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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裁判模式中,法官依靠国家强制力作出裁判,而无须征得控辩双方和被害人的一致同意,这种裁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这些弊端无论是对于国家司法权威的形成,还是对于社会纠纷的平息,无疑都是一种致命的伤害。因而针对这些弊端,引入诉讼调解机制对我国传统的刑事裁判模式进行改造,构建新的协商型刑事裁判模式,不失为一个大胆而又富有创新性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