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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规定做了很大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傲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对于提高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性起到了积极意义。但实践中仍然反映出不少问题,笔者拟就现有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主要不足之处,从法学原理和法律思维角度出发,在理论上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借鉴,以使法律的基本原则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