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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对于侦查破案极其重要,“现场勘查是认识案件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是整个侦查活动的起点和基础,对是否能够顺利破获案件关系极大”[1]。从侦查的角度而言,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带犬民警能否第一时间切实、真正的参与现场勘查直接影响警犬使用的效果并间接关系案件的侦破与否。但考察现状却不容乐观:刑事案件现场被有限的勘查着,在这有限被勘查的现场中,带犬民警参与勘查的可谓少之又少。带犬民警缘何甚少甚至不参与现场勘查,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一、警犬技术自身发展史具有潜在影响
考察我国警犬技术发展史,直到近代,我国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警犬及警犬技术。旧中国的警犬技术其主要任务是“为反动政府服务,用于镇压革命群众的反抗,维护反动统治”,而非刑事侦查即侦查破案服务的,而这与现场勘查更是相距甚远。尽管新中国成立后警犬技术被应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但其应用范围还是相对狭窄,并非现代意义的诸如杀人、抢劫、爆炸等刑事案件,且更多的是被用于缉毒斗争中,从事警犬技术工作的人员并不需要且没有机会去勘查现场。1961年9月,公安部发出了《关于使用警犬的通知》,肯定了警犬在协助和搜捕空降特务、追捕在逃人员、保卫边防和海防安全等方面的作用。1962年11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强警犬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警犬应配备到大型劳改农场。1963年9月公安部下达《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草案)列入了警犬工作规定。至此,警犬技术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警犬技术工作人员依然未有机会参与现场勘查。10年文革期间,公检法被打砸抢,警犬技术当然在其中,1968年公安部撤销了全国各级警犬组织机构,直至1981年7月公安部正式决定建立公安部直属沈阳、昆明、南昌、南京警犬基地(所)。1983年,在公安部的领导下,部属四个基地、研究所对1981年的《警犬工作教材》进行修订并编写出第二代警犬技术教材《警犬教材》,但该教材并未关注带犬民警的现场勘查问题,其主要内容主要是围绕追踪、鉴别、搜捕等刑侦用犬的方法。1984年公安部批准在沈阳警犬基地基础上成立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并编写第三代警犬技术教材《警犬使用学》,与以往相比,该教材的特色之一是增加了“现场勘查的基本知识”。1990年~1991年在《警犬使用学》基础上编写的《警犬学》中将“现场勘查的基本知识”一章改为“警犬训导员在现场的活动”,这一改变可以说是带犬民警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身份发生微小变化的一个标志。但其使用的词语却是“在现场的活动”,而非“现场勘查”。应当说,当时的理论工作者已经初步有了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的意识。
正是这种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带犬民警几乎不参与现场勘查的历史现状导致了今天带犬民警很少参与、“被动”参与甚至不参与的客观现实。
二、现有现场勘查体制的限制
我国现有的现场勘查体制几十年未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与技术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带犬民警是侦查员?亦或技术员?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实践说法也不一。正因为如此身份不清,导致带犬民警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无合理依据。
三、现场指挥员用犬意识淡薄
现场指挥员之所以有可能缺乏用犬意识,可能原因有很多。第一,与当前的现场勘查体制与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有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指挥多是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而这副局长多不负责警犬部门工作,对于警犬的了解不多,案件发生后首先想到并未是警犬技术,极有可能发生“有些指挥员在案发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让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甚至不然参与现场勘查,认为警犬技术仅是一种辅助手段”[2]这样的事情。第二,个别领导业已形成的警犬无能印象。警犬的使用不是无条件的,但在有的案件中领导确实想到了警犬,然而现场的情况并不适合使用警犬,其结果自然是警犬的使用并未达到领导的期望值,一回、两回均如此,犹如“狼来了”的故事,在领导的概念中此时“警犬万能”必然向“警犬无能”转变。此后,即使发生了完全具备警犬使用条件的案件,领导也必然不会想到使用警犬,何谈带犬民警去勘查现场。但如果警犬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结果必然相反,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因技术员在另外的现场勘查不能及时到达该现场,现场指挥员命令带犬民警给技术员留一部分足迹嗅源、手部嗅源外先使用警犬追踪。以往使用警犬都是在痕迹、法医、照相等技术员先进入现场,把有用的痕迹物证充分提取后,剩下的才是带犬民警进入现场发现、提取嗅源,这一次是个例外。正是这个例外改变了一切,让警犬技术工作在逆境中取得了突破,开始了新的警犬使用征程。带犬民警抓住这个机会,以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为嗅源,令犬追踪。警犬感受嗅源后,追踪2千米后至一户人家院内,并对窗户下的炕道烟筒爪扒吠叫,侦查员在里面发现一件带血的上衣,此案得以侦破。此后,在公安局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下,每逢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现场,带犬民警主动与痕迹、法医、照相等技术员一起进入现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勘查。[3]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會编.《刑事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2]秦洪伟,石愈华.《浅谈现场勘查质量对警犬使用效果的影响》,《中国工作犬业》,2009年第4期,29页.
[3]张会理.《实战中支撑起宝鸡警犬技术工作的蓝天》,《中国工作犬业》,2007年第2期,45页.
作者简介:
何宜新(1982年2月~),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犬训导员,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方伟(1981年3月~),男,汉族,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警犬使用。
尹志彪(1967年11月~),男,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犬工作大队大队长,警大技术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公安院校隐性课程开发与警察意识培养之研究》(项目编号:JG15DB428)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警犬技术自身发展史具有潜在影响
考察我国警犬技术发展史,直到近代,我国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警犬及警犬技术。旧中国的警犬技术其主要任务是“为反动政府服务,用于镇压革命群众的反抗,维护反动统治”,而非刑事侦查即侦查破案服务的,而这与现场勘查更是相距甚远。尽管新中国成立后警犬技术被应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但其应用范围还是相对狭窄,并非现代意义的诸如杀人、抢劫、爆炸等刑事案件,且更多的是被用于缉毒斗争中,从事警犬技术工作的人员并不需要且没有机会去勘查现场。1961年9月,公安部发出了《关于使用警犬的通知》,肯定了警犬在协助和搜捕空降特务、追捕在逃人员、保卫边防和海防安全等方面的作用。1962年11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强警犬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警犬应配备到大型劳改农场。1963年9月公安部下达《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草案)列入了警犬工作规定。至此,警犬技术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警犬技术工作人员依然未有机会参与现场勘查。10年文革期间,公检法被打砸抢,警犬技术当然在其中,1968年公安部撤销了全国各级警犬组织机构,直至1981年7月公安部正式决定建立公安部直属沈阳、昆明、南昌、南京警犬基地(所)。1983年,在公安部的领导下,部属四个基地、研究所对1981年的《警犬工作教材》进行修订并编写出第二代警犬技术教材《警犬教材》,但该教材并未关注带犬民警的现场勘查问题,其主要内容主要是围绕追踪、鉴别、搜捕等刑侦用犬的方法。1984年公安部批准在沈阳警犬基地基础上成立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并编写第三代警犬技术教材《警犬使用学》,与以往相比,该教材的特色之一是增加了“现场勘查的基本知识”。1990年~1991年在《警犬使用学》基础上编写的《警犬学》中将“现场勘查的基本知识”一章改为“警犬训导员在现场的活动”,这一改变可以说是带犬民警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身份发生微小变化的一个标志。但其使用的词语却是“在现场的活动”,而非“现场勘查”。应当说,当时的理论工作者已经初步有了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的意识。
正是这种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带犬民警几乎不参与现场勘查的历史现状导致了今天带犬民警很少参与、“被动”参与甚至不参与的客观现实。
二、现有现场勘查体制的限制
我国现有的现场勘查体制几十年未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与技术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带犬民警是侦查员?亦或技术员?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实践说法也不一。正因为如此身份不清,导致带犬民警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无合理依据。
三、现场指挥员用犬意识淡薄
现场指挥员之所以有可能缺乏用犬意识,可能原因有很多。第一,与当前的现场勘查体制与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有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指挥多是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而这副局长多不负责警犬部门工作,对于警犬的了解不多,案件发生后首先想到并未是警犬技术,极有可能发生“有些指挥员在案发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让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甚至不然参与现场勘查,认为警犬技术仅是一种辅助手段”[2]这样的事情。第二,个别领导业已形成的警犬无能印象。警犬的使用不是无条件的,但在有的案件中领导确实想到了警犬,然而现场的情况并不适合使用警犬,其结果自然是警犬的使用并未达到领导的期望值,一回、两回均如此,犹如“狼来了”的故事,在领导的概念中此时“警犬万能”必然向“警犬无能”转变。此后,即使发生了完全具备警犬使用条件的案件,领导也必然不会想到使用警犬,何谈带犬民警去勘查现场。但如果警犬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结果必然相反,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因技术员在另外的现场勘查不能及时到达该现场,现场指挥员命令带犬民警给技术员留一部分足迹嗅源、手部嗅源外先使用警犬追踪。以往使用警犬都是在痕迹、法医、照相等技术员先进入现场,把有用的痕迹物证充分提取后,剩下的才是带犬民警进入现场发现、提取嗅源,这一次是个例外。正是这个例外改变了一切,让警犬技术工作在逆境中取得了突破,开始了新的警犬使用征程。带犬民警抓住这个机会,以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为嗅源,令犬追踪。警犬感受嗅源后,追踪2千米后至一户人家院内,并对窗户下的炕道烟筒爪扒吠叫,侦查员在里面发现一件带血的上衣,此案得以侦破。此后,在公安局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下,每逢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现场,带犬民警主动与痕迹、法医、照相等技术员一起进入现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勘查。[3]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會编.《刑事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2]秦洪伟,石愈华.《浅谈现场勘查质量对警犬使用效果的影响》,《中国工作犬业》,2009年第4期,29页.
[3]张会理.《实战中支撑起宝鸡警犬技术工作的蓝天》,《中国工作犬业》,2007年第2期,45页.
作者简介:
何宜新(1982年2月~),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犬训导员,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方伟(1981年3月~),男,汉族,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警犬使用。
尹志彪(1967年11月~),男,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犬工作大队大队长,警大技术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公安院校隐性课程开发与警察意识培养之研究》(项目编号:JG15DB42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