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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在《布莱克法律辞典》里的解释,是指“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从审判制度角度理解,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开庭审判作准备。证据开示的期间应始于起诉后,而终于开庭审理之前,即所谓庭前开示证据。理论与实践证明,证据开示既可以防止当事人及其律师极端地玩弄诉讼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