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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集团在西方已有百余年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政策引导和企业自我扩张双重作用下,企业集团作为因存在产权关系而形成的企业联合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文章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对企业集团背景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进行研究,并在论述加强企业集团管控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的思路及内容。
关键词:企业集团;规模经济;交易成本;法人格否认;管控体系
一、 引言
企业集团的产生,是企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和演化。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学界一般采狭义概念,即企业集团是指产权上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企业联合体。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企业集团在经济社会中地位突出、功能重要。传统公司法以单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作为其规范对象,无法完全有效处理企业集团所产生的各种复杂问题。按照“法唯实主义”强调法学应加强对市场经济及社会现实研究的观点,我们有必要对企业集团的大量出现开展经济动因分析,研究公司法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调整企业集团及各种利益相关人的责任承担,并从企业治理、组织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集团如何加强管控体系建设以保证自身及各方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
二、 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动因分析
1. 追求规模经济。新古典经济学从分工、专业化优势以及规模经济等角度解释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其基本假设是,企业是一个生产过程,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将生产要素转换成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的需要。企业的功能是把土地、劳动、资本以及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转化为一定的产出。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假定为一个生产函数,这个函数决定着企业的规模大小和扩张能力,并使用边际分析法得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平衡点。边际分析理论使人们认识到企业作为生产函数存在着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提高等原因,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一是提高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从斯密开始,人们认识到分工和专业化可以提高效率。规模经济的存在,促使人们通过建立企业集团来细化分工、实现专业化生产。二是降低成本。企业集团组织规模扩大后,可以集中使用成员企业的间接费用,利用价格谈判时较为强势的地位来降低成本,使分摊到每一个单位商品或服务上的费用下降。比如大量采购,运输,销售,共同利用信息及研发成果等。三是政策优惠。企业集团还能享受政策优惠,如税收上的合理减免等。
2. 降低交易成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出发,也可以探讨企业集团形成的原因。1937年,科斯在其论文《企业的本质》中,首次用交易成本概念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及规模。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市场通过契约形式来完成交易(需要付出交易成本),企业则通过组织权威来完成(需要付出行政管理成本)。对交易成本的计算与考虑,是决定企业存在与否及规模大小的关键。企业规模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之交叉点,不同生产主体间究竟要订立长期供给契约,还是实行垂直整合,取决于两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比较结果。作为企业集合群体的企业集团,更能在很大程度上替代市场,实现有组织的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当核心企业作为中心缔约者替代市场进行缔约时,可以大量节省交易成本。因此,企业集团是企业组织随着市场发展所自然形成的结果,是对市场与企业更高水平的替代。在一定条件下,企业集团能通过有组织的市场协调替代纯粹的企业内部协调,既降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又节省市场交易费用,从而使整个经济组织运做的成本降低,得以保持企业更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集团是现代公司制度为适应新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技术状况,取得更高资源使用效率,而发展出来的一种创新经济组织形式。
三、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逆反与制衡
如上所述,企业集团日益取代单一公司而成为企业组织的主流形式。这一现象给传统公司法带来新的课题。一般认为,控制股东如因行使其控制力而为欺诈、不遵守公司治理规范、资本不足、资产混同或过度控制等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时,公司债权人可主张否定公司之法人格,而要求控制股东应对公司之债务负其责任。此种情形,即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或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控制股东需要为成员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然,在美国与德国法律实务中还发展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主要指控制公司主动主张子公司与其为单一经济体,以此建立对控制公司债权人的保障机制。不论正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还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都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逆反和制衡。
1. 企业集团法律规制模式:分离实体或单个企业。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包括第20(3)一般性规则和第64条专门适用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以此作为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制衡,在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得到了积极运用,是一个大胆有益的探索。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互不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英美法系所谓的“分离实体”(Separate Entity)模式,将企业集团的各成员公司视为法律上的独立实体,相互之间分离。企业集团的债务责任称为“实体责任”(Entity Liability)。此种模式下,企业集团中的各成员企业保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具有各自分离的资产和债务。此时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一般性适用条件,包括欺诈、代理、过度控制、混同和资本显著不足等主要适用情形。另一类是大陆法系所谓“单个企业”(Single Enterprise)模式,将企业集团视为一家单个企业,各成员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性,这种模式下的企业集团债务责任称为“企业责任”(Enterprise Liability)。此种模式之突出典型即为德国的康采恩制度。有学者将德国康采恩制度的相关规则视为广义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企业集团中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的特殊规则。关于我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目前学界还没有定论。笔者认同以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模式为主、德国的单一企业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契约机智的公司集团责任体系。 2. 法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企业集团经营管理风险。当前学者关于企业集团中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多侧重对各成员企业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比如,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母公司通过上市子公司“圈钱”甚至掏空上市子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如同硬币有两面,一项法律制度的引入同样可以带来双重效果。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成员企业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给增加了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加大了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甚至可能因此加剧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力度。尤其是我国公司法相关法条对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和原则化,对于适用要件、适用范围和面纱刺破理由等具体理由还没有清晰界定,更加大了企业集团的法律风险。由于适用条件的模糊,是否存在“过度控制”的判断依据不清,成员企业的法人格往往轻易被否认,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发挥不了作用。现实生活中,“子公司感冒,母公司吃药”现象的大量存在,就证明了这一点。从世界范围看,美国近年来还出现了“单一商业体”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法人格的滥用或欺诈不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条件,只要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足够紧密,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商业体,让它们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以“降本增效、防范风险”为目标,加强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
1. 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降本增效、防范风险。企业集团因追求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而发展演变,因此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通过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集团加以法律规制(尽管模式不同),控制公司对成员企业若管理不善甚至失控也会因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弱化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我们在考虑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时,一方面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把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方面确定为管控内容,另一方面要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控制集团和成员企业的各类风险。
2. 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管控”一词,是企业界的惯用语,其含义与学术界所称之“管理”、“控制”基本相同。IBM公司认为,企业集团管控的重点是要解决“管什么”、“管多深”、“如何管”三个基本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就是为了解决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对内法律关系,是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相互之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对外法律关系,是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管控体系既是一个管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文研究目的,就是企业集团如何在公司法调整下,既通过适当的管控措施实现“利益最大、风险最小”,又保证所属各成员企业之独立法律人格。
(1)规范治理结构。威廉·姆森将科斯理论予以拓展,结合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提出在研究企业组织时应该关注“治理”问题,其特点是将法学作为“关于契约的学问”与经济学作为“关于选择的学问”相互结合,形成了新的理论。企业集团各成员公司确保独立的法律人格,需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思。财产独立是公司存在物质基础。意思独立则需要公司治理结构这套机制来保障。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在控制公司和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运做、相互制衡。控制公司采取的管控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实施。经营活动中,企业集团可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设立一定的内部管理程序。法定程序是子公司在决策前依据《公司法》以及自身章程之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内部程序是控制公司行使股东权力而设定的办事程序。如企业集团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通过法人治理结构通道发表意见、作出决议前,应事先履行内部程序,确保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得以行使。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内部程序的协调运用,可以解决“如何管”的问题。
(2)确定管控模式。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可使人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或参考样式。企业集团管控模式是企业集团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控制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权利、责任和关系的分配,实质就是集权还是分权,解决“管多深”的问题。当前企业集团管控模式主要有运营管控型、战略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管控模式不同,控制公司的功能定位则大相径庭。但一般控制公司至少应承担以下功能:领导功能,如制定战略和业务组合、建立标准和流程、确定投资及并购等;资源配置功能;绩效监护功能;关键活动功能,如投资者及客户关系管理和运行服务功能。企业集团应根据集团管控目标、管理能力、战略类型、发展阶段等影响因素,选择管控模式。因企业集团决策及提高控制力的需要,以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数据集中提供的可能,当前企业集团管控模式呈现出逐步走向集权化趋势。值得研究的是不同管控模式下,控制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在法人治理结构下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而没有发生过度控制、人格混同或滥用法人格等情事,本质上说法律责任相近,管理深度不同而已。
(3)发挥协同效应。有学者认为,协同就是“搭便车”,因为公司某一局部发展出来的隐形资产可以被用于其他领域,并且不会被损耗掉。波特在《竞争优势》中指出,一个缺乏对下属企业间相互关系进行认真管理的多元化公司“并不比一个共同投资基金强多少”。管理者应仔细分析成员企业的价值链,识别出其中相似的业务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据此构造公司的竞争优势。从协同产生的方向看,一是控制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协同;二是各子公司之间的协同。从协同的内容来看,企业集团的协同有保证愿景与方向、发挥统帅作用的战略协同,通过产业链形成价值链并实现机器设备、安装维修、技术进步等共享的投资协同,包括销售、采购、储运、宣传、品牌、共同学习的营运协同和人力资源、财务、重要物资、企业文化等管理协同。为发挥协同效应而采取的措施解决的是“管什么”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凤彬,赵民杰.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2. 王文宇.法学、经济学与商业组织——兼论契约型与公司型共同基金.中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81期.
3. 宋航,薛爽.企业集团成因的经济学分析.商业时代,2006,(29).
4. 仲伟周.论企业集团的本质与功能——企业集团形成及其运做边界的经济学分析.当代经济科学,2001,(1).
5. 黄辉.公司集团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海峡两岸第三届商法论坛论文选编,2013.
6. 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症研究.法学研究,2012,(1).
7.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徐文进,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4-02-18。
关键词:企业集团;规模经济;交易成本;法人格否认;管控体系
一、 引言
企业集团的产生,是企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和演化。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学界一般采狭义概念,即企业集团是指产权上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企业联合体。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企业集团在经济社会中地位突出、功能重要。传统公司法以单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作为其规范对象,无法完全有效处理企业集团所产生的各种复杂问题。按照“法唯实主义”强调法学应加强对市场经济及社会现实研究的观点,我们有必要对企业集团的大量出现开展经济动因分析,研究公司法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调整企业集团及各种利益相关人的责任承担,并从企业治理、组织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集团如何加强管控体系建设以保证自身及各方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
二、 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动因分析
1. 追求规模经济。新古典经济学从分工、专业化优势以及规模经济等角度解释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其基本假设是,企业是一个生产过程,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将生产要素转换成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的需要。企业的功能是把土地、劳动、资本以及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转化为一定的产出。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假定为一个生产函数,这个函数决定着企业的规模大小和扩张能力,并使用边际分析法得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平衡点。边际分析理论使人们认识到企业作为生产函数存在着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提高等原因,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一是提高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从斯密开始,人们认识到分工和专业化可以提高效率。规模经济的存在,促使人们通过建立企业集团来细化分工、实现专业化生产。二是降低成本。企业集团组织规模扩大后,可以集中使用成员企业的间接费用,利用价格谈判时较为强势的地位来降低成本,使分摊到每一个单位商品或服务上的费用下降。比如大量采购,运输,销售,共同利用信息及研发成果等。三是政策优惠。企业集团还能享受政策优惠,如税收上的合理减免等。
2. 降低交易成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出发,也可以探讨企业集团形成的原因。1937年,科斯在其论文《企业的本质》中,首次用交易成本概念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及规模。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市场通过契约形式来完成交易(需要付出交易成本),企业则通过组织权威来完成(需要付出行政管理成本)。对交易成本的计算与考虑,是决定企业存在与否及规模大小的关键。企业规模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之交叉点,不同生产主体间究竟要订立长期供给契约,还是实行垂直整合,取决于两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比较结果。作为企业集合群体的企业集团,更能在很大程度上替代市场,实现有组织的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当核心企业作为中心缔约者替代市场进行缔约时,可以大量节省交易成本。因此,企业集团是企业组织随着市场发展所自然形成的结果,是对市场与企业更高水平的替代。在一定条件下,企业集团能通过有组织的市场协调替代纯粹的企业内部协调,既降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又节省市场交易费用,从而使整个经济组织运做的成本降低,得以保持企业更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集团是现代公司制度为适应新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技术状况,取得更高资源使用效率,而发展出来的一种创新经济组织形式。
三、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逆反与制衡
如上所述,企业集团日益取代单一公司而成为企业组织的主流形式。这一现象给传统公司法带来新的课题。一般认为,控制股东如因行使其控制力而为欺诈、不遵守公司治理规范、资本不足、资产混同或过度控制等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时,公司债权人可主张否定公司之法人格,而要求控制股东应对公司之债务负其责任。此种情形,即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或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控制股东需要为成员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然,在美国与德国法律实务中还发展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主要指控制公司主动主张子公司与其为单一经济体,以此建立对控制公司债权人的保障机制。不论正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还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都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逆反和制衡。
1. 企业集团法律规制模式:分离实体或单个企业。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包括第20(3)一般性规则和第64条专门适用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以此作为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制衡,在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得到了积极运用,是一个大胆有益的探索。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互不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英美法系所谓的“分离实体”(Separate Entity)模式,将企业集团的各成员公司视为法律上的独立实体,相互之间分离。企业集团的债务责任称为“实体责任”(Entity Liability)。此种模式下,企业集团中的各成员企业保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具有各自分离的资产和债务。此时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一般性适用条件,包括欺诈、代理、过度控制、混同和资本显著不足等主要适用情形。另一类是大陆法系所谓“单个企业”(Single Enterprise)模式,将企业集团视为一家单个企业,各成员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性,这种模式下的企业集团债务责任称为“企业责任”(Enterprise Liability)。此种模式之突出典型即为德国的康采恩制度。有学者将德国康采恩制度的相关规则视为广义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企业集团中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的特殊规则。关于我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目前学界还没有定论。笔者认同以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模式为主、德国的单一企业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契约机智的公司集团责任体系。 2. 法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企业集团经营管理风险。当前学者关于企业集团中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多侧重对各成员企业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比如,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母公司通过上市子公司“圈钱”甚至掏空上市子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如同硬币有两面,一项法律制度的引入同样可以带来双重效果。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成员企业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给增加了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加大了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甚至可能因此加剧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力度。尤其是我国公司法相关法条对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和原则化,对于适用要件、适用范围和面纱刺破理由等具体理由还没有清晰界定,更加大了企业集团的法律风险。由于适用条件的模糊,是否存在“过度控制”的判断依据不清,成员企业的法人格往往轻易被否认,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发挥不了作用。现实生活中,“子公司感冒,母公司吃药”现象的大量存在,就证明了这一点。从世界范围看,美国近年来还出现了“单一商业体”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法人格的滥用或欺诈不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条件,只要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足够紧密,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商业体,让它们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以“降本增效、防范风险”为目标,加强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
1. 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降本增效、防范风险。企业集团因追求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而发展演变,因此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通过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集团加以法律规制(尽管模式不同),控制公司对成员企业若管理不善甚至失控也会因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弱化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我们在考虑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时,一方面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把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方面确定为管控内容,另一方面要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控制集团和成员企业的各类风险。
2. 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管控”一词,是企业界的惯用语,其含义与学术界所称之“管理”、“控制”基本相同。IBM公司认为,企业集团管控的重点是要解决“管什么”、“管多深”、“如何管”三个基本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就是为了解决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对内法律关系,是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相互之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对外法律关系,是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管控体系既是一个管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文研究目的,就是企业集团如何在公司法调整下,既通过适当的管控措施实现“利益最大、风险最小”,又保证所属各成员企业之独立法律人格。
(1)规范治理结构。威廉·姆森将科斯理论予以拓展,结合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提出在研究企业组织时应该关注“治理”问题,其特点是将法学作为“关于契约的学问”与经济学作为“关于选择的学问”相互结合,形成了新的理论。企业集团各成员公司确保独立的法律人格,需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思。财产独立是公司存在物质基础。意思独立则需要公司治理结构这套机制来保障。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在控制公司和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运做、相互制衡。控制公司采取的管控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实施。经营活动中,企业集团可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设立一定的内部管理程序。法定程序是子公司在决策前依据《公司法》以及自身章程之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内部程序是控制公司行使股东权力而设定的办事程序。如企业集团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通过法人治理结构通道发表意见、作出决议前,应事先履行内部程序,确保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得以行使。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内部程序的协调运用,可以解决“如何管”的问题。
(2)确定管控模式。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可使人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或参考样式。企业集团管控模式是企业集团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控制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权利、责任和关系的分配,实质就是集权还是分权,解决“管多深”的问题。当前企业集团管控模式主要有运营管控型、战略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管控模式不同,控制公司的功能定位则大相径庭。但一般控制公司至少应承担以下功能:领导功能,如制定战略和业务组合、建立标准和流程、确定投资及并购等;资源配置功能;绩效监护功能;关键活动功能,如投资者及客户关系管理和运行服务功能。企业集团应根据集团管控目标、管理能力、战略类型、发展阶段等影响因素,选择管控模式。因企业集团决策及提高控制力的需要,以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数据集中提供的可能,当前企业集团管控模式呈现出逐步走向集权化趋势。值得研究的是不同管控模式下,控制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在法人治理结构下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而没有发生过度控制、人格混同或滥用法人格等情事,本质上说法律责任相近,管理深度不同而已。
(3)发挥协同效应。有学者认为,协同就是“搭便车”,因为公司某一局部发展出来的隐形资产可以被用于其他领域,并且不会被损耗掉。波特在《竞争优势》中指出,一个缺乏对下属企业间相互关系进行认真管理的多元化公司“并不比一个共同投资基金强多少”。管理者应仔细分析成员企业的价值链,识别出其中相似的业务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据此构造公司的竞争优势。从协同产生的方向看,一是控制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协同;二是各子公司之间的协同。从协同的内容来看,企业集团的协同有保证愿景与方向、发挥统帅作用的战略协同,通过产业链形成价值链并实现机器设备、安装维修、技术进步等共享的投资协同,包括销售、采购、储运、宣传、品牌、共同学习的营运协同和人力资源、财务、重要物资、企业文化等管理协同。为发挥协同效应而采取的措施解决的是“管什么”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凤彬,赵民杰.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2. 王文宇.法学、经济学与商业组织——兼论契约型与公司型共同基金.中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81期.
3. 宋航,薛爽.企业集团成因的经济学分析.商业时代,2006,(29).
4. 仲伟周.论企业集团的本质与功能——企业集团形成及其运做边界的经济学分析.当代经济科学,2001,(1).
5. 黄辉.公司集团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海峡两岸第三届商法论坛论文选编,2013.
6. 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症研究.法学研究,2012,(1).
7.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徐文进,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