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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一次巨灾的发生都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然而保险行业在巨灾面前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原因在于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参照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制定出三方共同参与,以五个环节为关键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思路。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10-01
一、“巨灾保险”刻不容缓
(一)事实——差距明显的比例
先来看一组让所有人都感到揪心的数字。
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损失1516.5亿元,保险业已付赔款35.19亿元。虽然单看赔付数额巨大,但其赔付比不足3%。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支付赔款16.6亿元。不难看出,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的数额与民众所受的经济损失的比例可以说差之千里。
还有很多不争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及世界水平相比是明显落后的。2007年全世界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占39%。在自然灾害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占37%;在人为灾难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占62%。由此可见差距之大。
(二)现实——极其有限的作用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不断上升的趋势,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而面对这一挑战的保险市场,却出现了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来一些保险人很可能会在出现巨灾后无偿付能力;二是由于对某些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精确的评估手段,使保险人不敢贸然进入巨灾保险市场;三来保险业自身资本规模有限,无力承保。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巨大反差:一方面是传统保险市场日趋饱和,可开拓的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巨灾保险市场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
谁为灾后的经济损失埋单?现实情况是,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成为风险第一承担者。这并不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毕竟,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顺序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向保险公司转嫁。在我看来,目前商业巨灾保险的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巨灾风险基金的支持;二是缺乏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三是财产保险业缺乏制定科学费率的历史数据和风险评估支撑。
(三)根源——保险制度的空白
在我看来,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无疑是造成以上结果的根本原因。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首先可以使伤者受损者得到及时赔付,在悲痛中寻得一份慰藉;再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压力,使国家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从另一方面来说,与其等到灾后拿出一块钱当一块钱使用,不如早早通过保险的方式来安排,去买再保险,这样,一块钱就可以发挥保险放大的效应。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巨灾保险制度发达完善的国外保险业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条相对可行的道路。
二、我国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目前国际上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以美国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专门机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代售联邦洪水保单,获取佣金。第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这一模式。如新西兰的地震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财政拨款组建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第三,商业化运作。例如,在保险实力雄厚的德国,大的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一般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
(一)明确主体——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补偿体系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一方面,从需求方面分析,我国的经济单位和家庭的保险意识远不如国外居民那么浓厚;另一方面,从供给方面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和保险技术方面尚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目前,我国保险界提出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是由政府、社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合作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多层次巨灾风险补偿体系。
(二)关注重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把握的五个环节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险种。四是实施差异性费率。五是完善赔付体系。其中,我认为前两点尤其值得重视。
1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有专家建议,巨灾风险基金可以从三条渠道筹集:一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和规则提取资金;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收取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与此同时,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2 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巨灾风险的分担需要广度与深度。我们常用的解决思路之一是由保险市场来分担巨灾的风险。慕尼黑再保险CEO冯博德曾建议并支持在中国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也就是说,再保险人已不再局限于国内保险公司,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能参与其中。经验丰富的国外再保巨头很清楚中国各地有什么样的自然灾害,也能对巨灾风险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但是,正是因为国外再保巨头对中国各地自然灾害频率的掌握,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存在。因为盈利原则,我们找国外一些再保险公司分保时,地震这样的风险也被排除在外。而且,即使采取了国际分保的形式,把巨灾风险在全球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进行分散,一次严重的巨灾仍会使国际保险界蒙受重大损失。
于是近年来,一个新兴的风险分担主体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如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和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
参考文献:
[1]郭文昌,刘平.与中国著名保险学者对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8
[2]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5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10-01
一、“巨灾保险”刻不容缓
(一)事实——差距明显的比例
先来看一组让所有人都感到揪心的数字。
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损失1516.5亿元,保险业已付赔款35.19亿元。虽然单看赔付数额巨大,但其赔付比不足3%。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支付赔款16.6亿元。不难看出,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的数额与民众所受的经济损失的比例可以说差之千里。
还有很多不争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及世界水平相比是明显落后的。2007年全世界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占39%。在自然灾害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占37%;在人为灾难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占62%。由此可见差距之大。
(二)现实——极其有限的作用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不断上升的趋势,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而面对这一挑战的保险市场,却出现了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来一些保险人很可能会在出现巨灾后无偿付能力;二是由于对某些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精确的评估手段,使保险人不敢贸然进入巨灾保险市场;三来保险业自身资本规模有限,无力承保。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巨大反差:一方面是传统保险市场日趋饱和,可开拓的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巨灾保险市场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
谁为灾后的经济损失埋单?现实情况是,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成为风险第一承担者。这并不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毕竟,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顺序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向保险公司转嫁。在我看来,目前商业巨灾保险的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巨灾风险基金的支持;二是缺乏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三是财产保险业缺乏制定科学费率的历史数据和风险评估支撑。
(三)根源——保险制度的空白
在我看来,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无疑是造成以上结果的根本原因。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首先可以使伤者受损者得到及时赔付,在悲痛中寻得一份慰藉;再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压力,使国家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从另一方面来说,与其等到灾后拿出一块钱当一块钱使用,不如早早通过保险的方式来安排,去买再保险,这样,一块钱就可以发挥保险放大的效应。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巨灾保险制度发达完善的国外保险业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条相对可行的道路。
二、我国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目前国际上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以美国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专门机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代售联邦洪水保单,获取佣金。第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这一模式。如新西兰的地震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财政拨款组建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第三,商业化运作。例如,在保险实力雄厚的德国,大的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一般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
(一)明确主体——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补偿体系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一方面,从需求方面分析,我国的经济单位和家庭的保险意识远不如国外居民那么浓厚;另一方面,从供给方面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和保险技术方面尚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目前,我国保险界提出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是由政府、社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合作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多层次巨灾风险补偿体系。
(二)关注重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把握的五个环节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险种。四是实施差异性费率。五是完善赔付体系。其中,我认为前两点尤其值得重视。
1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有专家建议,巨灾风险基金可以从三条渠道筹集:一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和规则提取资金;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收取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与此同时,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2 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巨灾风险的分担需要广度与深度。我们常用的解决思路之一是由保险市场来分担巨灾的风险。慕尼黑再保险CEO冯博德曾建议并支持在中国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也就是说,再保险人已不再局限于国内保险公司,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能参与其中。经验丰富的国外再保巨头很清楚中国各地有什么样的自然灾害,也能对巨灾风险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但是,正是因为国外再保巨头对中国各地自然灾害频率的掌握,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存在。因为盈利原则,我们找国外一些再保险公司分保时,地震这样的风险也被排除在外。而且,即使采取了国际分保的形式,把巨灾风险在全球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进行分散,一次严重的巨灾仍会使国际保险界蒙受重大损失。
于是近年来,一个新兴的风险分担主体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如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和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
参考文献:
[1]郭文昌,刘平.与中国著名保险学者对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8
[2]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