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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 钟铭佑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您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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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时,妻子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但为了慎重起见,给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遂决定从2009年2月开始“试离婚”半年,即在半年时间内彼此各自生活,互不来往,互不干涉。可是,在“试离婚”期间,我突然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只好向他人借款3万元用于治病。现我已决定与丈夫离婚。请问,该借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江西余敏
余敏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一方面,“试离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简单地说,“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进行法律程序上的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分居。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试离婚”即属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因而“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彼此之间仍然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试离婚”期间你们仍是合法的夫妻,这决定了你丈夫应当对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你进行抚养,而不能不管。在其没有给付医疗费,而由你借款医治的情况下,其自然应当对因此产生的债务负责。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再一方面,上述意见第17条第二款还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仅界定在:(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而本案借款并不在其列。
伪造离婚证是否构成犯罪
我与丈夫自2003年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08年6月起,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彼此关系日益恶化。由于第三者一再要我丈夫离婚,而我为了儿子又坚决反对,为哄骗第三者并与其同居,我丈夫便伪造了一本非常逼真的离婚证交给第三者。不久前,第三者在我面前炫耀时,我才发觉丈夫造假一事。请问,在目前还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湛江秦凤云
秦凤云女士:
你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此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这里的“证件”,包括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工作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此类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此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离婚证是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制作的,在婚姻领域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当事人之间用以证实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的重要依据。你丈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另一方面,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证件,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证件而非法制作,也包括根据某一存在的证件而模仿其特征复印、伪造另一假证件,还包括模仿有权签发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证件等。你丈夫在你们之间根本不存在离婚事实的情况下,明知而恶意伪造与你的离婚证,即属于前一种。再一方面,此罪的构成,并非要以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为前提,而是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可,情节严重与否。仅仅是量刑轻重的依据。故你丈夫伪造离婚证虽未造成后果,但并不能否定其已经构成此罪。
退休年龄按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岗位确定
我是一名铁路职工,2002年因工作需要调到段职教科管理岗位工作,至今已7年。我的劳动合同是1997年签订的,当时我是工班长,属于操作岗位,合同上写的岗位是信号修理(工人身份)。调到新工作岗位后,我曾多次要求单位按照我的实际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内容,希望将来能按照管理人员的身份退休,可单位以我是工人身份为由予以拒绝。现在单位准备3个月后(我满50周岁)给我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单位应不应该给我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内容?退休年龄按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岗位确定?
南昌许淑霞
许淑霞读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法[1995]309号)第75条规定,职工退休年龄应以其现岗位为准。你现在的岗位为管理岗位,故应按管理人员身份确定退休时间。从这一角度而言,你的原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实际已不执行。故不应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确定你的退休年龄。
从你的情况看,你与单位已通过实际行动就工作岗位达成了新的协议,这属于口头的和默认的协议,系由双方行为确认。据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应内容。不过如前所述,这一变更要求与你的退休年龄的确定并无必然联系。就是说,即使不变更劳动合同,你也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
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何享受不到加班工资待遇
我是浙江一家制衣厂的女工,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今年“五一”期间该厂按规定放假3天,我想多赚些钱,放弃休息,主动在厂里加班。事后我要求制衣厂按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规定补足我的加班工资,制衣厂不予理会,说我加班不符合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条件。我纳闷了,不是说在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吗,我怎么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呢?
浙江赵社红
赵社红女士:
我国《劳动法》有“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加倍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但该规定是附条件的。《劳动法》第43条、第44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_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规定即是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加倍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要享受用人单位加倍支付工资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分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被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被安排工作又未安排补体或者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3种情形:2.劈动者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自行主动加班不在此列。你加班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按照一般理解,制衣厂应当向你支付不低于你的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你加班并非受制衣厂安排,是其自行的、主动的行为,不符合享受加倍工资报酬的第2个条件,因此,你“五一”在该制衣厂加班没能享受加班工资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您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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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时,妻子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但为了慎重起见,给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遂决定从2009年2月开始“试离婚”半年,即在半年时间内彼此各自生活,互不来往,互不干涉。可是,在“试离婚”期间,我突然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只好向他人借款3万元用于治病。现我已决定与丈夫离婚。请问,该借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江西余敏
余敏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一方面,“试离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简单地说,“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进行法律程序上的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分居。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试离婚”即属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因而“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彼此之间仍然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试离婚”期间你们仍是合法的夫妻,这决定了你丈夫应当对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你进行抚养,而不能不管。在其没有给付医疗费,而由你借款医治的情况下,其自然应当对因此产生的债务负责。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再一方面,上述意见第17条第二款还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仅界定在:(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而本案借款并不在其列。
伪造离婚证是否构成犯罪
我与丈夫自2003年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08年6月起,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彼此关系日益恶化。由于第三者一再要我丈夫离婚,而我为了儿子又坚决反对,为哄骗第三者并与其同居,我丈夫便伪造了一本非常逼真的离婚证交给第三者。不久前,第三者在我面前炫耀时,我才发觉丈夫造假一事。请问,在目前还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湛江秦凤云
秦凤云女士:
你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此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这里的“证件”,包括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工作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此类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此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离婚证是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制作的,在婚姻领域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当事人之间用以证实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的重要依据。你丈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另一方面,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证件,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证件而非法制作,也包括根据某一存在的证件而模仿其特征复印、伪造另一假证件,还包括模仿有权签发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证件等。你丈夫在你们之间根本不存在离婚事实的情况下,明知而恶意伪造与你的离婚证,即属于前一种。再一方面,此罪的构成,并非要以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为前提,而是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可,情节严重与否。仅仅是量刑轻重的依据。故你丈夫伪造离婚证虽未造成后果,但并不能否定其已经构成此罪。
退休年龄按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岗位确定
我是一名铁路职工,2002年因工作需要调到段职教科管理岗位工作,至今已7年。我的劳动合同是1997年签订的,当时我是工班长,属于操作岗位,合同上写的岗位是信号修理(工人身份)。调到新工作岗位后,我曾多次要求单位按照我的实际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内容,希望将来能按照管理人员的身份退休,可单位以我是工人身份为由予以拒绝。现在单位准备3个月后(我满50周岁)给我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单位应不应该给我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内容?退休年龄按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岗位确定?
南昌许淑霞
许淑霞读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法[1995]309号)第75条规定,职工退休年龄应以其现岗位为准。你现在的岗位为管理岗位,故应按管理人员身份确定退休时间。从这一角度而言,你的原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实际已不执行。故不应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确定你的退休年龄。
从你的情况看,你与单位已通过实际行动就工作岗位达成了新的协议,这属于口头的和默认的协议,系由双方行为确认。据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应内容。不过如前所述,这一变更要求与你的退休年龄的确定并无必然联系。就是说,即使不变更劳动合同,你也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
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何享受不到加班工资待遇
我是浙江一家制衣厂的女工,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今年“五一”期间该厂按规定放假3天,我想多赚些钱,放弃休息,主动在厂里加班。事后我要求制衣厂按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规定补足我的加班工资,制衣厂不予理会,说我加班不符合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条件。我纳闷了,不是说在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吗,我怎么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呢?
浙江赵社红
赵社红女士:
我国《劳动法》有“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加倍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但该规定是附条件的。《劳动法》第43条、第44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_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规定即是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加倍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要享受用人单位加倍支付工资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分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被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被安排工作又未安排补体或者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3种情形:2.劈动者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自行主动加班不在此列。你加班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按照一般理解,制衣厂应当向你支付不低于你的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你加班并非受制衣厂安排,是其自行的、主动的行为,不符合享受加倍工资报酬的第2个条件,因此,你“五一”在该制衣厂加班没能享受加班工资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