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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批判后者而倡导前者,而是为指出众多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进而明确指出一元论是导致不同的自由与价值被误解的罪魁祸首。
关键词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价值多元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
以赛亚??伯林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他提出的“两种自由”观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是“摆脱……”的自由,后者是“成为……的”自由,伯林的这一区分对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下面我们将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以赛亚??伯林从来就没有认为“摆脱……”的自由与“成为……的”自由是两种没有关联的对自由的解释。但是他一直都就没有把重点放在对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区分上。他将这两种自由冲突对应于两种政治理论或政治运动的冲突。因此,相对于他在文章《两种自由概念》开篇部分的最后一段给出的两种自由的定义,下面的语句更为重要:“我的意思是,理解这些运动或冲突,首先就是理解包含在它们中的生活态度或观念”,“这些争端中最大的一个,是两种观念体系间的公开战斗,两种观念体系对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政治核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的问题,做出各种不同而又相互冲突的回答。‘为什么我(或任何人)必须服从另一些人?’‘我为什么不能如我所愿地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被强制吗?’‘又由谁来强制、强制到何种地步、以什么名义、为着什么目的进行强制?’”①
在《自由四论》的导论中,他又一次明确将消极自由看作对“强制到何种地位”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将积极自由作为“由谁来强制我”的回答。我们可以把这两个答案讲的明确一些,即对于前一个问题来说,一个直接的回答应该是,人起码应当保留一个最低限度的不可侵犯的自治区域,而这个区域的范围或者说表现形式没有限制;对于后一个问题,伯林认为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回答,即“真实自我”,其表现形式没有限制。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这是两种没有固定表现形式的自由,这就首先回答了一个关于这两种自由孰好孰坏的急切追问,即在理论上两种自由都既可能有“好”的表现形式,又有“坏”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将经验现象作为通达这一表现形式的可靠途径的话,下面的例子就是重要的:例如消极自由即可以导致某种“放纵”的经验结果(在康德看来这是“个体的执意”所导致的坏结果),又可以导致关于对权力的维护的一系列经验结果;而积极自由则既可以是追求目的(善)的手段(如穆勒认为其是且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当然其本身也可以被当作目的,例如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就可以被当作类似的东西(反正不能被当作手段),又可以因滥用――即伯林所说的神话权威――而走向其反面。
当然,这只是一种并非完全以追寻真理为目的而作的区分,不过其依然可以帮助构成作为价值不可公度性的一个说明,当然这只在两种自由各自内部的一种不可公度性,比如,不同时空、文化、环境等背景下的人对于同样一种法律所允许的消极自由范围的态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显然路加人和英格兰人在这一点上会存在质的差异(至少在霍布斯看来是这样)。关于这一点,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第一部分(消极自由部分)的最后有一个很长的注释(见《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第199页,注释19),不过这只是用来解释消极自由内部的不可公度性;而在积极自由内部,也起码存在着两种不同态度,一种是自我克制的态度,即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的态度,另一种是自我实现或完全认同于某个特定原则或理想的态度,即是为了获得完全相同的目的而采取的态度。前者的理论代表是斯多亚学派,而后者则包含启蒙运动以来众多理性主义者的理论姿态,如黑格尔。似乎在某些时候,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会形成此消彼长的态势,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似乎就可以反过来直接把其中某一自由内部的表现形式不可公度性转换成为两种自由之间的形式不可公度性。
实际上两种自由之间的不可公度性是伯林论文的重点之一,他似乎并没有明确给出以上观点,但我们可以在他对积极自由的描述中发现这一点,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中,伯林论述了一种康德式的自由,即将使人之为人的终极价值设定为自由意志的尊严,而对这种自由意志的尊严追求方式实际上确定了这一类态度的特征,即全然回归不理睬功利后果的自律精神世界,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其更多是一种道德信条而很少是政治信条。这种外显软弱实则内在桀骜不驯且十分坚韧的信念,实际上导致了对消极自由之追求的放弃,这是一种体现在个体内部的对抗。在“自我实现”一节中,伯林提到了某些比康德更进一步的理论,这种“更进一步”可能体现在将理性的力量以及相应拥有者的权力推至决定积极自由之达成的王位上这一点。这一点也直接导致积极自由从个体内心被推广到整个社会,民族,国家。这把两种自由的矛盾从主体内部带入了主体与共同体之间,这样矛盾就以一种外显的形式表现出来,伯林在此处加重了笔墨,“那些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的人们,或早或晚,注定会去考虑如何将这种自由不仅运用于人的内在生活, 而且运用由于他与他的社会关系中其他成员的关系。”②他认为正是这一过程导致了雅各宾派的政治信条。因此法国大革命的悲剧无疑就是对这种自由观念的极端运用的结果。毫无疑问在这两个历史时(下转第82页)(上接第78页)期个人自由(不论是个人消极自由还是个人的某种与共同体所希望你拥有的蕴含着具体内容的理念不同的积极自由)遭受了极大破坏。在这之中的共同体自由理念在理论上被描述成为一种排他性极强的某种积极自由导致结果,一旦其形成,它就会以强大的强制手段去抹杀一切与其相悖甚至只是不符的自由,而不管其是否与其同源。
正是从对于这一历史现象的理论分析中,伯林导出了他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在柏林看来,价值一元论无非是出自对于乌托邦式的和谐的幻想,并认为会出现一种统御一切价值而领导(或融合)它们走向这一幻想。这种一元论在当代的表现形式无非是一种泛理性主义,在政治上其很容易被极权主义所利用,从而堂而皇之的要求个体为集体牺牲自己。正如伯林在文章开头所说的,作为一个理论家,他需要做的就是摧毁这种血腥的政治现象的理论基础,从而保证其不再以该理论之名来以一种对人类来说可能代价最为高昂的方式摧毁价值。因此就必须通过价值的不可公度性,来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对价值屠戮或消减的控制。单从这一目的而言,消极自由并非必然要被倡导的一种价值,法国大革命的无政府状态导致了对“摆脱……的自由”不限制(当然在柏林看来这也可能是某种积极自由被滥用的结果),结果同样是一种多数价值遭受屠戮的情形。然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下的消极自由却绝对不会倾向于诉诸动乱的无政府主义。他们强调法律是对消极自由的限制,却也从来都不否认法律会导致自由总量的增加,功利主义传统的优势可能就在于其不会导致极端主义。因为当某一社会的弱势价值被逼迫到要通过破坏其他价值来维持生计的时候(当然这里可以建立一套合理的预警机制),总体功利就会下降,社会就会自动转向对这一价值的保障。所以伯林所提倡的至少是一种对于消极自由的关注,这不论是对合理(“好的”)消极自由的保护,还是对不合理(“坏的”)消极自由的抑制都有好处。
以上对以赛亚??伯林的自由观的论述表明,我们不仅需要对“两种自由”这一概念进行多维度,并带有历史眼光的深层思考,更需要以此为契机去理解伯林乃至整个自由主义传统对不可公度之善的强调,进而进入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中。
注释
①②[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88.215.
关键词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价值多元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
以赛亚??伯林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他提出的“两种自由”观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是“摆脱……”的自由,后者是“成为……的”自由,伯林的这一区分对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下面我们将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以赛亚??伯林从来就没有认为“摆脱……”的自由与“成为……的”自由是两种没有关联的对自由的解释。但是他一直都就没有把重点放在对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区分上。他将这两种自由冲突对应于两种政治理论或政治运动的冲突。因此,相对于他在文章《两种自由概念》开篇部分的最后一段给出的两种自由的定义,下面的语句更为重要:“我的意思是,理解这些运动或冲突,首先就是理解包含在它们中的生活态度或观念”,“这些争端中最大的一个,是两种观念体系间的公开战斗,两种观念体系对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政治核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的问题,做出各种不同而又相互冲突的回答。‘为什么我(或任何人)必须服从另一些人?’‘我为什么不能如我所愿地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被强制吗?’‘又由谁来强制、强制到何种地步、以什么名义、为着什么目的进行强制?’”①
在《自由四论》的导论中,他又一次明确将消极自由看作对“强制到何种地位”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将积极自由作为“由谁来强制我”的回答。我们可以把这两个答案讲的明确一些,即对于前一个问题来说,一个直接的回答应该是,人起码应当保留一个最低限度的不可侵犯的自治区域,而这个区域的范围或者说表现形式没有限制;对于后一个问题,伯林认为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回答,即“真实自我”,其表现形式没有限制。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这是两种没有固定表现形式的自由,这就首先回答了一个关于这两种自由孰好孰坏的急切追问,即在理论上两种自由都既可能有“好”的表现形式,又有“坏”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将经验现象作为通达这一表现形式的可靠途径的话,下面的例子就是重要的:例如消极自由即可以导致某种“放纵”的经验结果(在康德看来这是“个体的执意”所导致的坏结果),又可以导致关于对权力的维护的一系列经验结果;而积极自由则既可以是追求目的(善)的手段(如穆勒认为其是且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当然其本身也可以被当作目的,例如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就可以被当作类似的东西(反正不能被当作手段),又可以因滥用――即伯林所说的神话权威――而走向其反面。
当然,这只是一种并非完全以追寻真理为目的而作的区分,不过其依然可以帮助构成作为价值不可公度性的一个说明,当然这只在两种自由各自内部的一种不可公度性,比如,不同时空、文化、环境等背景下的人对于同样一种法律所允许的消极自由范围的态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显然路加人和英格兰人在这一点上会存在质的差异(至少在霍布斯看来是这样)。关于这一点,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第一部分(消极自由部分)的最后有一个很长的注释(见《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第199页,注释19),不过这只是用来解释消极自由内部的不可公度性;而在积极自由内部,也起码存在着两种不同态度,一种是自我克制的态度,即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的态度,另一种是自我实现或完全认同于某个特定原则或理想的态度,即是为了获得完全相同的目的而采取的态度。前者的理论代表是斯多亚学派,而后者则包含启蒙运动以来众多理性主义者的理论姿态,如黑格尔。似乎在某些时候,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会形成此消彼长的态势,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似乎就可以反过来直接把其中某一自由内部的表现形式不可公度性转换成为两种自由之间的形式不可公度性。
实际上两种自由之间的不可公度性是伯林论文的重点之一,他似乎并没有明确给出以上观点,但我们可以在他对积极自由的描述中发现这一点,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中,伯林论述了一种康德式的自由,即将使人之为人的终极价值设定为自由意志的尊严,而对这种自由意志的尊严追求方式实际上确定了这一类态度的特征,即全然回归不理睬功利后果的自律精神世界,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其更多是一种道德信条而很少是政治信条。这种外显软弱实则内在桀骜不驯且十分坚韧的信念,实际上导致了对消极自由之追求的放弃,这是一种体现在个体内部的对抗。在“自我实现”一节中,伯林提到了某些比康德更进一步的理论,这种“更进一步”可能体现在将理性的力量以及相应拥有者的权力推至决定积极自由之达成的王位上这一点。这一点也直接导致积极自由从个体内心被推广到整个社会,民族,国家。这把两种自由的矛盾从主体内部带入了主体与共同体之间,这样矛盾就以一种外显的形式表现出来,伯林在此处加重了笔墨,“那些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的人们,或早或晚,注定会去考虑如何将这种自由不仅运用于人的内在生活, 而且运用由于他与他的社会关系中其他成员的关系。”②他认为正是这一过程导致了雅各宾派的政治信条。因此法国大革命的悲剧无疑就是对这种自由观念的极端运用的结果。毫无疑问在这两个历史时(下转第82页)(上接第78页)期个人自由(不论是个人消极自由还是个人的某种与共同体所希望你拥有的蕴含着具体内容的理念不同的积极自由)遭受了极大破坏。在这之中的共同体自由理念在理论上被描述成为一种排他性极强的某种积极自由导致结果,一旦其形成,它就会以强大的强制手段去抹杀一切与其相悖甚至只是不符的自由,而不管其是否与其同源。
正是从对于这一历史现象的理论分析中,伯林导出了他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在柏林看来,价值一元论无非是出自对于乌托邦式的和谐的幻想,并认为会出现一种统御一切价值而领导(或融合)它们走向这一幻想。这种一元论在当代的表现形式无非是一种泛理性主义,在政治上其很容易被极权主义所利用,从而堂而皇之的要求个体为集体牺牲自己。正如伯林在文章开头所说的,作为一个理论家,他需要做的就是摧毁这种血腥的政治现象的理论基础,从而保证其不再以该理论之名来以一种对人类来说可能代价最为高昂的方式摧毁价值。因此就必须通过价值的不可公度性,来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对价值屠戮或消减的控制。单从这一目的而言,消极自由并非必然要被倡导的一种价值,法国大革命的无政府状态导致了对“摆脱……的自由”不限制(当然在柏林看来这也可能是某种积极自由被滥用的结果),结果同样是一种多数价值遭受屠戮的情形。然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下的消极自由却绝对不会倾向于诉诸动乱的无政府主义。他们强调法律是对消极自由的限制,却也从来都不否认法律会导致自由总量的增加,功利主义传统的优势可能就在于其不会导致极端主义。因为当某一社会的弱势价值被逼迫到要通过破坏其他价值来维持生计的时候(当然这里可以建立一套合理的预警机制),总体功利就会下降,社会就会自动转向对这一价值的保障。所以伯林所提倡的至少是一种对于消极自由的关注,这不论是对合理(“好的”)消极自由的保护,还是对不合理(“坏的”)消极自由的抑制都有好处。
以上对以赛亚??伯林的自由观的论述表明,我们不仅需要对“两种自由”这一概念进行多维度,并带有历史眼光的深层思考,更需要以此为契机去理解伯林乃至整个自由主义传统对不可公度之善的强调,进而进入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中。
注释
①②[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8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