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宜扩大之再探讨

来源 :学习与科普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tpy10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呈逐步放宽趋势,然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一直为人们所诟病。虽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围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扩大,就现阶段形势来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需要进一步扩大,如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不合理起诉期限的限制;规定模式有缺陷;将所有行政内部行为排除在外;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都是不合理的。因此,改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为了保护基本权利可突破行政诉讼期限;将部分行政内部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都是再次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取之处。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诉讼期限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法”)实行以来,学界通说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体现为三个条文:第2条概括规定、第11条肯定列举以及第12条列否定列举。第2条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这条规定限定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型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就不能提起诉讼;第11条以肯定的模式列举了能够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对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第12条以否定的方式列举了不能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如: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总的来看,旧法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同时也非常狭窄,这体现出立法者对于“民告官”的慎重。
  随着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为了适应中国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2017年实行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展,具体表现为第2条的概括式规定和第12条的肯定式列举。新法第2条将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同时将具体行政行为改成了行政行为,没有了“具体”二字的局限,可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行政行为得到了扩张。在具体的列举上,旧法第11条的肯定式列举在新法中对应第12条,从数量上来看,旧法列举了八项可以列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而新法列举了十二条,从数量的明显增加体现出了新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比旧法,新法在受案范围有大幅度的扩大,然而还是沿用旧法中列举的方式限定受案范围,体现出立法者为了满足社会需求逐步放宽受案范围的意图,同时也透露出行政诉讼范围将继续扩大的趋势。
  二、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过于狭窄及主要原因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经过二次大修后,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实扩大了许多,但是扩大后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不能解决某些实际问题。现阶段行政诉讼不仅要有司法监督的作用,同时还要求行政诉讼能够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立案难仍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缺陷,司法实务界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过一次大的调整并没有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也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过于狭窄。
  (二)列举式规定的弊端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采取“肯定式+否定式”列举的形式,当然还应当包括第二条的肯定式概括。但是,由于具体规定是列举式,而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列举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受案范围中就产生了不少空白,给法院不予受理依据,导致现在行政诉讼中一大难题就是立案难的问题。因为行政行为不可能在条文中一一列举,因此不论增加多少列举项目,都只是形式上的扩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受案范围狭窄的问题。
  (三)受不合理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
  (1)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混乱
  我国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混乱,现阶段大概有这样几类规定:一般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权、起诉期限的;特殊诉讼时效,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是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一般有10天、15天、30天等;最长起诉期限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论知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开始计算的起诉期限,涉及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时限最长为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最长为5年。
  (四)内部行政行为未纳入受案范围
  新法第13条第3款载明因行政内部奖惩、任免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杜绝行政权利的滥用是重中之重。同时,行政内部的行为涉及的人员也不仅仅只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也有机关聘任工作人员,实习期人员。实习期人员的奖惩和任免也有极大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从而被侵犯权益。因此,将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全部排除是一种不合理的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次扩大的相关建议
  (一)肯定式概括加否定式列举规定
  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肯定概括、肯定列举、否定列举来规定,由于肯定概括和肯定列举同时存在,使得肯定列举成为肯定概括的限制。因而,在法院立案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肯定式列举行为为主要判断依据,而如今行政诉讼法列举的也只是众多行政行为中的小小一部分,导致许多立案难的情况,許多相对人不能得到司法救济。肯定式概括能够大范围的包含行政行为,能够大面积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司法机关不能过多的干涉行政机关工作,因此,需要局限的部分以否定式列举的方式明确指出,这样既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大可能保护相对人权益,又能保障行政机关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在处理时也能清晰明确的使用自己的司法权力。
  (二)法院撤销虚构身份的婚姻登记等涉及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宜固守诉讼期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超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当事人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但是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是为了督促当事人更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行政诉讼期限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般规则也是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手段。婚姻对公民来讲是否作为权利虽然没有明确,但是我国宪法第49条明确“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总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有学者依据上述规定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权。也有学者认为结婚是人一出生就享有的权利,因此婚姻自主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婚姻自主权不仅指结婚自由,还有离婚自由。
  所谓结婚自由,就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两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任何人不可以强迫和阻挠。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任何人不能干涉婚姻自由,受胁迫的结婚登记可以被撤销,干涉婚姻自由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刑罚。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是维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应当是凌驾于制度之上的,原则上不允许被限制和剥夺,对公民权利作出限制的理由有三个:(1)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2)必须有显著的、公正的理由;(3)作出限制的机关必须是立法机关,或者有宪法、法律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长时间的关系状态,也是人与人之间比较特殊的关系,因而《行政诉讼法》在限制虚构身份婚姻登记行为的诉讼期限上就不能体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上级对下级的请示批复可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般来说,行政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的请示批复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相对人受到这种行政内部行为的侵害不应当列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从最高院公布的第5批第22号指导性案例来分析,这种批复性行政行为也应当被列入受案范围。虽然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是指导性案件对司法实务的指导性作用是非常大的。从某个层面来说,指导性案例的颁布也是对处理这种特殊案件的一种指示。因此,将此类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也是具有极大可能性的。
  (2)公务员的报考录用、聘用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为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依据,因此,将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我国行政内部最大的腐败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治,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得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腐败问题仍然存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因此,将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纳入司法救济范围也是一种保护公务员权益的途径。
  四、结语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救济中最公正、有效的途径,在整个行政法的系统下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顺应时代的需求逐步扩展,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有不少缺陷,但是许多人都在为此出谋划策,通过行政界不断地努力,行政诉讼程序也将更加完善,成为解决百姓实际问题、给予行政救济的好途径。
  参考文献:
  [1]闫尔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与问题[J].国家检察官學院学报,2015,(04):16~26.
  [2]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李永昌.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法律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6,(14):21~23.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从产业发展角度和人才招聘层面分析我国生物工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情况,从人才的年龄、学历、地域分布、知识构成等方面阐述现状,提出了应大力培养更多掌握产业化关键技术的生物工程人才、熟悉知识产权法的生物领域复合型人才的必要性,并设计企业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具体措施,以期解决目前生物工程领域的人力资源供需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關键词:生物工程;制药;人力资源  1.从产业发展看人力资源需求  1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企业想要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中占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工商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工商管理培训的现状,并结合企业工商管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培训  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经济与我们息息相关,对于我们来说接触最密切的就是市场经济。而
期刊
摘 要: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经历了社会初期发展阶段时期的发展壮大后,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现代化管理组织模式。实际上中国国企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组织模式有着很多的特点,内容丰富。本文就中国国企现代化管理组织模式做出以下探讨。  关键词:中国国企;现代化管理;组织模式  中国国企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选择经历科学化、系统化、可行化的发展,使得国有企业的整体现代化管理基本组织模式变得更加一致化,也形成了相应的一系列的
期刊
摘 要:在信息日益广泛传播的背景下,新媒体也开始蓬勃发展,进而形成了一个新媒体时代。网络新闻评论有效的借助互联网,在新闻共享、新闻共论上取得了新的发展、突破和创新。但是,在网络新闻评论日益兴起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部分不足。本文从新媒体时代入手,就网络新闻概念、网络新闻评论的利与弊进行分析,最后就其不足提出建议,以期为学习者提供一个有效的借鉴。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新闻评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
期刊
摘 要: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经济行政建设的基本核心。在当前,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背景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告诉我们,社会各方必须做好自身工作,确保共同建设国家“四个全面”目标,保证行政法法律体系之于中国未来社会主义特色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应用;突破方向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立法的基础,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发展过程中具有指导性意义,推动着我国行政法
期刊
摘 要:随着科技进步,社交媒体迅速成长,网络言语社区形成。多模态的网络言语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语言变体,它反映了网络环境下,社会成员的語言认识和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客观上因为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支持,主观上因为网民语用心理和认知活动的改变。  关键词:网络语言;言语社区;多模态分析  一、网络言语社区的定义及特征  言语社区(SpeechCommunity)通常被定义为“生活在一定地域、具有特定的文化背
期刊
摘 要:由于房地产业近年来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广告急需创新,创意新颖的广告成为开发商和设计者所追求的目标。目前大部分的房地产广告没有原创性,大都相互模仿、缺乏创意性,所以对于房地产广告的创意设计这一方向的研究可以帮助和指导未来房地产广告的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广告;平面广告;创意设计;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广告的设计理念与大众审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广告的设计出现了许多新颖的尝试,创意性成为广
期刊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进步,新闻传播也在互联网的影响之下有了也新的发展:互联网新闻传播形式更丰富,速度更快,受众更广。与此同时也出现互联网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的问题。本文围绕讨论互联网时代下新闻发展展开,阐述互联网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现状,并从强化立法、明确各主体职责和鼓励建立网民自治委员会三方面来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道德失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
期刊
摘 要: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其增长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家的总体经济状况与未来的发展走势。经过21世纪以来的经济快速发展,现阶段的经济已从高速发展阶段逐渐过渡到高质量发展阶段。就业即就业率是宏观经济学的另一重要指标,是各国政府发展本国的社会经济所追求的重要目标。研究显示,就业率与GDP增长率呈正相关关系。但除就业率外,就业增长率对就业实际就业情况的反应也不容忽视。就业增长弹性的定义
期刊
摘 要:在信息爆炸的当今,网络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相当普遍。网络新闻常借助语言模糊性制作标题,使其更具有神秘性,让读者想一探究竟。本文以模糊语言学作为理论框架,对网络新闻标题党的语言特点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网络新闻标题党的语言。  关键词:网络新闻;标题党;语言特点;模糊语言学  标题党是互联网上利用各种颇具创意的标题吸引网友眼球,以达到各种目的一小部分网站管理者和网民的总称。(王艺焜,201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