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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为中间性、程序性裁定,未涉及保全财产的实体处分;执行裁定作为终局性裁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保全财产的实质处分,二者本质迥异。案外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对保全裁定不服,以申请复议为救济途径,能够充分实现权利救济,赋予其同当事人相同的救济途径即可,不宜另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否则,不仅降低保全程序效率,亦导致出现权利救济重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