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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型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责任政府,政府行使的也只是有限的权力,政府不再是全知全能,公众也不再是被动无力,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将有更多事务从政府职能中让渡出来,由政府和公众共同担当,成为参与解决危机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及时公开信息,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公众监督,与新闻媒体实现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信息公开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 历史性进步的意义
在全球一体化、信息多元化发展的今天,传播手段日益丰富、高效,各国、各地区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已很难被局限在一国或一地区的范围内,任何信息公开延迟都会给事件本身、政府形象及媒体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正因如此,共同担负着维护国家公共安全责任的政府和媒体,在对待危机事件信息处理和发布这一问题时,应如何有效配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以四川汶川为例谈谈看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艰难前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等授权和委托的组织, 公开的对象为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 公开的范围为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合法公开的所有信息, 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末, 在北欧、北美及澳洲的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迟。直到2002年初,我国才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专家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体而言, 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建立完备的信息法律体系, 逐步确立信息公开制度,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推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对象、形式、执行机构等各方面都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二是目前实施的政府信息管理法律多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政府信息, 而且普遍强调保密,忽视公开,各部门间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协调, 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较低。
现代型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责任政府,政府行使的也只是有限的权力,政府不再是全知全能,公众也不再是被动无力,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将有更多事务从政府职能中让渡出来,由政府和公众共同担当,成为参与解决危机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做到及时公开信息,并向公众坦诚哪些工作正在做,哪些问题需要公众配合共同解决,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公众监督。新闻媒体则是实现这种配合的沟通工具:媒体应对每日的事件给予真实、全面、客观的报道,要成为交换评论和批评的平台,要正确引导和提出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
二.媒体在政府信息封锁下的求索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形象,以及党领导下的政府形象,在中国相当程度上就是国家的形象”。我国的媒体一直是“党管媒体,所以党的传媒有责任树立党的形象”,“ ‘要帮忙,不要添乱’,主动为树立党和党领导的政府的良好形象而努力工作” 。然而,我国媒体的性质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当在接受党领导的同时更要对人民负责。如今,媒体正在面临体制改革,长期以来作为党政权力机关一部分的观念难以丢弃,公权力的约束意识难以摆脱。因此,“现行的管理制度是一种将重点放在‘控制舆论风险’,而非着眼于‘提升舆论水平’的管理”。在这次被给予充分好评的汶川地震报道中,媒体的一些“纰漏”依然值得关注:
1.“路透社第一”
“有资料显示,第一个对汶川大地震做出报道的新闻机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媒介而是路透社, 路透社的地震报道整整快了20分钟以上。在时间就是生命的紧要关头,我们这20分钟的时滞到底耗费在了哪里,是中国传媒人的专业意识和操作不够到位,还是某些制度安排阻滞了如此重要信息的发布呢?”
2.“又被凤凰抢先”
“我们也要注意到其间一个意味深长的事实—此次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发生在第一时间。地震发生之后,有人做了搜索,只有凤凰台在播《中国四川发生大地震》的时事连线;大陆的电视台,竟然没有一家播报地震的新闻;上网查询,连国外的网络上都发布了这个消息,而我们自己的官方网络上仍然没有信息。在那个第一时间,我们的新闻媒体延续了审查与自我审查的好习惯:遇到灾难,都是要有上级批示之后才能报道。这里,我是要说明:信息公开的法则在中国,即使在传媒的管理者那里,也远远没有深入人心。”
在我国,政府和媒体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是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不一样, 两者理应实现互补。据《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研究现状》白皮书披露,“我国政府掌握的信息占社会整体信息总量的80%以上” , 政府如果不遵照“以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那势必增加媒体工作的难度。然而,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上的失实, 也给政府工作造成了麻烦。“学会和媒体打交道, 善于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 从而实现政府, 媒体的良性互动, 是现代政府的必修课之一”,同时,媒体也应以专业的精神和深切的社会责任感,面对事实和报道。这次汶川地震报道, 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互动做得非常好: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媒体总体上反应迅速,信息发布权威、详尽,不但抚慰了国人的心灵,推动了抗震救灾工作一步步有效进行,而且,境外媒体的报道信息源也多数来自中国媒体,因而牢牢掌握了话语权和报道基调。
三.汶川地震中信息公开传播的历史性进步
信息公开已成为历史的主潮流。在汶川地震中,两个足以彰显时代进步的产物,在信息公开与有效传播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第一,我国己逐渐步入以网络电子技术为标志的信息时代,信息传播方便快速;第二,民主政治制度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汶川地震发生后,仅过2分钟网上就出现网友的询问,十几个省市的网民迅速反映有震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官方的权威信息如不及时发出,不仅被动,还势必会造成混乱。因此,只要事关公众利益,政府部门就要自觉地、负责任地予以及时公布。强大的互联网传播技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在此环境下,日益培养的公民民主参与意识,都共同促使了汶川地震中信息公开与传播的成功进行。
信息公开和媒体报道有序并行运作。这次地震报道,信息采集渠道多样,信息内容丰富,掌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部门繁多, 还有大量境内外记者前往灾区采访,然而值得称道的是, 一切都“忙而不乱”:这次地震和抗震救灾的信息, 统一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发布, 总指挥部的信息则由发改委、民政部、卫生部等职能部门汇总;国务院新闻办每天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中外记者提供最新信息和回答记者的问题;震中地区的四川省政府也每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介绍当地的最新情况。这些“运作程序”和制度性安排, 不仅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权威和发布的及时, 同时也使媒体传播有序。
媒体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必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次地震和抗震救灾的报道,不但政府和媒体的有效配合得到了认可,公众也在这次事件中得到了锻炼和洗礼,他们对自身享有的知情权,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凡涉及公民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一定会得到越来越顺畅地公开和传播,公众获知信息后的行为也会更趋理性。现在对于掌握信息的部门和传播信息的媒体来说,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清理已经过时的观念和做法,在制度的保障下以充分的准备迎接未来挑战的到来。
参考文献:
[1]刘恒.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2.
[2]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2009[M]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7
[3]李季冰.《“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J].《新闻记者》,2008,(8):29-31
[4]喻国明.《地震大考:关于传播体制建构的若干思考》[J].《现代传播》,2008,(4):54-55
[5]杜俊飞.《通往公开之路:汶川地震的传播学遗产》[J].《国际新闻界》,2008,(6):34-38
[6]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研究现状:之八[EB/OL].[2008-01-10-].http://old.sheyang.gov.cn/2004/12- 21/15010175491.html.
[7]张持坚.《信息公开传播的革命性进步—由汶川地震引发的思考》[J].《新闻传播》,2008,(9):6-8
(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学院新闻系)
关键词:信息公开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 历史性进步的意义
在全球一体化、信息多元化发展的今天,传播手段日益丰富、高效,各国、各地区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已很难被局限在一国或一地区的范围内,任何信息公开延迟都会给事件本身、政府形象及媒体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正因如此,共同担负着维护国家公共安全责任的政府和媒体,在对待危机事件信息处理和发布这一问题时,应如何有效配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以四川汶川为例谈谈看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艰难前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等授权和委托的组织, 公开的对象为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 公开的范围为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合法公开的所有信息, 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末, 在北欧、北美及澳洲的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迟。直到2002年初,我国才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专家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体而言, 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建立完备的信息法律体系, 逐步确立信息公开制度,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推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对象、形式、执行机构等各方面都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二是目前实施的政府信息管理法律多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政府信息, 而且普遍强调保密,忽视公开,各部门间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协调, 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较低。
现代型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责任政府,政府行使的也只是有限的权力,政府不再是全知全能,公众也不再是被动无力,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将有更多事务从政府职能中让渡出来,由政府和公众共同担当,成为参与解决危机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做到及时公开信息,并向公众坦诚哪些工作正在做,哪些问题需要公众配合共同解决,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公众监督。新闻媒体则是实现这种配合的沟通工具:媒体应对每日的事件给予真实、全面、客观的报道,要成为交换评论和批评的平台,要正确引导和提出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
二.媒体在政府信息封锁下的求索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形象,以及党领导下的政府形象,在中国相当程度上就是国家的形象”。我国的媒体一直是“党管媒体,所以党的传媒有责任树立党的形象”,“ ‘要帮忙,不要添乱’,主动为树立党和党领导的政府的良好形象而努力工作” 。然而,我国媒体的性质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当在接受党领导的同时更要对人民负责。如今,媒体正在面临体制改革,长期以来作为党政权力机关一部分的观念难以丢弃,公权力的约束意识难以摆脱。因此,“现行的管理制度是一种将重点放在‘控制舆论风险’,而非着眼于‘提升舆论水平’的管理”。在这次被给予充分好评的汶川地震报道中,媒体的一些“纰漏”依然值得关注:
1.“路透社第一”
“有资料显示,第一个对汶川大地震做出报道的新闻机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媒介而是路透社, 路透社的地震报道整整快了20分钟以上。在时间就是生命的紧要关头,我们这20分钟的时滞到底耗费在了哪里,是中国传媒人的专业意识和操作不够到位,还是某些制度安排阻滞了如此重要信息的发布呢?”
2.“又被凤凰抢先”
“我们也要注意到其间一个意味深长的事实—此次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发生在第一时间。地震发生之后,有人做了搜索,只有凤凰台在播《中国四川发生大地震》的时事连线;大陆的电视台,竟然没有一家播报地震的新闻;上网查询,连国外的网络上都发布了这个消息,而我们自己的官方网络上仍然没有信息。在那个第一时间,我们的新闻媒体延续了审查与自我审查的好习惯:遇到灾难,都是要有上级批示之后才能报道。这里,我是要说明:信息公开的法则在中国,即使在传媒的管理者那里,也远远没有深入人心。”
在我国,政府和媒体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是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不一样, 两者理应实现互补。据《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研究现状》白皮书披露,“我国政府掌握的信息占社会整体信息总量的80%以上” , 政府如果不遵照“以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那势必增加媒体工作的难度。然而,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上的失实, 也给政府工作造成了麻烦。“学会和媒体打交道, 善于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 从而实现政府, 媒体的良性互动, 是现代政府的必修课之一”,同时,媒体也应以专业的精神和深切的社会责任感,面对事实和报道。这次汶川地震报道, 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互动做得非常好: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媒体总体上反应迅速,信息发布权威、详尽,不但抚慰了国人的心灵,推动了抗震救灾工作一步步有效进行,而且,境外媒体的报道信息源也多数来自中国媒体,因而牢牢掌握了话语权和报道基调。
三.汶川地震中信息公开传播的历史性进步
信息公开已成为历史的主潮流。在汶川地震中,两个足以彰显时代进步的产物,在信息公开与有效传播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第一,我国己逐渐步入以网络电子技术为标志的信息时代,信息传播方便快速;第二,民主政治制度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汶川地震发生后,仅过2分钟网上就出现网友的询问,十几个省市的网民迅速反映有震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官方的权威信息如不及时发出,不仅被动,还势必会造成混乱。因此,只要事关公众利益,政府部门就要自觉地、负责任地予以及时公布。强大的互联网传播技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在此环境下,日益培养的公民民主参与意识,都共同促使了汶川地震中信息公开与传播的成功进行。
信息公开和媒体报道有序并行运作。这次地震报道,信息采集渠道多样,信息内容丰富,掌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部门繁多, 还有大量境内外记者前往灾区采访,然而值得称道的是, 一切都“忙而不乱”:这次地震和抗震救灾的信息, 统一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发布, 总指挥部的信息则由发改委、民政部、卫生部等职能部门汇总;国务院新闻办每天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中外记者提供最新信息和回答记者的问题;震中地区的四川省政府也每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介绍当地的最新情况。这些“运作程序”和制度性安排, 不仅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权威和发布的及时, 同时也使媒体传播有序。
媒体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必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次地震和抗震救灾的报道,不但政府和媒体的有效配合得到了认可,公众也在这次事件中得到了锻炼和洗礼,他们对自身享有的知情权,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凡涉及公民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一定会得到越来越顺畅地公开和传播,公众获知信息后的行为也会更趋理性。现在对于掌握信息的部门和传播信息的媒体来说,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清理已经过时的观念和做法,在制度的保障下以充分的准备迎接未来挑战的到来。
参考文献:
[1]刘恒.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2.
[2]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2009[M]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7
[3]李季冰.《“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J].《新闻记者》,2008,(8):29-31
[4]喻国明.《地震大考:关于传播体制建构的若干思考》[J].《现代传播》,2008,(4):54-55
[5]杜俊飞.《通往公开之路:汶川地震的传播学遗产》[J].《国际新闻界》,2008,(6):34-38
[6]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研究现状:之八[EB/OL].[2008-01-10-].http://old.sheyang.gov.cn/2004/12- 21/15010175491.html.
[7]张持坚.《信息公开传播的革命性进步—由汶川地震引发的思考》[J].《新闻传播》,2008,(9):6-8
(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学院新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