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对立统一”被认为是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并且是普遍的、绝对的规律。本文对此提出了异议。本文从质、能、信息三个物质世界的基本范畴同时也都是普遍的中介范畴的观点出发,特别讨论了信息作为普遍的中介范畴的品格。由此论证了我国辩证法现存理论形式的历史局限性。文中指出,“对立统一”作为规律并不是普遍的,更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条件之一,即必须承认中介存在的普遍性。本文提出了“普遍差异”、“普遍中介”两条基本的辩证法公理,并由此推论出作为定理的差异统一规律,指出这才是唯物辩证法的真正普遍而又核心的规律。文中用集合论数学方法简明地论证了这一点,并清楚地指出,“对立统一”不过是“差异统一”所有四种可能性中的一种,也即“对立同一”,从而更进一步指出了“统一”与“同一”之间的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