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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08]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