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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状况,一直以来都影响与制约着当地劳动力流动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情况。有鉴于此,唯有切实健全完善和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能力保持适应的现代农民社保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基于农村土地流转提升农民社会保障力度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社会保障
依据一项统计,当前我国完全丧失土地或者部分丧失了土地的农民数量达到了4000万至5 000万之多,其中至少有30%的人处在无业或者下岗的状态下。一旦依据如今的征地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来测算的话,到了202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人数就会达到7800万人之多,其数量为现有农民总数的10%以上。实际上,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依然具备了相当强的综合保障性功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均被列入其中。就各地的实际状况而言,失地农民群体中只有非常少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保待遇。可以说,失地农民既不同于普通农民,又迥异于城镇居民;既不再拥有土地层面上的保障,也不再拥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处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真空之中,从而成为一个边缘性的群体。我国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历来就有口粮田与责任田的差别。前者之所以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农民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因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所采取的主要还是一刀切的办法,也就是使用征地补偿来取代土地所具有的保障能力。更加让人忧心忡忡的则是因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够规范,在收益的分配上也不够合理,导致土地流转的效益常常难以真正惠及普通农民,以至于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流转迫切需要得到扎实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以支持。切实可行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摆脱土地的制约,无后顾之忧地实现土地流转的重要依托。一旦缺少可靠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也就难以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为了能够真正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落实,就需要切实满足两大条件:其一是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能非常便利地进入到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之中,而且其家庭收入必然会极大地超出农业方面的收入。其二是农民群体在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失业之后,其所拥有的社会保障能为其有效解决生、老、病、死、残等各类变故所造成的风险,从而让生存能够有充分的保障。以上两大条件我国当前情况下尚难以得到保障,这样一来就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
另一方面是要健全完善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形成保障土地流转的合理长效管理体系。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主要处于农村之中,属于被动的市场。农民在土地上只能被动地租用一些土地,剩下的土地或者一定要在家进行经营,或者就要选择搁荒外出务工。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群众外出打工失业之后最后还是要靠收回土地以维持生活,从而让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再度回到农民群众的手中。可见,健全完善针对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配套性制度。可从以上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来研究农民社会保障对于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体系建设所具有的积极促进作用。完善的农民社保体系能够让其真正摆脱土地的制约,从而不再单一地依赖于土地,而流转出来的土地则属于国家与集体的统一规划范围之内。同时,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其有值得信赖的社会保障加以支持。当前阶段,我国农民收入的主体为外出打工以及将土地租借给规模化经营者进行管理而得,农民群众对于土地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流转出来的土地则可以让转入者能够进行全面规划,从而形成最大的经济效益,进而形成土地流转效益最大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于农村土地流转提升农民社会保障力度的几点对策
(一)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
如果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并不明确的话,自然而然地就会造成土地资源在配置上的低效。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界定之时,单一化的集体界定尚不够齐全。如今,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乡镇政府在此方面存在不足,有的甚至连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存在。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一些地方的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归属于当地政府所有,对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产生制度性阻碍。就当前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而言,为了能够实现我国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一定要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之中。最为重要的是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决定权归还农民群众,并且增强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权,有效减少落实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各项成本,加快当地土地流转工作的有秩实施,进而确保农民群众能够从土地流转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农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
资金是否充足,这是社会保障机制是否正常运行的重点环节,也是影响我国农民群体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今,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源自于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个人筹集等。然而,因为制度上的安排,经济发展上的水平,政策支持上的因素等,导致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够顺畅,农民社保基金十分匮乏,这样一来就制约了农村地区社保机制的推行。因为当前我国的经济水平所限,國家没有力量全面承担起社保体系的创建和完善工作。所以,对农民社保基金的筹措要从单一迈向多元。要运用更多的途径来筹措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一是要提升社会保障支出在总的财政支出之中的相应比例,特别是要把提升投入的着力点放于农村地区,从而不断提升农民群体的社保能力。二是国家相关部门可出台措施将目前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通过低买和高卖而得到的土地级差地租纳入到当地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资金之中。三是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农村可加大村集体对于社保资金之投入,并充实到个人账户之中,引导农民群众更加自觉自愿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四是国家应当考虑今后某个恰当的时期把农业税当中的一部分转换成为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且直接用到农村地区的低保以及社会保障事业之中。在此基础上,还可运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收等方式来募集到所需要的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实施农村社会保障能够有足够的资金。 (三)切实减少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之中,一些地方的政府部分较多地干预了这一过程。为了做到让农村土地进行合理地流转,就一定要出台相关的规工作范。一是农村土地的流转应当依据客观条件的差异,做到因地和因时实施。应当全面而充分地考虑到各地的实际状况。不可由于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而实施政绩工程,以免损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二是农民群众的自由流转权必须要受到相应的保护。农民要有权选择适合于自身的流转对象,而当地政府也不能指定任何土地流转的对象、金额等。当然,农村土地的流转一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实施,彻底杜绝暗箱操作。
(四)形成就业扶持体系以提升失地农民的转型发展能力
在农民群众丧失了土地之后,尽管已经得到了部分经济上的补偿,然而,一旦未能在本质上处理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问题,也就无法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要致力于打造当地的主导性农业产业,切实提升当地城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之动力。要立足于当地主导性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更多的产业得到新的发展,进而加快城镇的总体发展步伐,为失地农民出腾出更加多的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当地政府也要积极开发第三产业,从而吸引更加多的当地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当然,政府部分还应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在土地流转以后通过自谋职业或者创业等形式实现就业。要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为失地农民们创业提供所需的信贷支持,并且在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上予以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提升其自我创业的主观能动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中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环节,其产生与完善对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轉,推动农村地区深化改革具备了非常重要的价值。所以,政府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所产生的农民社保问题,通过健全完善和当前我国农村整体经济水平相互适应的现代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为解决“三农”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淑芳. 对四川农村土地换社会保障的思考——基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视角[J].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
[2]万 玚. 基于社会保障视角浅析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J]. 科技创业月刊,2013(9).
[3]钟士宇. 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保障、就业水平:理论与实证[J]. 系统工程,2014(7).
[4]黄 巍. 社会保障视域下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 改革与战略,2014(8).
[5]李呈琛,高 鹏. 土地流转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影响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5(14).
作者简介:
张永胜(1976一),男,河南许昌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学。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社会保障
依据一项统计,当前我国完全丧失土地或者部分丧失了土地的农民数量达到了4000万至5 000万之多,其中至少有30%的人处在无业或者下岗的状态下。一旦依据如今的征地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来测算的话,到了202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人数就会达到7800万人之多,其数量为现有农民总数的10%以上。实际上,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依然具备了相当强的综合保障性功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均被列入其中。就各地的实际状况而言,失地农民群体中只有非常少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保待遇。可以说,失地农民既不同于普通农民,又迥异于城镇居民;既不再拥有土地层面上的保障,也不再拥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处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真空之中,从而成为一个边缘性的群体。我国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历来就有口粮田与责任田的差别。前者之所以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农民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因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所采取的主要还是一刀切的办法,也就是使用征地补偿来取代土地所具有的保障能力。更加让人忧心忡忡的则是因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够规范,在收益的分配上也不够合理,导致土地流转的效益常常难以真正惠及普通农民,以至于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流转迫切需要得到扎实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以支持。切实可行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摆脱土地的制约,无后顾之忧地实现土地流转的重要依托。一旦缺少可靠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也就难以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为了能够真正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落实,就需要切实满足两大条件:其一是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能非常便利地进入到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之中,而且其家庭收入必然会极大地超出农业方面的收入。其二是农民群体在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失业之后,其所拥有的社会保障能为其有效解决生、老、病、死、残等各类变故所造成的风险,从而让生存能够有充分的保障。以上两大条件我国当前情况下尚难以得到保障,这样一来就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
另一方面是要健全完善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形成保障土地流转的合理长效管理体系。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主要处于农村之中,属于被动的市场。农民在土地上只能被动地租用一些土地,剩下的土地或者一定要在家进行经营,或者就要选择搁荒外出务工。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群众外出打工失业之后最后还是要靠收回土地以维持生活,从而让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再度回到农民群众的手中。可见,健全完善针对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配套性制度。可从以上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来研究农民社会保障对于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体系建设所具有的积极促进作用。完善的农民社保体系能够让其真正摆脱土地的制约,从而不再单一地依赖于土地,而流转出来的土地则属于国家与集体的统一规划范围之内。同时,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其有值得信赖的社会保障加以支持。当前阶段,我国农民收入的主体为外出打工以及将土地租借给规模化经营者进行管理而得,农民群众对于土地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流转出来的土地则可以让转入者能够进行全面规划,从而形成最大的经济效益,进而形成土地流转效益最大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于农村土地流转提升农民社会保障力度的几点对策
(一)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
如果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并不明确的话,自然而然地就会造成土地资源在配置上的低效。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界定之时,单一化的集体界定尚不够齐全。如今,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乡镇政府在此方面存在不足,有的甚至连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存在。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一些地方的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归属于当地政府所有,对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产生制度性阻碍。就当前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而言,为了能够实现我国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一定要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之中。最为重要的是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决定权归还农民群众,并且增强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权,有效减少落实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各项成本,加快当地土地流转工作的有秩实施,进而确保农民群众能够从土地流转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农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
资金是否充足,这是社会保障机制是否正常运行的重点环节,也是影响我国农民群体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今,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源自于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个人筹集等。然而,因为制度上的安排,经济发展上的水平,政策支持上的因素等,导致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够顺畅,农民社保基金十分匮乏,这样一来就制约了农村地区社保机制的推行。因为当前我国的经济水平所限,國家没有力量全面承担起社保体系的创建和完善工作。所以,对农民社保基金的筹措要从单一迈向多元。要运用更多的途径来筹措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一是要提升社会保障支出在总的财政支出之中的相应比例,特别是要把提升投入的着力点放于农村地区,从而不断提升农民群体的社保能力。二是国家相关部门可出台措施将目前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通过低买和高卖而得到的土地级差地租纳入到当地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资金之中。三是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农村可加大村集体对于社保资金之投入,并充实到个人账户之中,引导农民群众更加自觉自愿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四是国家应当考虑今后某个恰当的时期把农业税当中的一部分转换成为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且直接用到农村地区的低保以及社会保障事业之中。在此基础上,还可运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收等方式来募集到所需要的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实施农村社会保障能够有足够的资金。 (三)切实减少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之中,一些地方的政府部分较多地干预了这一过程。为了做到让农村土地进行合理地流转,就一定要出台相关的规工作范。一是农村土地的流转应当依据客观条件的差异,做到因地和因时实施。应当全面而充分地考虑到各地的实际状况。不可由于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而实施政绩工程,以免损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二是农民群众的自由流转权必须要受到相应的保护。农民要有权选择适合于自身的流转对象,而当地政府也不能指定任何土地流转的对象、金额等。当然,农村土地的流转一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实施,彻底杜绝暗箱操作。
(四)形成就业扶持体系以提升失地农民的转型发展能力
在农民群众丧失了土地之后,尽管已经得到了部分经济上的补偿,然而,一旦未能在本质上处理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问题,也就无法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要致力于打造当地的主导性农业产业,切实提升当地城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之动力。要立足于当地主导性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更多的产业得到新的发展,进而加快城镇的总体发展步伐,为失地农民出腾出更加多的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当地政府也要积极开发第三产业,从而吸引更加多的当地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当然,政府部分还应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在土地流转以后通过自谋职业或者创业等形式实现就业。要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为失地农民们创业提供所需的信贷支持,并且在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上予以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提升其自我创业的主观能动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中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环节,其产生与完善对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轉,推动农村地区深化改革具备了非常重要的价值。所以,政府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所产生的农民社保问题,通过健全完善和当前我国农村整体经济水平相互适应的现代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为解决“三农”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淑芳. 对四川农村土地换社会保障的思考——基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视角[J].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
[2]万 玚. 基于社会保障视角浅析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J]. 科技创业月刊,2013(9).
[3]钟士宇. 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保障、就业水平:理论与实证[J]. 系统工程,2014(7).
[4]黄 巍. 社会保障视域下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 改革与战略,2014(8).
[5]李呈琛,高 鹏. 土地流转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影响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5(14).
作者简介:
张永胜(1976一),男,河南许昌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