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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是廉政伦理研究的基础性问题。赫斯特豪斯关于行为正当性的伦理论证为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阐释提供了逻辑理路,这可从道义论、功利论与德性论三个维度对廉政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解读。从道义论看,廉是传统儒家官德的重要范畴,是当代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普遍理性接受的规则,因而廉政行为完全吻合道义论的正当性要求。从功利论看,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体现在廉政行为可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产生、发展及其危害,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廉洁从政能产生一些好的结果,而且能避免因腐败带来的诸多不良后果。从德性论看,官德是一种比普通职业道德要求更高的行政道德,廉政行为更多的是一个具有良好德性修养者出于其品格特征而作出的行为选择。
〔关键词〕 廉政行为,廉政伦理,伦理正当性,道义论,功利论,德性论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4-0018-05
廉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伦理诉求。“廉政”具有极强的伦理意蕴,它是“政”的价值目标。廉政伦理是廉政行为形成的基础。廉政伦理与廉政制度从约束功能上看是软与硬的统一,从作用机理看是内与外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廉政伦理”缘起于反腐倡廉进程中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目前关于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廉政伦理的基本内涵等基础性的问题没有系统阐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既是廉政伦理研究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也是制约廉政伦理研究发展的重要因素。廉政伦理的核心是揭示廉政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其主旨指向“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何在”“怎样的廉政建设具有伦理正当性”等问题。廉政伦理研究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与制度伦理强调“善”不同,廉政伦理更多地关注“正当性”即廉政行为的正当性。目前关于行为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从伦理学视角研究行为正当性的学者少之又少,而赫斯特豪斯 ① 就是从伦理学角度研究行为正当性的一个典型代表。赫斯特豪斯认为义务论、功利论与美德论三种规范伦理学,能以相同的逻辑充分说明“行为的正当性”。义务论认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功利主义则强调: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增进了最好的结果。相应地,美德伦理学的说明是: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一位美德行为者在这种情景中采取的一贯行为。” 〔1 〕26-28由于人的行为往往具有某种目的性,也会产生某些特定的结果。因此,关于廉政行为的论述可以围绕“廉政行为动机—廉政行为过程—廉政行为后果”的基本结构展开。从伦理学视角探讨廉政行为,不仅是描述性的,也是评价性的,而更多的是规范性的。我们可以依据赫斯特豪斯论证行为正当性的逻辑理路,设置相应的前置性条件,依次从道义论、功利论和德性论的视角论证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
一、廉政行为正当性的道义论阐释
道义论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三种形态之一,又称为义务论,它是一种要求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道德的判断标准不是依据行为的结果,而是依据行为本身或指导行为的原则,即行为动机的善恶来进行判定。只要行为出自义务心,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2 〕弗兰克纳认为:“道义论清楚地阐明除了依据行为的效果来判断善恶之外,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也可以成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的理由。” 〔3 〕31尽管对道义论(功利论及德性论)的简明定义都可能面临诸多挑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廉政伦理正当性的理解和评价。
按照赫斯特豪斯的思路,道义论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以下两层:第一,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一个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第二,正当的道德规则(原则)是这样的……。赫斯特豪斯在评论义务论时认为这个填空可以用许多方式来完成。 〔1 〕24
“一种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为与某条道德规范一致”把“行为的正当性”和“道德规则”两个概念建立了链接,并清晰地界定了人们只要在道德规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伦理正当性。就廉政行为而言,不管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清正廉洁”都是对从政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廉政行为是在“廉”的德目指导下的具体行为实践,因而具有道义论上的伦理正当性。
在传统伦理学史中,“廉”是一个重要概念,也赋予“廉”极为丰富的内涵。以人生而言,“廉”是俭朴不贪,是君子所具有的一种基本道德操守;以为官而言,“廉”是廉洁奉公,是为政者的一种政治品格、政治行为。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正是由于其合乎“廉”的道德规范要求。老子认为“廉”是道德高尚的圣人应该具备的操守。他说:“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利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4 〕284孟子也认同“廉”是一种很高境界的道德操守。齐国将领匡章问孟子:“陈仲子岂不诚廉士哉?” 〔5 〕133孟子认为陈仲子不具备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故不是廉士。荀子认为君子都具备廉的德行,并以是否具有“廉耻”之心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之一。他说:“偷儒惮事,无廉耻而嗜乎饮食,则可谓恶少者矣。” 〔6 〕33庄子认为“人犯其难,我享其利,非廉也。” 〔7 〕354可见“廉”在庄子看来是一种不乘人之危谋取私利的品德和行为。韩非子的“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 〔8 〕128意思是说具有“廉”品行的人可以为“廉”舍生忘死。墨子的“贫则见廉,富则见义,生则见爱,死则见哀,四行者不可虚假,反之身者也。” 〔9 〕6强调了即使贫苦也要坚守“廉”的节操。汉代刘向的著作中更是多次提到“廉”,他把“廉”看作是君子圣人必备的品质,如“不让以位者,不廉也” 〔10 〕396;“廉而不刿者,君子比仁焉。” 〔11 〕751自秦汉以来,“廉”更多与政治行为联系起来。〔12 〕由此可见,在一个“德治”的传统中国,诸多德目之中,“廉”是一项极受褒扬的道德修养,而廉政行为正是“廉”这种道德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廉政实践。从当下看来,公务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主要的规范是“公”“实”“廉”。第一,“公”即一心为公、公而忘私、公道正派;第二,“实”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做老实人;第三,“廉””即“清正廉洁”。显然,包括“廉”在内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合乎道德的。可见,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廉政行为都是合乎“廉”这一德目规范的,并且是在该道德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廉政实践。这与赫斯特豪斯关于道义论逻辑结构第一层次的论述是吻合的。
〔关键词〕 廉政行为,廉政伦理,伦理正当性,道义论,功利论,德性论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4-0018-05
廉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伦理诉求。“廉政”具有极强的伦理意蕴,它是“政”的价值目标。廉政伦理是廉政行为形成的基础。廉政伦理与廉政制度从约束功能上看是软与硬的统一,从作用机理看是内与外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廉政伦理”缘起于反腐倡廉进程中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目前关于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廉政伦理的基本内涵等基础性的问题没有系统阐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既是廉政伦理研究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也是制约廉政伦理研究发展的重要因素。廉政伦理的核心是揭示廉政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其主旨指向“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何在”“怎样的廉政建设具有伦理正当性”等问题。廉政伦理研究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与制度伦理强调“善”不同,廉政伦理更多地关注“正当性”即廉政行为的正当性。目前关于行为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从伦理学视角研究行为正当性的学者少之又少,而赫斯特豪斯 ① 就是从伦理学角度研究行为正当性的一个典型代表。赫斯特豪斯认为义务论、功利论与美德论三种规范伦理学,能以相同的逻辑充分说明“行为的正当性”。义务论认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功利主义则强调: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增进了最好的结果。相应地,美德伦理学的说明是: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一位美德行为者在这种情景中采取的一贯行为。” 〔1 〕26-28由于人的行为往往具有某种目的性,也会产生某些特定的结果。因此,关于廉政行为的论述可以围绕“廉政行为动机—廉政行为过程—廉政行为后果”的基本结构展开。从伦理学视角探讨廉政行为,不仅是描述性的,也是评价性的,而更多的是规范性的。我们可以依据赫斯特豪斯论证行为正当性的逻辑理路,设置相应的前置性条件,依次从道义论、功利论和德性论的视角论证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
一、廉政行为正当性的道义论阐释
道义论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三种形态之一,又称为义务论,它是一种要求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道德的判断标准不是依据行为的结果,而是依据行为本身或指导行为的原则,即行为动机的善恶来进行判定。只要行为出自义务心,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2 〕弗兰克纳认为:“道义论清楚地阐明除了依据行为的效果来判断善恶之外,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也可以成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的理由。” 〔3 〕31尽管对道义论(功利论及德性论)的简明定义都可能面临诸多挑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廉政伦理正当性的理解和评价。
按照赫斯特豪斯的思路,道义论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以下两层:第一,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一个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第二,正当的道德规则(原则)是这样的……。赫斯特豪斯在评论义务论时认为这个填空可以用许多方式来完成。 〔1 〕24
“一种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为与某条道德规范一致”把“行为的正当性”和“道德规则”两个概念建立了链接,并清晰地界定了人们只要在道德规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伦理正当性。就廉政行为而言,不管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清正廉洁”都是对从政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廉政行为是在“廉”的德目指导下的具体行为实践,因而具有道义论上的伦理正当性。
在传统伦理学史中,“廉”是一个重要概念,也赋予“廉”极为丰富的内涵。以人生而言,“廉”是俭朴不贪,是君子所具有的一种基本道德操守;以为官而言,“廉”是廉洁奉公,是为政者的一种政治品格、政治行为。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正是由于其合乎“廉”的道德规范要求。老子认为“廉”是道德高尚的圣人应该具备的操守。他说:“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利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4 〕284孟子也认同“廉”是一种很高境界的道德操守。齐国将领匡章问孟子:“陈仲子岂不诚廉士哉?” 〔5 〕133孟子认为陈仲子不具备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故不是廉士。荀子认为君子都具备廉的德行,并以是否具有“廉耻”之心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之一。他说:“偷儒惮事,无廉耻而嗜乎饮食,则可谓恶少者矣。” 〔6 〕33庄子认为“人犯其难,我享其利,非廉也。” 〔7 〕354可见“廉”在庄子看来是一种不乘人之危谋取私利的品德和行为。韩非子的“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 〔8 〕128意思是说具有“廉”品行的人可以为“廉”舍生忘死。墨子的“贫则见廉,富则见义,生则见爱,死则见哀,四行者不可虚假,反之身者也。” 〔9 〕6强调了即使贫苦也要坚守“廉”的节操。汉代刘向的著作中更是多次提到“廉”,他把“廉”看作是君子圣人必备的品质,如“不让以位者,不廉也” 〔10 〕396;“廉而不刿者,君子比仁焉。” 〔11 〕751自秦汉以来,“廉”更多与政治行为联系起来。〔12 〕由此可见,在一个“德治”的传统中国,诸多德目之中,“廉”是一项极受褒扬的道德修养,而廉政行为正是“廉”这种道德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廉政实践。从当下看来,公务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主要的规范是“公”“实”“廉”。第一,“公”即一心为公、公而忘私、公道正派;第二,“实”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做老实人;第三,“廉””即“清正廉洁”。显然,包括“廉”在内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合乎道德的。可见,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廉政行为都是合乎“廉”这一德目规范的,并且是在该道德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廉政实践。这与赫斯特豪斯关于道义论逻辑结构第一层次的论述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