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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政发[2007]30号市工商局:你局《关于“金华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请示》(金工商发[2007]30号)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金华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