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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权入宪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选择,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宪保障中国人权历史经验的总结。它表明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权的奋斗史。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人权 人权入宪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权的奋斗史。2004年3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建议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地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选择,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宪保障中国人权历史经验的总结。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宪法上的体现
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全部执政活动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是执政党理想、信仰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它决定着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个执政党有什么样的执政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政活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对其内涵,江泽民同志阐述得非常透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P31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80多年来历史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但是地位变化并没有导致党的执政理念变化。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都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都是为中国人民享有充分人权而奋斗的党。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和局部区域执政的党,确立了“革命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 [2]P31,为工农群众服务是其根本宗旨。抗战时期抗日民主政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3]P1094。新中国建立后,党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执政,仍然一如既往地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继承和发展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则鲜明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 [4]P279。胡锦涛更进一步提出贯彻这一执政理念关键是要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5]历史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的局部地区执政还是和平年代的全国范围执政,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始终没有变。
纵观历史,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权的奋斗史。二十八年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实质上是一场推翻三座大山压迫,争取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人权运动。这一时期,党争取和保障的是中国人民的人权,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既是人民的主体,也是人权保障的主体。新中国建立后,党在人权问题上走过了一条曲折之路,思想上一度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的专利而加以否定。改革开放后,党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反思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对人权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共产党执政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命题,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人权状况也得到极大改善。正如国务院《中国人权白皮书》所言,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为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不遗余力”,“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6]P9 。2004年3月,在党建议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郑重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就是要实现全中国人民广泛的自由、民主和人权”[5]。
党的执政理念和宪法所追求目标的同一性是人权入宪的根本原因。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也是宪法的终极追求。共产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是其立党之本、执政之基。人权是人民意志、愿望和利益的具体化、法律化。党执掌全国政权,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上就是要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人权入宪”成功实现了党的执政理念从政治理念到法律诉求的转换,它表明人权既是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
二、人权入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保障中国人权历史经验的总结
通过制定宪法性文件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是党用宪法保障中国人权的最初尝试。它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7]P9把公民界定为劳动人民,他们依法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平等权、武装自卫权等政治权利;工人的劳动权、农民的土地分配权等经济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抗战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是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它使用了“人权”概念,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7]P35,表明除少数汉奸外所有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都是人权主体,从而大大扩大了人权主体。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男女一律平等。人民有选举权、罢免权,“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7]P60。同时,还规定了对人民权利的经济文化保障措施。
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项权利和自由,而且特别重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8]P12—13。這部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权利的享有者;二是权利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二章专门列举了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政治权利;私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继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权等20多项公民自由与权利,《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还规定了职工民主管理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自治权、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等。三是正式确认人权概念,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一般的政治原则提升为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人权是其起点,也是其归宿,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首先体现在宪法对人权的重视和确认。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没有使用人权概念,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这给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局限。因为现代完整意义上的人权与公民权利是有区别的。从内涵上看,人权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具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公民权利作为法定权利,仅是其中的一种存在形态。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人权入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国家的“宪法义务”,使国家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表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不但承认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承认人权是一种应有权利,这就把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统一起来,意味着宪法不仅要保障宪法已经载列的公民权利,而且还要保障宪法尚未载列的其他人权。
在党建议下的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将获得不断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毛泽东:今年的选举[J].红色中华,第108期,1933-09-06.
[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江泽民文选(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胡锦涛: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N].人民日报2003-01-03.
[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编: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人权白皮书汇编[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
[7]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8]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张荣辉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人权 人权入宪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权的奋斗史。2004年3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建议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地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选择,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宪保障中国人权历史经验的总结。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宪法上的体现
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全部执政活动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是执政党理想、信仰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它决定着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个执政党有什么样的执政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政活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对其内涵,江泽民同志阐述得非常透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P31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80多年来历史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但是地位变化并没有导致党的执政理念变化。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都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都是为中国人民享有充分人权而奋斗的党。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和局部区域执政的党,确立了“革命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 [2]P31,为工农群众服务是其根本宗旨。抗战时期抗日民主政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3]P1094。新中国建立后,党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执政,仍然一如既往地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继承和发展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则鲜明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 [4]P279。胡锦涛更进一步提出贯彻这一执政理念关键是要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5]历史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的局部地区执政还是和平年代的全国范围执政,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始终没有变。
纵观历史,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权的奋斗史。二十八年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实质上是一场推翻三座大山压迫,争取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人权运动。这一时期,党争取和保障的是中国人民的人权,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既是人民的主体,也是人权保障的主体。新中国建立后,党在人权问题上走过了一条曲折之路,思想上一度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的专利而加以否定。改革开放后,党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反思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对人权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共产党执政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命题,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人权状况也得到极大改善。正如国务院《中国人权白皮书》所言,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为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不遗余力”,“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6]P9 。2004年3月,在党建议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郑重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就是要实现全中国人民广泛的自由、民主和人权”[5]。
党的执政理念和宪法所追求目标的同一性是人权入宪的根本原因。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也是宪法的终极追求。共产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是其立党之本、执政之基。人权是人民意志、愿望和利益的具体化、法律化。党执掌全国政权,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上就是要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人权入宪”成功实现了党的执政理念从政治理念到法律诉求的转换,它表明人权既是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
二、人权入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保障中国人权历史经验的总结
通过制定宪法性文件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是党用宪法保障中国人权的最初尝试。它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7]P9把公民界定为劳动人民,他们依法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平等权、武装自卫权等政治权利;工人的劳动权、农民的土地分配权等经济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抗战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是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它使用了“人权”概念,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7]P35,表明除少数汉奸外所有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都是人权主体,从而大大扩大了人权主体。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男女一律平等。人民有选举权、罢免权,“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7]P60。同时,还规定了对人民权利的经济文化保障措施。
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项权利和自由,而且特别重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8]P12—13。這部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权利的享有者;二是权利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二章专门列举了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政治权利;私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继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权等20多项公民自由与权利,《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还规定了职工民主管理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自治权、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等。三是正式确认人权概念,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一般的政治原则提升为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人权是其起点,也是其归宿,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首先体现在宪法对人权的重视和确认。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没有使用人权概念,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这给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局限。因为现代完整意义上的人权与公民权利是有区别的。从内涵上看,人权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具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公民权利作为法定权利,仅是其中的一种存在形态。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人权入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国家的“宪法义务”,使国家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表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不但承认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承认人权是一种应有权利,这就把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统一起来,意味着宪法不仅要保障宪法已经载列的公民权利,而且还要保障宪法尚未载列的其他人权。
在党建议下的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将获得不断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毛泽东:今年的选举[J].红色中华,第108期,1933-09-06.
[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江泽民文选(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胡锦涛: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N].人民日报2003-01-03.
[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编: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人权白皮书汇编[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
[7]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8]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张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