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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5]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即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为做好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