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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ATF/WTO争端解决实践中,非歧视原则适用时所涉及的“同类”产品的判定因素已经发展了几十年。而WFO的GATS协定没有对“同类”服务和“同类”服务提供者这两个概念做出明确界定,WTO的两个相关案例也只是对此问题做了较少篇幅的分析。本文试用“同类”产品的判定因素,并结合WTO相关案例和实践中的做法,对GATS中的“同类”服务和“同类”服务提供者的判定因素帮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