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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具有任务艰巨、组织复杂、安全防范要求高等特点,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经常会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残、脱逃和旁听人员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甚至袭击工作人员等危及司法安全的突发事件。
因此探讨出一套维护刑事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障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有效快速处置危害刑事审判工作安全、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损害司法权威的各类突发事件,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机制至关重要。
一、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与指挥
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协调与指挥,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
庭审中发生突发事件,由值庭法警及审判长担任现场指挥。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情况的分析判断、情况报告与处置指挥。
(二)庭审外警务保障中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
在押解和看管被告人中发生突发事件,由警队领导担任现场指挥。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情况的分析判断、情况报告与处置的组织指挥。
二、突发事件处置的警力部署与任务分工
(一)指挥组。由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具体实施组织指挥,协调警力。
(二)押解组。根据被告人数量及案件性质确定押解组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及时、准确、安全地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在押场所押至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并还押的任务。
(三)看管组。根据被告人数量确定看管组人员,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在人民法院在押场所对被告人的看管和在押场所的外围警戒。
(四)值庭组。根据庭审的类型、案情、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值庭组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指挥与协调。负责警卫法庭、维护秩序、证据传递与展示和传带证人、鉴定人等工作。
(五)警戒组。根据案件情况可分别设立外围控制组和现场警戒组,主要负责外围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维护庭审秩序和通道安全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特别是要密切掌握旁听人员的动态。
(六)安检组。安检组由一名当班法警带领四名专职安检人员,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审判区安检处的检查与登记;引导参加庭审活动人员(句括公诉人、律师或其他参加庭审旁听人员)进入法庭。旁聽人员进入时,注意维持好秩序;对旁听人员安全检查时要严格、认真、细致、大明、规范,严防各类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带入法庭。
(七)处突组。结合案情及风险评估情况,确定相应数量的处突机动人员,并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保障措施
(一)警械具保障。
参加押解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单警装备及安全检查设备,如案情特别重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携带武器。看管、安全检查、警戒和值庭人员也应配备常用的警械具(八大件)。处突组人员除携带必要的警械具外,还应根据刑事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特点,携带警棍、盾牌、头盔及其他应急处置的防范装备。
(二)车辆保障。
根据案情和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要求配备指挥车、押解囚车、备用囚车及其他保障车辆等,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押解囚车安全防范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三)通讯保障。
参与执行警务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携带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四)其他保障。
保障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险等从优待警的政策与相关制度的落实,及时做好场地、服装、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刑事审判工作中突发事件的情况设置与处置措施
情况一:庭审中刑事被告人有自伤、自残及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时。
处置措施:
(一)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制服刑事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自伤、自残、袭警及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
(二)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三)加强庭审现场的警戒,维护与控制审判区、羁押场所进出法庭的通道及旁听区秩序安全,防止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四)当现场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告人带离现场,实行安全监管,确保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就近调集警力,实施进一步的处置。
(五)当现场势态严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安"110"报警或请求公安、武警援助。
情况二:刑事被告人有企图行凶、脱逃、袭警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时。
处置措施:
(一)应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应加强现场警戒。
(二)当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制止其脱逃、行凶等行为发生的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可先行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
(三)执勤法警应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状况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四)对已经发生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拦阻等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情况三:遇有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哄闹、骚乱等情形时。
处置措施:
(一)力司浊警察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和法庭纪律的相关要求,
及时制止,提出警告,积极稳控,说服教育,防止事态扩大。
(二)对带头哄闹的组织指挥者或有过激行为的旁听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依法强制带离或驱逐出法庭。
(三)如现场仍无法控制,事态不断扩大,应立即报告并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就近调用警力,及时增援,加强现场警戒,平息事态,并对事发现场的状况及处置及时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等,保存与固定相关证据资料。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并报院长批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组织指挥者或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情况四: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时。
处置措施:
(一)执勤法警应严密看管刑事被告人,纽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共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根据当时现场情况,可将刑事被告人转移至备用车辆上,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视情况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执勤法警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情况五:遇有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时。
处置措施:
(一)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针对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情况及其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临时紧急救护措施。
(二)根据刑事被告人的症状,必要时请示院领导或指挥组,通过报"120"或就近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进行检查与紧急救治。
(三)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动态,贴身跟进,严加看管,加强对现场警戒,适时增加警力,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因此探讨出一套维护刑事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障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有效快速处置危害刑事审判工作安全、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损害司法权威的各类突发事件,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机制至关重要。
一、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与指挥
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协调与指挥,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
庭审中发生突发事件,由值庭法警及审判长担任现场指挥。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情况的分析判断、情况报告与处置指挥。
(二)庭审外警务保障中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
在押解和看管被告人中发生突发事件,由警队领导担任现场指挥。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情况的分析判断、情况报告与处置的组织指挥。
二、突发事件处置的警力部署与任务分工
(一)指挥组。由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具体实施组织指挥,协调警力。
(二)押解组。根据被告人数量及案件性质确定押解组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及时、准确、安全地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在押场所押至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并还押的任务。
(三)看管组。根据被告人数量确定看管组人员,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在人民法院在押场所对被告人的看管和在押场所的外围警戒。
(四)值庭组。根据庭审的类型、案情、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值庭组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指挥与协调。负责警卫法庭、维护秩序、证据传递与展示和传带证人、鉴定人等工作。
(五)警戒组。根据案件情况可分别设立外围控制组和现场警戒组,主要负责外围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维护庭审秩序和通道安全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特别是要密切掌握旁听人员的动态。
(六)安检组。安检组由一名当班法警带领四名专职安检人员,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审判区安检处的检查与登记;引导参加庭审活动人员(句括公诉人、律师或其他参加庭审旁听人员)进入法庭。旁聽人员进入时,注意维持好秩序;对旁听人员安全检查时要严格、认真、细致、大明、规范,严防各类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带入法庭。
(七)处突组。结合案情及风险评估情况,确定相应数量的处突机动人员,并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保障措施
(一)警械具保障。
参加押解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单警装备及安全检查设备,如案情特别重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携带武器。看管、安全检查、警戒和值庭人员也应配备常用的警械具(八大件)。处突组人员除携带必要的警械具外,还应根据刑事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特点,携带警棍、盾牌、头盔及其他应急处置的防范装备。
(二)车辆保障。
根据案情和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要求配备指挥车、押解囚车、备用囚车及其他保障车辆等,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押解囚车安全防范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三)通讯保障。
参与执行警务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携带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四)其他保障。
保障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险等从优待警的政策与相关制度的落实,及时做好场地、服装、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刑事审判工作中突发事件的情况设置与处置措施
情况一:庭审中刑事被告人有自伤、自残及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时。
处置措施:
(一)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制服刑事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自伤、自残、袭警及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
(二)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三)加强庭审现场的警戒,维护与控制审判区、羁押场所进出法庭的通道及旁听区秩序安全,防止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四)当现场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告人带离现场,实行安全监管,确保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就近调集警力,实施进一步的处置。
(五)当现场势态严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安"110"报警或请求公安、武警援助。
情况二:刑事被告人有企图行凶、脱逃、袭警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时。
处置措施:
(一)应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应加强现场警戒。
(二)当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制止其脱逃、行凶等行为发生的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可先行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
(三)执勤法警应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状况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四)对已经发生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拦阻等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情况三:遇有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哄闹、骚乱等情形时。
处置措施:
(一)力司浊警察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和法庭纪律的相关要求,
及时制止,提出警告,积极稳控,说服教育,防止事态扩大。
(二)对带头哄闹的组织指挥者或有过激行为的旁听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依法强制带离或驱逐出法庭。
(三)如现场仍无法控制,事态不断扩大,应立即报告并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就近调用警力,及时增援,加强现场警戒,平息事态,并对事发现场的状况及处置及时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等,保存与固定相关证据资料。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并报院长批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组织指挥者或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情况四: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时。
处置措施:
(一)执勤法警应严密看管刑事被告人,纽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共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根据当时现场情况,可将刑事被告人转移至备用车辆上,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视情况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执勤法警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情况五:遇有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时。
处置措施:
(一)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针对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情况及其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临时紧急救护措施。
(二)根据刑事被告人的症状,必要时请示院领导或指挥组,通过报"120"或就近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进行检查与紧急救治。
(三)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动态,贴身跟进,严加看管,加强对现场警戒,适时增加警力,防止意外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