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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4—2016年度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第二类代理成本与业绩快报自愿披露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证券监管机构的违规处罚对二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二类代理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业绩快报的可能性越低;证券监管对业绩快报自愿披露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第二类代理成本与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负相关关系。研究结果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角度解释了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并为检验证券监管的治理效果提供了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