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省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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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所谓腐败,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腐败的存在不仅加剧了社会不公和整体道德水平下降,而且使人民群众也日渐丧失了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因此,本文认为防范腐败发生、惩治腐败行为以及及时纠正腐败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管理,就必须完善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治体系,综合教育、惩治、监督等多种措施,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 惩治 腐败 公权力 滥用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联2014年资助课题(A2014027)。
  作者简介:盖世梅,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55-03
  腐败,源自于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古今中外国家治理中的顽疾,许多深刻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贫穷和不平等,都源于腐败。论其危害,轻者造成社会不公,民心不稳,思想消极,经济停滞,重者导致经济混乱、政治动荡、革命爆发,朝代更迭。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对腐败的治理。我国自建国后,历届领导人都努力致力于腐败的治理与预防建设体系,积累了宝贵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现阶段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2013年12月31日,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中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依然存在,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影响安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中央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规划基础上,如何完善具有安徽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当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省腐败现象呈现出的特点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1816件2219人,同比分别上升16.3%和7.7%,贪污贿赂案件1717人,同比上升9%,渎职侵权犯罪502人,同比上升9%;大案比例达89.9%,高于全国平均比例6个百分点;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45人,其中包括厅级干部10人,副省级干部1人,同比上升16%。在查处涉嫌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人员中,行政执法人员582人,同比上升10.6%,司法人员103人,同比上升21.2%;查处行贿336人,同比上升37%。 从涉案人员及案件性质、涉案领域等方面来看,我省腐败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
  1.腐败行为多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从安徽省检察院公布的案件数据来看,腐败行为多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医疗卫生、资源分配领域、许可审批领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经济领域等。这些案件所涉及的领域,都与管钱、管人、管物有关。2014年,我省检察院查处的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123人,查处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631人,严重经济犯罪2963人,查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开发等职务犯罪452人,查处医疗管理、医药网等环节职务犯罪123人。种种数据表明,相对于其他部门来说,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上,权力意味着对资源的分配权、话语权、掌控权,腐败发生的比率也极大。
  2.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贪腐案件的涉案金额也随之水涨船高,呈上升趋势。根据安徽省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查办5万元以上大案1580件,同比上升28%,大案率达90.2%。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水平与贪腐金额正相关,另一方面大案之多也说明,贪腐之重、之滥,已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
  3.党员领导一把手、负责人腐败比重最大。安徽省检察院公布的贪腐案件显示,党员领导一把手、负责人涉案的比例最大,是涉及腐败的“高危群体”。贪腐人员把手中的公权力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以公权谋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对手中的权力没有敬畏之心,对他人权利缺乏尊重之意。镇长、所长、主任、处长、局长、院长、书记等等职务,频频出现在案卷中,是腐败比重最大的人群。“一把手”权力失范带来的官场逆淘汰和社会生态恶化往往加速“塌方式腐败”的发生,后果极其严重。
  4.基层干部腐败现象严重。基层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和文化的相对落后,以及监管的相对薄弱,使基层腐败案件更加骇人听闻。2014年,安徽省检察院查处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基层126人。其中,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某、萧县原县委书记毋某、泗县原县委书记晏某先后因贪腐落马,其中毋某、晏某贪腐案引发的“多米诺效应”分别涉及当地各级干部达百人,可谓地方“塌方式腐败”的典型。
  5.腐败的行为方式出现新变化、新特点。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是腐败行为的常规手段。交易型腐败是典型的腐败形式,这种形式可能也使用巧取豪夺的手段,但腐败的对象一般也会从腐败行为中获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国家法律也不断地完善,为逃避各方监督和法律制裁,腐败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逃避公众视线的监督而获得金钱、资产或权力,在合法的程序外衣的掩护下,达到非法目的,通常违法而且损害整体社会利益。但腐败行为的主要目标在于个人敛财的动机,无论其方式或手段是如何的不同,在根本目的上却是惊人的一致。相对于高层领导的集团性腐败,基层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成为其索贿等腐败行为的主要手段。
  6.四风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是社会舆论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四风问题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也使得小问题得不到解决,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国家资金的行为造成的恶果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对政府的不信任、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社会整体道德滑坡等,甚至思维方式的变化,都需要较长时间来重新建构。
  二、我省腐败现象主要原因分析   腐败的产生有其诱因,大都以个人私利的实现为目标,但腐败之员之多,涉及领域之广,造成恶果之严重,绝非追求私利一种因素所能概括的。腐败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也是一种文化行为。腐败现象的频繁出现,以及其表现出的种种共性,有其深刻的政治文化环境的原因。当社会环境条件和文化因素发生相互作用时,腐败便有了土壤。大体上来说,当前影响腐败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党纪国法不健全。腐败与一国法律的完善有密切的相关度。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腐败的空间越小,清廉指数越高。对官员而言,党纪国法都是约束其行为的基本准则,官员不仅要遵守党纪,也要遵守国法。就目前省纪委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工作来看,党纪法规数量之大、种类之多,令人眼花缭乱。我国正式公布的法律里,并没有专门针对腐败的立法。纪委目前办案,还是依据党内法规,并无明确的国家法律规定。党纪国法之间的关系还不明确,造成目前比较尴尬的局面。反腐败的法律缺乏,且在制度设计上失衡,多侧重于事后惩罚,而忽视事前监督。
  2.用人制度不规范。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外两种方式。一种是选拔,一种是选举。在选拔过程中,一把手书记对干部的使用拥有实际的意见决定权,实际上便于其利用手中的决定权和选拔人才的机会中饱私囊。而被选拔者也并非完全被动,为能够获得仕途上进步升迁的机会,也会竭尽心力,搭桥铺路,通过行贿而获利。而这种行为极具传染性,获得提拔后,一方面以同样的方式选拔他人,另一方面,把他人想象成同他自己一样,官场上也便无信任可言。可怕的是这种模式会复制下去,犹如病毒,大家心照不宣,造成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便自然产生。
  3.权力设置及运行不科学、不透明。权力与责任不可分割,行使权力,必然要承担责任。目前,权力的界限、范围在法律上尚无具体明确的划分,权力运行过程也极为混乱,不公开、不透明且缺乏监督。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的特征,缺乏监督的权力等同于高速奔跑而没有制动装置的列车。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极需监督权力的相应扩大,但纪委权力设置极不科学,表面看纪委处处都在,但摊子铺得太大,实质上处处都不在,仍存在大包大揽、职能泛化、聚力不足的现象,职能定位不明确、主业主责不突出。此外,太多反腐败机构相互掣肘,内部多元主义产生了诸多弊端。
  4.病态的社会文化环境。我省可谓是文化大省,历代文人志士层出不穷,廉政的代表人物包拯墓即在合肥。但安徽也是腐败的重灾区,政治生态恶劣,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教育缺失,信念缺乏,道德缺位。廉政教育不动心,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底线不坚守,造成整个社会风气的沉沦,各种无节操、无下限、无廉耻的现象时现于世。而某些地方塌方式腐败更是加剧了社会意识的堕落,没有人就办不成事,成了一些地方办事的黄金法则。
  三、完善惩防腐败体系的若干对策
  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不断加大治本力度,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实施意见还从道德、法律、监督及转变政府职能四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划。思想教育、制度约束与反腐败实际效果之间呈正相关。实施意见出台后两年内的实施效果表明,当前反腐尚未形成合力,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廉政文化建设应深入人心。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它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进而直接调控人们的行为及方式。道德教育不是在宣传种种规则,而是在培养习惯和塑造品质。 廉政教育要从小抓起。当今世界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如芬兰等北欧国家,在小学阶段就开始接受法律与道德教育,使公民从小就树立法治意识和社会道德观念。这种教育持续到受教育的个体走向社会,良好的道德品格和强烈的法律意识使其具有较高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并能够遵从内心的道德判断去支配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腐败不被社会接受,无安身之地。只有懂法的公民才能与法治积极互动,不仅能成为法律主体和公民,更能成为主权者和国家管理者的“人民”。
  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宣传教育的内容,应联系我省实际,并注重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对已经查处曝光的有警示意义的身边事、事边人,可采取参加法庭审理、戏剧演出、监狱探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警示教育。政府官员应该接受法制教育,重点应放在知道公民有哪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大力弘扬高尚道德,贬斥腐败行为,倡导正思维,传递正能量,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2.建立透明公开的权力运行机制。划定权力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将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明确各级各职的权力清单,划定权力边界,量化管理权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边界,更应有明确的规定。职、权、责相统一,并对各级职权分工有明确的衔接。
  公共部门应按民主决策理念建立集体决策的规则,公共部门的决策执行过程向公众开放,防止利用工程、项目、基建等不透明动作而借壳贪腐。公民在需要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政府部门决策的有关依据,有效地防止政府部门产生腐败。
  3.转变政府职能,严格限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参与度。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性机制强化了分配资源的行政权力,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土地、交通等审批服务都分散于权力的具体执行者,通水、通电、通气、通路,无论哪一个环节都依赖于把持公共服务供应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深度介入企业的市场准入与经营获取利益,直接决定企业生死。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客体的强势地位越明显,权力客体腐化动机就越强。
  4.逐步完善党纪国法。党纪国法是目前约束权力行使的主要手段。应明确党纪与国法的关系,特别是两者在制度上的界限与衔接,力求反腐法治化,反腐过程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反腐程序不当,纪委覆盖法院、检察院的尴尬局面。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各项地方立法的协调性,统一性,避免法规之间相互冲突;进一步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运行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制定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措施,纠正和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在反腐立法的框架和内容上,力求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5.改革完善用人制度。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中国的吏治有诸如贤人、清官之类的美好的理念,但却鲜有善果结出。“贤人政治之弊,不在于贤人进入仕途,而是在于它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和选官的原则性前提,从而导致宦海虚伪和国民的奴性人格,以及专制主义赖以延存的清官崇拜意识。这里的关键在于,一个国家的立国之道是法本位还是官本位。法本位老师贤人政治的前提,而且也只有在法本位的社会里,官场中才可能有真正的贤人。相反,官本位非但不可能有贤人政治,而且还是官场腐败的根源。” 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用人制度。干部的选拔、任职、交流等应根据职业、职位等需要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任用过程公开进行。建立用人制度约束机制,强制交流制度,避免“一言堂”和监督失灵现象。推行新担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逐步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任官员财产、收入、婚姻、出国境及其配偶子女投资和出国留学、定居等事项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特别是对裸官任职岗位与期限进行限制。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对诚信度不高的人员应拒绝其成为正式政府工作人员。设立针对官员操守的道德委员会。
  大力推动领导干部个人信息比对、职务利益冲突排查等方面的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同时积极拓展社会公众参与廉政监督的信息化网络化渠道,全方位构建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流程。
  制度绝不仅是法律规章,更应是利益机制。用利益机制下能力道德的竞争去促使权力者勤政廉政,造就一种不愿腐的激励机制。建立政务官权力竞争制度、官员组阁聘用制度、公务人员合理薪酬待遇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自由制度、举报保护奖励制度以及反腐败机构独立自主享有充分授权与资源保障制度等,形成有规有矩有序的竞争,彻底打破劣币淘汰良币的怪圈,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6.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长期缺少监督、权力不受制衡、制度形同虚设,造成腐败愈演愈烈。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综合种种监督力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权力规范运行,真正地将权力关到笼子里。
  从党委纪委的层面上,应调整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改革党委的领导模式,加强党委的责任承担。党委承担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纪委履行执纪责任和监督责任。要着力提升执纪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彻底打破权力监督瓶颈。应赋予监察人员批评规劝权、处分建议权和检控权,允许监察专员对受理的案件独自作出决定,并起诉违法官员。对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将案件公布于众,避免过多不当猜测,同时也是对纪委执纪行为的监督。改革反腐败审批制,避免纪委监察部门选择性执法。
  同时,纪委可在政府各部门派驻审查官,监督政府决策过程,对政府决策提出质疑,并赋予其独立调查权。没有审查官同意,政府决策无效。
  此外,将具有反腐功能的机构进行整合,提高反腐的科技含量和人才质量,使反腐败的力量真正形成合力。审计机关在反腐过程中应发挥支柱作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注册系统、财政、税务系统与立法、司法、媒体、公民等监督权相互依赖,展开跨界合作。提高反腐败的科技含量,用技术来固化制度创新的成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有效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和新媒体来加强社会监督。
  独立性和权威性的专门化反腐败机构是保持清廉的关键因素。尝试纪检监察审计反贪等反腐败部门的整合,为实现廉政公署式的“大纪检”新型治理模式探路。
  有效的反腐措施有赖于完善的配套制度。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愿腐的激励机制,逐步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廉政公平的社会才可能实现。
  注释:
  资料来源于安徽省检察院网站.http://www.ah.jcy.gov.cn/.
  [美]迈克尔·桑德尔.公正.中信出版社.2011.235.
  孙晓莉.国外廉政文化概略.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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