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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根据不具备明确、具体的要求,会导致执行活动无法进行。执行依据不明救济机制既要研究法院的处理机制问题,也要兼顾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不明,应构建复议与再审相结合的权利救济体系;对仲裁裁决不明,应当设置与判决不同的权利救济制度,将主文不明列入可撤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