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计价检[2001]26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