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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大气、土壤、声环境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