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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各个子系统的完善和相互协调,并且最终确保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系统发挥其最大的功能,本文主要结合系统论的主要思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运用予以分析。
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系统论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A
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维纳奠基性地提出,贝塔朗菲正式提出控制论以来,系统论思想成为深刻影响人类思维的二十世纪的一项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渐渗透到各个学科和领域。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系统论思想关系之概述
系统论是20世紀中叶新兴的科学理论,它主张把研究对象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分析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或其他系统之间的互动、沟通,特别是通过对系统内外存在的输入、输出、反馈、调适,以及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问题的分析,来对系统的存续和完善等问题做出适当的判断。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整个系统又由很多子系统组成,每一个子系统有其特定的功能并需与整体相协调。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各个子系统的完善和相互协调,并且最终确保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系统发挥其最大的功能,本文将结合系统论的主要思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运用逐一进行分析。
二、系统论的整体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应用
(一)系统论的整体性思想。
系统论的整体性特征确立了整体分析方法的重要地位。在方法论上一直存在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其中,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整体是更重要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强调:(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这是典型的系统分析思想);(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受整个社会的宏观法则影响。 可以说,整体性原则是系统方法的核心,抛弃了整体性原则,系统方法也就不存在了。整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从整体上认识、改造和管理事物的原则,追求系统整体的最大效能;从事物所从属的更高级整体出发去认识、改造或管理事物的原则;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整体性原则。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同样应当是相对和谐统一的一个整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当是相互协调统一的。因此,从公司治理结构系统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角度来看,应当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整体分析,保证系统在整体上的协调与功能的发挥。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构建成为必要,因为所有者必然对经营者实行制约,但又必须给经营者足够的利益驱动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收益。两权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正是两权分离所造成的“代理人”问题。
“代理人”问题的解决只有靠构建科学有效的代理人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必须设计出一套对代理人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约束代理人行为,提高代理效率。对此,本文的观点仍然是,要坚持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把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这两个问题视作为一个整体,以营造现代公司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
1、代理人约束机制的构建——“内外双修”。
实践表明,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公司代理人可能会滥用权力,向公司所有者或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盲目地做出不利于所有者的投资决策,使"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只有这两大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促使公司代理人全力以赴,提高经营业绩,降低代理成本。
约束机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内部约束,二是外部约束。从内部约束来看,主要是加强与完善《公司法》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之规定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外部约束主要是公司内部各种机制对于管理层的制约作用:第一种是公司章程与合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团体的自治法规, 是公司的宪法,章程可以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任何人服务于企业,必须签订合同,完善的合同对于经理人的约束是强有力的。二是机构约束。把企业的董事会建立成真正的能对企业经营和各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构。加强监事会的作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发挥公司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作用。
2、代理人激励机制的重建——以利益激励为核心。
公司治理不仅通过监督还通过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来实现。以经理人员参股或股票期权等将经理人员与股东双方利益相重叠的激励约束是一种将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与企业净值联系在一起的有效契约。激励经理人员致力于提高公司的长远绩效是这一契约的最终目标。但股票期权发挥有效作用要求股份制已比较完善并使得股价能够基本反映公司的长远绩效。
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系统论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A
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维纳奠基性地提出,贝塔朗菲正式提出控制论以来,系统论思想成为深刻影响人类思维的二十世纪的一项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渐渗透到各个学科和领域。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系统论思想关系之概述
系统论是20世紀中叶新兴的科学理论,它主张把研究对象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分析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或其他系统之间的互动、沟通,特别是通过对系统内外存在的输入、输出、反馈、调适,以及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问题的分析,来对系统的存续和完善等问题做出适当的判断。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整个系统又由很多子系统组成,每一个子系统有其特定的功能并需与整体相协调。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各个子系统的完善和相互协调,并且最终确保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系统发挥其最大的功能,本文将结合系统论的主要思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运用逐一进行分析。
二、系统论的整体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应用
(一)系统论的整体性思想。
系统论的整体性特征确立了整体分析方法的重要地位。在方法论上一直存在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其中,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整体是更重要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强调:(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这是典型的系统分析思想);(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受整个社会的宏观法则影响。 可以说,整体性原则是系统方法的核心,抛弃了整体性原则,系统方法也就不存在了。整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从整体上认识、改造和管理事物的原则,追求系统整体的最大效能;从事物所从属的更高级整体出发去认识、改造或管理事物的原则;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整体性原则。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同样应当是相对和谐统一的一个整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当是相互协调统一的。因此,从公司治理结构系统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角度来看,应当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整体分析,保证系统在整体上的协调与功能的发挥。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构建成为必要,因为所有者必然对经营者实行制约,但又必须给经营者足够的利益驱动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收益。两权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正是两权分离所造成的“代理人”问题。
“代理人”问题的解决只有靠构建科学有效的代理人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必须设计出一套对代理人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约束代理人行为,提高代理效率。对此,本文的观点仍然是,要坚持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把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这两个问题视作为一个整体,以营造现代公司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
1、代理人约束机制的构建——“内外双修”。
实践表明,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公司代理人可能会滥用权力,向公司所有者或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盲目地做出不利于所有者的投资决策,使"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只有这两大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促使公司代理人全力以赴,提高经营业绩,降低代理成本。
约束机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内部约束,二是外部约束。从内部约束来看,主要是加强与完善《公司法》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之规定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外部约束主要是公司内部各种机制对于管理层的制约作用:第一种是公司章程与合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团体的自治法规, 是公司的宪法,章程可以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任何人服务于企业,必须签订合同,完善的合同对于经理人的约束是强有力的。二是机构约束。把企业的董事会建立成真正的能对企业经营和各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构。加强监事会的作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发挥公司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作用。
2、代理人激励机制的重建——以利益激励为核心。
公司治理不仅通过监督还通过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来实现。以经理人员参股或股票期权等将经理人员与股东双方利益相重叠的激励约束是一种将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与企业净值联系在一起的有效契约。激励经理人员致力于提高公司的长远绩效是这一契约的最终目标。但股票期权发挥有效作用要求股份制已比较完善并使得股价能够基本反映公司的长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