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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1992年8月24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持久的睦邻合作关系。三、大韩民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尊重中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