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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基础性课程,刑法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其实践教学的模式亦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并结合了我校的一些实际情况,对课堂实践教学展开论述,从而摸索出一条适合我校的刑法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高职院校 刑法 课堂实践 课外实践
目前,很多高职高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律专业,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是其目标,因此在教学活动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是高职法律教育应严格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刑法学是法律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探讨如何开展刑法学的实践教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有两种模式在法律教学中比较常见:一是课堂实践教学,主要包括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形式;二是课外实践教学,如到法律部门毕业实习、举办模拟法庭及法律诊所实践项目等。对于两种教学模式各方面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实行课堂实践教学的院校较多,但很多学者专家呼吁高职院校应该更多地采取课外实践教学的方法,目前对于后者的呼声较大。当然,课外实践教学对于高职院校非常重要,但是传统的课堂实践教学方法也是不能够忽视的。对于采取何种方法决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结合课程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刑法学而言我认为课堂实践教学是适应高职刑法学实践教学需要的基础模式,应放在重要位置,同时也要结合课外实践教学的特点把二者结合起来。
一、刑法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之比较
1.我们要认识到刑法学的特点
刑法学的理论性很强,知识面非常分散,学生只有在掌握扎实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才能走向职业岗位。对于工科学生而言,他们毕业后面对的是直接的产品和市场,因此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他们去面对着实验室和机器不断地进行各种各样的演练,以此培养学生必备的技能。因此,很多工科院校都会让学生在本校的实验室或者校外企业中去进行实践,这正是课外实践教学的体现。但是,将工科课外实践的模式直接搬到刑法实践教学当中去,肯定是错误的。如果坚持要求刑法学必须以课外教学实践为主,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可能最终还会影响教学的质量,影响学生的学习。课堂上通过老师对刑法条款以及相关解释的教学、讨论和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课堂教授刑法理论和训练学生运用知识的过程就是实践教学的过程。在高职学生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之前,课堂实践教学是培养、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有助于学生掌握一些最为基本的、间接或直接的司法经验。将刑法课实践教学局限于课堂之外是一种传统的、固定的思维定式和操作模式,显然忽略了刑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特点。从我的刑法授课过程中感觉到,如果能在课堂上开展好实践教学,采取多样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得到明显提高,教学效果非常好。
2.从课外实践教学本身来看,其本身也存在着无法忽视的缺陷
虽然课外实践教学对于学生把理论运用到实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课外实践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很多困难。有些学者提出课堂实践教学不及课外实践教学往往都是从理论层面上进行分析,忽视了实际中存在的困难,如“时间有限,经济成本高,受外部因素制约严重等”。特别是时间和资金问题是令课外实践教学不能顺利开展的重要障碍。课外教学实践的开展需要稳定、大量的资助资金和专门的辅导人员,很多高职院校根本不能够提供这样的资源保障。先从时间上来说,由于高职院校是三年制,实际上到了第三学年的下学期基本上就不上课了,很多是采用了实习的方式来完成第三学年下学期的,所以真正的学习时间只有两年半,两年半的时间里还要学习很多的知识,除了基本的法律课程之外还要学习其他相关课程,因此从时间上来说非常紧张,不可能经常性飞开展课外实践教学。另外,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點,学习的知识掌握程度和自觉性相对较低,课外实践教学的效果会减弱很多,因此在刑法教学中不能大量地采用课外实践教学。目前我国有一些办学条件较好的高校有能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课外实践教学,但是对于一般高职院校来说很难系统地开设校外实践教学课程。以法律诊所教学为例,很多的高职院校虽已表达了对建设该项目有强烈的兴趣,但却由于经费、师资等原因而无法在实践中开展。另外,模拟法庭教学形式,其需要专门的教师和专用的各种设备和空间,还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但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在实践教学硬件设施和师资等软件建设上力度较小,有些院校虽然设置了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但每年举办模拟法庭的次数较少,因此,真正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并不能够有效地开展。刑法课外实践教学模式自身的缺陷和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是其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因为如此,刑法课外实践教学模式无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中普遍推行。
通过对两种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应当注意到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行课外实践教学固然存在重大困难,但也不能忽视课外教学的实践,它对课堂实践活动起着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应当注意,在研究实践法律教学模式的过程中,不能够以偏概全,把课外实践教学模式与传统的课堂实践模式对立起来。
高职刑法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必须坚持结合发展的道路,应该在发展校外实践的同时,更应当高度关注课堂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课堂实践教学具有知识系统性强、限制因素少、经济代价小、易于操作等特点,更利于培养和训练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课堂实践教学模式的模式,并将其作为高职学生提高刑法课程实践能力的主要模式。下一部分,我们将探讨具体的刑法课堂实践教学方法:
二、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法
对于在课堂上如何开展实践教学,我认为主要有两种方法: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s)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真实的班级生活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提供学生相互讨论之用,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训练学生将抽象的刑法理论融会贯通于个案的实践能力。案例中至少包括三个重要知识点,相关知识点内在联系紧密,同时要求教师对案例的情节进行适当设计,主要是应当结合学生的学习程度来设计,争取做到全面、综合、有趣、生动。同时实施案例教学时,应避免由教师“一言堂”,对案例的分析过程一定要调动所有的学生参与进来,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同时应当把学生分析讨论案例的情况,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册,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最后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教师对刑法案例分析作出综合评述,既要把阐述书本的理论知识,也要把知识的具体应用情况向学生阐明,以便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案例教学的优势是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抽象理论具体化,易于培养学生的思维与实践能力。
2.课堂讨论
大多数教学过程中都会有课堂讨论,它是指在教师的主导下就有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有关知识进行有次序的讨论。课堂讨论教学优势体现在:敦促学生在课前积极查阅资料,就相关问题作充分准备;启发思维,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反应能力;激发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具体步骤是:(1)拟定题目;(2)提前公布论题,引导学生思考;(3)学生分组展开讨论;(4)讨论结束,由教师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讨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
高职教育承担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责任,贯彻应用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对刑法教学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上的探讨,我认为在我国高职法律院校中实行课堂实践教学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当然任何的单一方法都是有缺陷的,我们应当在高职刑法实践教学中进行不断地探讨以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刑法实践教学之思考》.载于《中国高教探索》.2008年.第158期.
[2]《浅谈刑法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05年06期.
[3]《刑法互动案例教学模式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07期.
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关键词:高职院校 刑法 课堂实践 课外实践
目前,很多高职高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律专业,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是其目标,因此在教学活动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是高职法律教育应严格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刑法学是法律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探讨如何开展刑法学的实践教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有两种模式在法律教学中比较常见:一是课堂实践教学,主要包括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形式;二是课外实践教学,如到法律部门毕业实习、举办模拟法庭及法律诊所实践项目等。对于两种教学模式各方面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实行课堂实践教学的院校较多,但很多学者专家呼吁高职院校应该更多地采取课外实践教学的方法,目前对于后者的呼声较大。当然,课外实践教学对于高职院校非常重要,但是传统的课堂实践教学方法也是不能够忽视的。对于采取何种方法决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结合课程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刑法学而言我认为课堂实践教学是适应高职刑法学实践教学需要的基础模式,应放在重要位置,同时也要结合课外实践教学的特点把二者结合起来。
一、刑法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之比较
1.我们要认识到刑法学的特点
刑法学的理论性很强,知识面非常分散,学生只有在掌握扎实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才能走向职业岗位。对于工科学生而言,他们毕业后面对的是直接的产品和市场,因此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他们去面对着实验室和机器不断地进行各种各样的演练,以此培养学生必备的技能。因此,很多工科院校都会让学生在本校的实验室或者校外企业中去进行实践,这正是课外实践教学的体现。但是,将工科课外实践的模式直接搬到刑法实践教学当中去,肯定是错误的。如果坚持要求刑法学必须以课外教学实践为主,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可能最终还会影响教学的质量,影响学生的学习。课堂上通过老师对刑法条款以及相关解释的教学、讨论和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课堂教授刑法理论和训练学生运用知识的过程就是实践教学的过程。在高职学生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之前,课堂实践教学是培养、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有助于学生掌握一些最为基本的、间接或直接的司法经验。将刑法课实践教学局限于课堂之外是一种传统的、固定的思维定式和操作模式,显然忽略了刑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特点。从我的刑法授课过程中感觉到,如果能在课堂上开展好实践教学,采取多样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得到明显提高,教学效果非常好。
2.从课外实践教学本身来看,其本身也存在着无法忽视的缺陷
虽然课外实践教学对于学生把理论运用到实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课外实践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很多困难。有些学者提出课堂实践教学不及课外实践教学往往都是从理论层面上进行分析,忽视了实际中存在的困难,如“时间有限,经济成本高,受外部因素制约严重等”。特别是时间和资金问题是令课外实践教学不能顺利开展的重要障碍。课外教学实践的开展需要稳定、大量的资助资金和专门的辅导人员,很多高职院校根本不能够提供这样的资源保障。先从时间上来说,由于高职院校是三年制,实际上到了第三学年的下学期基本上就不上课了,很多是采用了实习的方式来完成第三学年下学期的,所以真正的学习时间只有两年半,两年半的时间里还要学习很多的知识,除了基本的法律课程之外还要学习其他相关课程,因此从时间上来说非常紧张,不可能经常性飞开展课外实践教学。另外,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點,学习的知识掌握程度和自觉性相对较低,课外实践教学的效果会减弱很多,因此在刑法教学中不能大量地采用课外实践教学。目前我国有一些办学条件较好的高校有能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课外实践教学,但是对于一般高职院校来说很难系统地开设校外实践教学课程。以法律诊所教学为例,很多的高职院校虽已表达了对建设该项目有强烈的兴趣,但却由于经费、师资等原因而无法在实践中开展。另外,模拟法庭教学形式,其需要专门的教师和专用的各种设备和空间,还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但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在实践教学硬件设施和师资等软件建设上力度较小,有些院校虽然设置了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但每年举办模拟法庭的次数较少,因此,真正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并不能够有效地开展。刑法课外实践教学模式自身的缺陷和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是其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因为如此,刑法课外实践教学模式无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中普遍推行。
通过对两种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应当注意到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行课外实践教学固然存在重大困难,但也不能忽视课外教学的实践,它对课堂实践活动起着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应当注意,在研究实践法律教学模式的过程中,不能够以偏概全,把课外实践教学模式与传统的课堂实践模式对立起来。
高职刑法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必须坚持结合发展的道路,应该在发展校外实践的同时,更应当高度关注课堂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课堂实践教学具有知识系统性强、限制因素少、经济代价小、易于操作等特点,更利于培养和训练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课堂实践教学模式的模式,并将其作为高职学生提高刑法课程实践能力的主要模式。下一部分,我们将探讨具体的刑法课堂实践教学方法:
二、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法
对于在课堂上如何开展实践教学,我认为主要有两种方法: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s)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真实的班级生活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提供学生相互讨论之用,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训练学生将抽象的刑法理论融会贯通于个案的实践能力。案例中至少包括三个重要知识点,相关知识点内在联系紧密,同时要求教师对案例的情节进行适当设计,主要是应当结合学生的学习程度来设计,争取做到全面、综合、有趣、生动。同时实施案例教学时,应避免由教师“一言堂”,对案例的分析过程一定要调动所有的学生参与进来,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同时应当把学生分析讨论案例的情况,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册,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最后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教师对刑法案例分析作出综合评述,既要把阐述书本的理论知识,也要把知识的具体应用情况向学生阐明,以便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案例教学的优势是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抽象理论具体化,易于培养学生的思维与实践能力。
2.课堂讨论
大多数教学过程中都会有课堂讨论,它是指在教师的主导下就有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有关知识进行有次序的讨论。课堂讨论教学优势体现在:敦促学生在课前积极查阅资料,就相关问题作充分准备;启发思维,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反应能力;激发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具体步骤是:(1)拟定题目;(2)提前公布论题,引导学生思考;(3)学生分组展开讨论;(4)讨论结束,由教师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讨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
高职教育承担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责任,贯彻应用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对刑法教学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上的探讨,我认为在我国高职法律院校中实行课堂实践教学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当然任何的单一方法都是有缺陷的,我们应当在高职刑法实践教学中进行不断地探讨以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刑法实践教学之思考》.载于《中国高教探索》.2008年.第158期.
[2]《浅谈刑法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05年06期.
[3]《刑法互动案例教学模式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07期.
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