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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体现了中国检察制度的显著特色。根据宪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