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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乳品生产销售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发电(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6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