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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山东省公布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建立了发生事故引咎辞职制度,明确规定死亡者家属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在事故理赔方面,《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