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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三条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一)保费收入。指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及储金折算利息。储金折算利息是指在会计期末,按本期储金平均余额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分保费收入。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三)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对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