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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撤销有详细规定,但关于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遗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救助配套机制也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监护制度以及监督体系,即我国父母监护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经验少、干预亲子关系手段有限;国家所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具体规定不明确;后续监督机制不完善;恢复父母监护权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撰中可以从丰富干预方法、细化国家所应承担的兜底监护责任、增加后续监督方式、应多方衡量恢复父母监护权等层面完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