网络反腐凭借其自身所固有的快捷性、廉价性、互动性、高效性等显著优势,在我国的反腐领域中,占有了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网络反腐发展的必要性
(一)网络反腐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网络反腐已经渗透到网民的生活之中,尽管网民或许并没有刻意地参加到网络反腐的行动中来,但对相关问题的一个转载、一个评论就已经表明他已是网络反腐大军中的一员了。即使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参加网络反腐活动,网络反腐的信息在每个人的网络生活中也随处可见,网络反腐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近些年,随着“表哥”杨达才、“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雷公”雷政富、“史上最牛的团长夫人”等的一一落马,网民的反腐热情空前高涨,其他社会公众对腐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喜闻乐见。在这时候喊慢甚至喊停,无论是对网民还是对其他社会公众来说,无疑是被泼了一盆冷水,会使他们对国家、对政府产生一种不信任感,不利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共处。
(二)网络反腐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对公务人员具有威慑作用
网络反腐动员了大多数网民的力量,发掘和动用了各种社会资源,将调查取证的任务分散到了社会公众身上,监督视线遍及社会各个角落,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和解决问题的效率。
网络反腐在进行过程中,从网络举报、到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跟帖、发表评论,再到对腐败事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迅速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但促进了案件的进行,而且对问题官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1]中国的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里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诱惑太大,官员的自律能力不足以抵抗名利的诱惑和他人的煽动;第二、惩治不够。资金的利用率低、财产花费不透明,使得一些心思不正的官员有机可趁、有漏洞可钻。
而网络反腐一方面监督政府,更加便捷地追踪财产的使用,确保经费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促使社会形成了一种全民监督的风尚,在广大网民的督促和追踪下,反腐不会不了了之、半途而废,反而会严格执法、处理到位。
简而言之,网络反腐不仅为执行反腐提供信息支撑,还对预防腐败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三)网络反腐有利于激发和加强社会公众的正义感
网络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宣泄不满、发表意见的渠道,让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有所发挥,避免公民因为一腔热血无处可用而对社会现实产生无奈之感,对强权视而不见、妥协让步。网络反腐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培养了公民通过网络伸张正义、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自主性。网络的受众广且互动性强,通过设立社交平台,全体网民可以联合起来,参与时政热点的议论、检举腐败信息等,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不断增强,同时营造了一种宣扬民主与正义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二、驳对网络反腐的质疑
(一)驳网络反腐有可能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权
1.驳网络反腐有可能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权
网络反腐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但这也是一个国家公务人员自我选择后的结果,是其在“工作稳定、薪水较高、工作体面、生活有保障”等优点与“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等义务之间的权衡。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许多隐私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已成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正是通过限制官员的隐私权,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参政、议政,促进政府的合法、廉洁和高效工作。[2]这里所说的对公务人员隐私权的限制绝不代表剥夺其隐私权,“天赋人权”,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限制其隐私权只是在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隐私(如财产数量、财产动态、直系亲属的工作等)”公布于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而现在有些官员却以隐私权为保护伞,无所畏惧地贪污受贿、将财产转移到国外、让自己的亲属分一杯羹等。这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中国传统错误思想的运用,一方面是权力的私用和滥用,另一方面官官相护,更加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和权势,导致反腐工作更加难以展开。
因此,网络反腐的顺利开展必须要以牺牲国家公务人员一定的隐私权为条件,这才能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这也是国家公务人员选择职业时自我权衡选择的。
(二)驳网络反腐信息失真概率较大,缺乏可靠性
虽然中国网民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判断能力等参差不齐,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民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网络信息也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民力量的联合可以将监督的视线置于每一个角落,从而为全体公民谋利益。
虽然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是中国公民的现状,但是我们仍不可以忽视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有待提高的群体行使其权利,不可以忽视比较激进、不够理性的群体表达其真实意志。国家和官员们需要做的是在事情曝光之后如何安抚网民情绪、如何正确积极引导、如何还原事实真相给广大网民一个交代、如何消除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而不是剥夺其话语权、更加增加公民内心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不安全感。
所以说,即使网络反腐存在着一些不可靠的因素,但这不可靠背后最真实、最原始的声音也是国家公务人员应该听取借鉴的。 (三)驳网络反腐的信息非同等对待
有学者认为网络所包含的信息量十分巨大,网络反腐的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有时同样的反腐举报可能会受到不同样的待遇。但是,没有一种反腐手段是万能的,全面高效地反腐需要健全的反腐体系,仅仅依靠单一的反腐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
网络反腐信息的重要接收对象是广大网民,有一个几亿的群体在帮忙做信息的筛选、判断工作,所选出的信息并不是简单的偶然性可以概括的,它体现出的是社会目光的焦点,是社会公众的价值观。
虽然网络反腐无法包罗所有反腐信息,但与其他反腐手段相比,网络反腐在对群众举报的处理上已经显得相当高效,传统的反腐手段可能会使得反腐败的信息和要求石沉大海,使得反腐受到各种拦截和阻挠,官官相护更加猖狂。与此相反,网络反腐一方面可以凭借其自身的方便性、快捷性等优势,更加高效、快速揭露更多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进行的监督不易被从中途截断,不易受强权的干涉和阻挠,形成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威慑,提醒公务人员要自觉自律。
所以说,网络上披露的腐败信息,能够比较迅速、有力地被公众广泛关注。而其他反腐手段中对于腐败信息的层层上传,除去中间人为干涉的因素外,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网络反腐所需时间长。
(四)驳网络反腐危害社会秩序
说网络反腐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指的是由网络反腐可能会带来的网络谣言的传播,造成社会舆论一边倒,扰乱民心,从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情况。网络谣言是无法完全杜绝的,网络谣言也并不是由网络反腐导致的,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说网络反腐的发展为网络谣言的散播提供了便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首先应该彰显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安定民心。其次,加强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才是治本之策。
所以因为这一点否定网络反腐是片面的,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反腐手段,其根本功能在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民主与进步。或许短期内,网络反腐刚刚兴起,法律法规和技术等各方面都不太完善,但是网络反腐始终是为反腐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地规范和引导,网络反腐最终必会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三、网络反腐社会功能实例分析
网络反腐利用网络这一便捷、自由、交互的平台,汇集了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能够迅速地聚焦社会公众的目光,引发全国范围内的讨论,从而形成一种全民热议、舆论监督的氛围。将公权力置于大众的目光之下,是传统反腐的有效补充,也是反腐体系建立健全的有力推进。
2012年8月26日,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视察车祸事故现场时的一张面带笑容的照片引发民众的愤怒,网民们利用网络平台对他进行了人肉搜索,随着手表、眼镜、皮带等昂贵贴身物品相继曝光,其腐败事实也无以掩盖。从被曝光到落马,短短27天的时间,体现出网络反腐的高效性,“表哥”杨达才事件是网络反腐、传统媒体反腐、国家公权力反腐的有机结合,落马的最终成功,标志着网络在促进反腐倡廉上的又一次胜利,体现出当前形势下的网络反腐的显著的社会功能。
(一)监督功能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3]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广泛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但是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在实际的运行中,并没有较好地激起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参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参与形式化严重等问题,中国新型民主政治制度虽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但是其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各行各业的优秀人士,大部分公众仍是处在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存在脱节现象。
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反腐,能够充分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隐蔽性高、互动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人们更愿意通过网络平台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网民的数量庞大、分布面广,使得全体网民的监督势必比公民个体的监督要更加有力有效。
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一发生就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网民关注的重点除了交通事故本身,还包括了政府机关对于这件事情的态度和处理方法,政府机关实际上就已经处在全体网民的监督之下,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网友能够在第一时间抓住杨达才“微笑”的细节,虽然说一个表情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并不能说明全部,但网民的“抓住不放”体现出的正是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判断。重大事故面前一个政府官员的一言一行都置于大众目光的监督之下,这是对政府机关的高要求的监督。
(二)举报功能
举报是指公民或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等为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和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主动向有关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控告、检举有关人员和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4]
网络举报一种是通过中央机构或政府部门官方提供的网络投诉平台进行网上投诉举报,最早出现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的网络举报平台。[5]另一种是通过网络热议,形成舆论,通过舆论压力使纪检部门了解到舆情,进而展开调查确认舆论真假。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说明了网络反腐越来越成为公民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首要选择和反腐倡廉的必要手段。网络所受限制较少,加上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被人为干涉的可能性小、暗箱操作的难度大,网络反腐的效率大大提高。网络反腐的举报功能还体现在网络能为举报事件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信息,汇集每个网民的资源编织起一个庞大的信息网,结合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表达形式,为网络反腐提供全面、多样、直观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直接为纪检部门所利用,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和调查的突破口,使得调查举证的效率大大提高,推动整个反腐进程的发展。
“表哥”杨达才落马事件中,从由微笑而引起的人肉搜索到一块块名表的相继曝出,实际上是在进行从监督阶段到举报举证阶段的过渡,2012年8月30日,杨达才的各种“戴表照”在网上曝光后,陕西省纪委随即展开调查,这前后也仅仅经历了4天的时间,效率远远高于传统的举报途径。 (三)规范功能
网络反腐的规范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政府官员的规范,另一个则是对纪委监察部门的规范。
对政府官员的规范建立在监督功能的基础上,正是由于这种监督主体广、透明度高、可干涉性小、效率高的监督,广大网民会对某一政府的政务或某些官员的言行举止、所作所为做出评价,形成舆论压力,使政府官员能够直接看见和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导向,面对这种压力,政府官员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出决策也会更加审慎。但是这种规范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存在一定的掩饰性,容易导致官员人前人后两面派。但是随着监督体系的完善和监督主体范围的扩大,这种虚假的掩饰最终还是会被大众拆穿。
对纪监察部门的规范,体现在一旦通过网络平台反映、举报出了可疑人员和可疑问题,纪检部门即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回应、展开调查,广大网民的关注有利于促进纪检部门的工作高效性和透明度,防止人为干涉和暗箱操作,规范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
随着表哥杨达才的落马,各地官员以此为警示,明确一个官员应有的态度,在公众场合更加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减少了官员之间互相攀比的风气,规范树立了正确的价值标杆,从而实现网络反腐的规范功能。
(四)资源整合功能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月16日,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6]网民数量的庞大说明了网络受众面大、参与人数多、接受信息面广。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载体,汇集了庞大的资源和信息。而网络反腐将这些资源充分利用,结合网络的便捷、交互性强等其他优势,达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反腐效果。且每一个网民背后的身份又综合了更多的资源——网民中不乏各行业专业人士、研究性学者等,可能会为问题的解决提出关键性的意见。
除了整合网络上的资源,通过网络开始的反腐,往往会迅速得到传统媒体、政府部门的响应或回应,网络反腐其实就推动了这些资源的开发和整合。从网民及时、有力地揭露出问题到传统媒体的专业调查、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再到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职权开始调查、解决问题,与传统反腐相比,网络反腐充分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反腐不再只是少部分新闻界人士和纪检部门的事了。官民互动、官民合作的新型反腐模式正在形成。
事实上,杨达才微笑照片被曝光后,《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新民晚报》、《钱江晚报》等传统媒体均在其官方微博上进行了摘编报道。名表照片相继曝出之时,8月27日18时12分,第五大道奢侈品网首席运营官孙多菲在其微博中就表示已向行业内专家请教,明确了已曝出名表的市值估价,这也是后来网民猜测杨达才有贪污腐败的重大嫌疑的关键所在。网络反腐集合了每一位网民背后的资源,也促进了网络资源、传统媒体专业资源、纪检部门官方资源的整合,从而达到了显著的反腐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娅,赵俊燕.网络反腐的经济学分析[J].上海企业,2009(7):70-72.
[2]我国隐私权的法律分析[EB/OL].
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fuyoubaohufa/nvxingquanli/yinsiquan/97114.html,2011-05-31.
[3]百度百科.监督[EB/OL].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64861/10777352.htm?fr=aladdin,2013-10-20.
[4]韩军超.邹议网络举报反腐模式[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83-184.
[5]吴海红.困境及出路: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社会监督机制研究[J].探索,2012(1).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1/t20140116_43820.htm,2014-01-16.
【关键词】 网络反腐;社会功能;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性发展,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网络反腐凭借其自身所固有的快捷性、廉价性、互动性、高效性等显著优势,在我国的反腐领域中,占有了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网络反腐发展的必要性
(一)网络反腐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网络反腐已经渗透到网民的生活之中,尽管网民或许并没有刻意地参加到网络反腐的行动中来,但对相关问题的一个转载、一个评论就已经表明他已是网络反腐大军中的一员了。即使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参加网络反腐活动,网络反腐的信息在每个人的网络生活中也随处可见,网络反腐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近些年,随着“表哥”杨达才、“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雷公”雷政富、“史上最牛的团长夫人”等的一一落马,网民的反腐热情空前高涨,其他社会公众对腐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喜闻乐见。在这时候喊慢甚至喊停,无论是对网民还是对其他社会公众来说,无疑是被泼了一盆冷水,会使他们对国家、对政府产生一种不信任感,不利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共处。
(二)网络反腐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对公务人员具有威慑作用
网络反腐动员了大多数网民的力量,发掘和动用了各种社会资源,将调查取证的任务分散到了社会公众身上,监督视线遍及社会各个角落,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和解决问题的效率。
网络反腐在进行过程中,从网络举报、到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跟帖、发表评论,再到对腐败事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迅速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但促进了案件的进行,而且对问题官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1]中国的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里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诱惑太大,官员的自律能力不足以抵抗名利的诱惑和他人的煽动;第二、惩治不够。资金的利用率低、财产花费不透明,使得一些心思不正的官员有机可趁、有漏洞可钻。
而网络反腐一方面监督政府,更加便捷地追踪财产的使用,确保经费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促使社会形成了一种全民监督的风尚,在广大网民的督促和追踪下,反腐不会不了了之、半途而废,反而会严格执法、处理到位。
简而言之,网络反腐不仅为执行反腐提供信息支撑,还对预防腐败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三)网络反腐有利于激发和加强社会公众的正义感
网络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宣泄不满、发表意见的渠道,让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有所发挥,避免公民因为一腔热血无处可用而对社会现实产生无奈之感,对强权视而不见、妥协让步。网络反腐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培养了公民通过网络伸张正义、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自主性。网络的受众广且互动性强,通过设立社交平台,全体网民可以联合起来,参与时政热点的议论、检举腐败信息等,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不断增强,同时营造了一种宣扬民主与正义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二、驳对网络反腐的质疑
(一)驳网络反腐有可能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权
1.驳网络反腐有可能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权
网络反腐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但这也是一个国家公务人员自我选择后的结果,是其在“工作稳定、薪水较高、工作体面、生活有保障”等优点与“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等义务之间的权衡。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许多隐私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已成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正是通过限制官员的隐私权,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参政、议政,促进政府的合法、廉洁和高效工作。[2]这里所说的对公务人员隐私权的限制绝不代表剥夺其隐私权,“天赋人权”,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限制其隐私权只是在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隐私(如财产数量、财产动态、直系亲属的工作等)”公布于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而现在有些官员却以隐私权为保护伞,无所畏惧地贪污受贿、将财产转移到国外、让自己的亲属分一杯羹等。这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中国传统错误思想的运用,一方面是权力的私用和滥用,另一方面官官相护,更加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和权势,导致反腐工作更加难以展开。
因此,网络反腐的顺利开展必须要以牺牲国家公务人员一定的隐私权为条件,这才能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这也是国家公务人员选择职业时自我权衡选择的。
(二)驳网络反腐信息失真概率较大,缺乏可靠性
虽然中国网民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判断能力等参差不齐,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民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网络信息也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民力量的联合可以将监督的视线置于每一个角落,从而为全体公民谋利益。
虽然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是中国公民的现状,但是我们仍不可以忽视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有待提高的群体行使其权利,不可以忽视比较激进、不够理性的群体表达其真实意志。国家和官员们需要做的是在事情曝光之后如何安抚网民情绪、如何正确积极引导、如何还原事实真相给广大网民一个交代、如何消除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而不是剥夺其话语权、更加增加公民内心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不安全感。
所以说,即使网络反腐存在着一些不可靠的因素,但这不可靠背后最真实、最原始的声音也是国家公务人员应该听取借鉴的。 (三)驳网络反腐的信息非同等对待
有学者认为网络所包含的信息量十分巨大,网络反腐的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有时同样的反腐举报可能会受到不同样的待遇。但是,没有一种反腐手段是万能的,全面高效地反腐需要健全的反腐体系,仅仅依靠单一的反腐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
网络反腐信息的重要接收对象是广大网民,有一个几亿的群体在帮忙做信息的筛选、判断工作,所选出的信息并不是简单的偶然性可以概括的,它体现出的是社会目光的焦点,是社会公众的价值观。
虽然网络反腐无法包罗所有反腐信息,但与其他反腐手段相比,网络反腐在对群众举报的处理上已经显得相当高效,传统的反腐手段可能会使得反腐败的信息和要求石沉大海,使得反腐受到各种拦截和阻挠,官官相护更加猖狂。与此相反,网络反腐一方面可以凭借其自身的方便性、快捷性等优势,更加高效、快速揭露更多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进行的监督不易被从中途截断,不易受强权的干涉和阻挠,形成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威慑,提醒公务人员要自觉自律。
所以说,网络上披露的腐败信息,能够比较迅速、有力地被公众广泛关注。而其他反腐手段中对于腐败信息的层层上传,除去中间人为干涉的因素外,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网络反腐所需时间长。
(四)驳网络反腐危害社会秩序
说网络反腐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指的是由网络反腐可能会带来的网络谣言的传播,造成社会舆论一边倒,扰乱民心,从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情况。网络谣言是无法完全杜绝的,网络谣言也并不是由网络反腐导致的,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说网络反腐的发展为网络谣言的散播提供了便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首先应该彰显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安定民心。其次,加强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才是治本之策。
所以因为这一点否定网络反腐是片面的,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反腐手段,其根本功能在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民主与进步。或许短期内,网络反腐刚刚兴起,法律法规和技术等各方面都不太完善,但是网络反腐始终是为反腐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地规范和引导,网络反腐最终必会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三、网络反腐社会功能实例分析
网络反腐利用网络这一便捷、自由、交互的平台,汇集了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能够迅速地聚焦社会公众的目光,引发全国范围内的讨论,从而形成一种全民热议、舆论监督的氛围。将公权力置于大众的目光之下,是传统反腐的有效补充,也是反腐体系建立健全的有力推进。
2012年8月26日,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视察车祸事故现场时的一张面带笑容的照片引发民众的愤怒,网民们利用网络平台对他进行了人肉搜索,随着手表、眼镜、皮带等昂贵贴身物品相继曝光,其腐败事实也无以掩盖。从被曝光到落马,短短27天的时间,体现出网络反腐的高效性,“表哥”杨达才事件是网络反腐、传统媒体反腐、国家公权力反腐的有机结合,落马的最终成功,标志着网络在促进反腐倡廉上的又一次胜利,体现出当前形势下的网络反腐的显著的社会功能。
(一)监督功能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3]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广泛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但是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在实际的运行中,并没有较好地激起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参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参与形式化严重等问题,中国新型民主政治制度虽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但是其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各行各业的优秀人士,大部分公众仍是处在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存在脱节现象。
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反腐,能够充分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隐蔽性高、互动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人们更愿意通过网络平台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网民的数量庞大、分布面广,使得全体网民的监督势必比公民个体的监督要更加有力有效。
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一发生就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网民关注的重点除了交通事故本身,还包括了政府机关对于这件事情的态度和处理方法,政府机关实际上就已经处在全体网民的监督之下,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网友能够在第一时间抓住杨达才“微笑”的细节,虽然说一个表情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并不能说明全部,但网民的“抓住不放”体现出的正是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判断。重大事故面前一个政府官员的一言一行都置于大众目光的监督之下,这是对政府机关的高要求的监督。
(二)举报功能
举报是指公民或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等为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和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主动向有关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控告、检举有关人员和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4]
网络举报一种是通过中央机构或政府部门官方提供的网络投诉平台进行网上投诉举报,最早出现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的网络举报平台。[5]另一种是通过网络热议,形成舆论,通过舆论压力使纪检部门了解到舆情,进而展开调查确认舆论真假。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说明了网络反腐越来越成为公民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首要选择和反腐倡廉的必要手段。网络所受限制较少,加上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被人为干涉的可能性小、暗箱操作的难度大,网络反腐的效率大大提高。网络反腐的举报功能还体现在网络能为举报事件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信息,汇集每个网民的资源编织起一个庞大的信息网,结合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表达形式,为网络反腐提供全面、多样、直观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直接为纪检部门所利用,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和调查的突破口,使得调查举证的效率大大提高,推动整个反腐进程的发展。
“表哥”杨达才落马事件中,从由微笑而引起的人肉搜索到一块块名表的相继曝出,实际上是在进行从监督阶段到举报举证阶段的过渡,2012年8月30日,杨达才的各种“戴表照”在网上曝光后,陕西省纪委随即展开调查,这前后也仅仅经历了4天的时间,效率远远高于传统的举报途径。 (三)规范功能
网络反腐的规范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政府官员的规范,另一个则是对纪委监察部门的规范。
对政府官员的规范建立在监督功能的基础上,正是由于这种监督主体广、透明度高、可干涉性小、效率高的监督,广大网民会对某一政府的政务或某些官员的言行举止、所作所为做出评价,形成舆论压力,使政府官员能够直接看见和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导向,面对这种压力,政府官员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出决策也会更加审慎。但是这种规范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存在一定的掩饰性,容易导致官员人前人后两面派。但是随着监督体系的完善和监督主体范围的扩大,这种虚假的掩饰最终还是会被大众拆穿。
对纪监察部门的规范,体现在一旦通过网络平台反映、举报出了可疑人员和可疑问题,纪检部门即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回应、展开调查,广大网民的关注有利于促进纪检部门的工作高效性和透明度,防止人为干涉和暗箱操作,规范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
随着表哥杨达才的落马,各地官员以此为警示,明确一个官员应有的态度,在公众场合更加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减少了官员之间互相攀比的风气,规范树立了正确的价值标杆,从而实现网络反腐的规范功能。
(四)资源整合功能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月16日,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6]网民数量的庞大说明了网络受众面大、参与人数多、接受信息面广。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载体,汇集了庞大的资源和信息。而网络反腐将这些资源充分利用,结合网络的便捷、交互性强等其他优势,达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反腐效果。且每一个网民背后的身份又综合了更多的资源——网民中不乏各行业专业人士、研究性学者等,可能会为问题的解决提出关键性的意见。
除了整合网络上的资源,通过网络开始的反腐,往往会迅速得到传统媒体、政府部门的响应或回应,网络反腐其实就推动了这些资源的开发和整合。从网民及时、有力地揭露出问题到传统媒体的专业调查、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再到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职权开始调查、解决问题,与传统反腐相比,网络反腐充分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反腐不再只是少部分新闻界人士和纪检部门的事了。官民互动、官民合作的新型反腐模式正在形成。
事实上,杨达才微笑照片被曝光后,《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新民晚报》、《钱江晚报》等传统媒体均在其官方微博上进行了摘编报道。名表照片相继曝出之时,8月27日18时12分,第五大道奢侈品网首席运营官孙多菲在其微博中就表示已向行业内专家请教,明确了已曝出名表的市值估价,这也是后来网民猜测杨达才有贪污腐败的重大嫌疑的关键所在。网络反腐集合了每一位网民背后的资源,也促进了网络资源、传统媒体专业资源、纪检部门官方资源的整合,从而达到了显著的反腐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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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1/t20140116_43820.htm,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