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让每个人活得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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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网,到保障私人生活“安宁权”,从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伦理的挑战……随着公众意识到人格权益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如何适应社会变化、保障“人的尊严”成为民之所呼,亟待法有所应。
  5月28日下午3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律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无疑受到最多关注,它凸显了一个格外醒目的“人”字,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从体量上看,人格权编只有51条,在七个分编中只比最短小的继承编多出6条。在体例安排方面,它是此次编纂工作的最大争议,也是唯一没有通过单行立法,就直接出现在民法典中的部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韩强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尽管学界对人格权的精准定义尚存争议,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全世界民法典中却是首创。
  “既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又规定了新型人格权,既严谨又成体系,为今后的制度发展预留了空间。” 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首次“触典”的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更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新型人格权


  2018年8月27日,人格权编草案作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组成部分公开亮相。它共计六章、45条,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做出保护性规定。
漫画/ 崔泓

  也是从那时起,人格权编草案开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看似普通的条文背后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比方说,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令人头疼又无计可施。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清晰界定,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就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行为,“午夜来电”、弹窗广告、广告传单等任何可能破坏个人生活安宁的现象,也将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对个人信息从权利确认到侵权救济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相对完善的司法保护。

  “像广场舞扰民,过去最多只能借助相邻权来维权,举证门槛高、难度大,现在可以直接依据安宁权来维权。”韩强告诉《新民周刊》,由于以往法律对隐私权界定模糊笼统,在案件审理时,容易出现法律上适用上的混乱,“很多按照名誉权来判了,此次民法典不仅对内涵有了界定,还列举了五种具体侵犯隐私方式,回应了审判实践的需要”。
  而大数据面前,公众“裸奔”已成常态。相关统计显示,过半网民都有过个人身份信息和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的遭遇。今年6月10日,郑州西亚斯学院多名学生向媒体反映,网络流传的一份文件中,近万名学院学生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名字、身份证、高考学号等被泄露。虽然学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解雇,也报备了公安机关,但文件泄露的来源至今仍不明朗。
  与之相对的,是司法保护的乏力。就现实情况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明显不足,导致法官在面对新型案件时感到“捉襟见肘”。“个人电话号码被擅自公开在网上,以往法官会勉强往隐私权上靠,但號码是身边好友都熟知的个人信息,与传统隐私还是有区别的。”
  类似的维权困境,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而得到改善。民法典规定,对个人信息从权利确认到侵权救济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相对完善的司法保护。
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也引发全社会达成共识,科学必须有规范、有准则、有底线。
人脸识别技术有着广泛应用。

  换一种说法,即使获得权利人同意或者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韩强还表示,互联网时代催生的大量新型人格权需要立法基础。尽管人格权来源于自然法中的天赋人权,但不同时代对人格伦理衍生出来的新权利也是不同的。
  2018年11月底,人格权编草案正在一次审议修改阶段,一条爆炸性新闻突然闯入了立法者的视野——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看到新闻的当天,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就给民法学研究会的一些学者打了电话,讨论是否可以把这个问题写进人格权编。“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冲击太大了,就感觉生命科技的发展,已经对人之为人本身提出了严峻挑战。”
  针对这一新情况,学者们毫无异议地达成共识——这类医学、科学研究必须有规矩、有准则、有底线。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过去后的半年,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公布,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多了一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后来的三审稿中,这条又加了半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多名受访学者看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属于当下时代的特殊产物,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如果在20年前、10年前甚至5年前立法,这种情况很可能不会出现,法律也不需要有所涉及。“但今天,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立法就要予以回应。”
  在人格权编草案中,类似的回应不胜枚举。比如“性骚扰”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有关单位部门有没有责任;网上有人利用“AI换脸”“换声”,轻松变成另一个人,算不算侵犯隱私权;草案第1010条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前后至少修改了四次。结合媒体报道的性骚扰具体案例,将“用人单位”改成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利用从属关系”改成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
  针对AI换脸、换声这一情况,尽管纽约州设立的A08155法案中已有规制,明确“故意制作虚假视频应当被视为欺诈”,但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显然更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此,对于AI技术换脸等侵犯肖像权,将不再是“真空地带”,也将处于法律的规制之下。

独立之争


  事实上,对于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民法学界早有争论。公开信息显示,1949年后,中国曾在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起草、编纂,前三次均未涉及人格权成编问题。直到2015年3月底,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议应声而起。

  对于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民法学界早有争论。争论、修改的博弈过程,有时还掺杂着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

  2015年9月15日,北京刚刚入秋,一场激烈争论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展开。这是一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民法总则草案(室内稿)专家座谈会”,与会者不到30人。时任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也在其中。
  多年来,王利明一直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支持者,当主持人请他谈谈独立成编的看法时,他再次表示,人格权如果可以独立成编最为理想。但话音刚落,反对的声音就出现了。反对者是梁慧星,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在这一问题上,梁慧星始终态度坚决。
  韩强说,多年来,争议双方都认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分歧焦点归根结底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是独立成编还是合并吸收到总则中,或者侵权责任编之中?支持者主张把人格权相关权益集中成编,既能细化规定,又凸显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反对者则认为,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编中都有规定,如果独立,会造成条文重复。
  在梁慧星看来,人格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它无法被精确定义,很难被权利人积极行使;即便法律不规定人格权的概念,也不影响人们享有人格权。
安乐死的问题还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此后两年间,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编纂陆续提上日程,但要不要单设人格权编,始终没有定论。
  在梁慧星看来,说明里没提到人格权编就相当于否定,但在支持人格权编的学者眼中,“有个‘等’,就等于开了口子,说明学者还有探讨的余地。”胶着之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司法机关开始发声了。2017年,在一场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表示赞同人格权成编。
  后来,更权威的支持声音也出现了。中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上,中央在人身权、财产权后单独列出人格权,首次公开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那是人格权编第一次公开亮相,它被放在了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前。
  这次审议后,人格权独立成编可能性极大。那段时间,全国各地的民法学者、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编的讨论日益频繁。有一次,在人大法学院的学术报告厅里,特意召开了在京青年学者征求意见会,到场的约有三四十人。当时年轻学者没有什么避讳,不同观点几乎一条不落地被拉上了台面,特别对于要不要规定安乐死、遗体怎么处置、如何禁止性骚扰等,争论尤其多。
  争论、修改的博弈过程,有时还掺杂着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条款。2019年12月的四审稿中,人格权编草案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共8个条文,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占了6个。但自始至终,“个人信息”后都没能加上“权”字。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权未能得到法律确认。
2017年16岁少年叶沙因突发脑溢血去世,父母捐献了他的心脏、肝脏、肺脏、肾脏、眼角膜,帮7人重获新生。因叶沙生前酷爱篮球,其中5名受捐者便组成球队纪念他。

  其实不少学者建议写成‘个人信息权’,但遭到了互联网企业的反对。企业担心个人信息权一旦成立,他们使用信息就会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因为侵害个人信息权承担责任。“商户入驻平台时,通常要填写电话、身份证号码、邮寄地址等。有商户担心信息泄露,不想填。但你不提供这些信息,将来卖了假冒伪劣产品,平台也要担责任,打官司都没法告你。”
  “实际上要平衡人格尊严、商业需要与国家安全,不能牺牲国家社会的发展,也不能侵害人的权利,如何保持三者的稳定关系,给立法者提供了思考方向。”韩强说。而类似的博弈,还出现在与安乐死的相关讨论中。拟定条文时,有学者就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因为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就是阵痛,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姑息疗法,保留人的最后尊严。   但这一提法遭到了医疗机构的强烈反对。“因为大部分安乐死要靠医院实施,他们担心一旦出了差错,医院将承担极大的道德风险。” 而在各版审议稿中,“安乐死”始终没有出现。但四审稿第1002条写道,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生命尊严,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这是后加的。”曾全程参与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后者关涉到尊严死,或者说安乐死。
  由于维护“生命尊严”并不是从人对自己生命的积极主动支配角度来考虑,更多的是从一种消极的防止侵害角度考虑,也是从最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角度出发。“目前,世界各国在安乐死问题上主流还是否定的,因为安乐死的弊端太多了,与人们的基本价值判断有很大冲突,但是我国医学实践中正在积极发展缓和医疗,本身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维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表示。

  从立法角度看,人格权编以“编”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在人格权编这一框架之下增设新的章节和条款,及时对社会生活的变化作出立法回应。

并非万能


  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还规定了禁令制度,也是亮点之一。
  什么是禁令制度,韩强指出,在互联网时代,受众的无限性和地域性使得其通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恢复起来极为困难。“以往都是事后救济赔偿,禁令制度强调的则是事前预防,你不需要像侵权责任界定一样,找到完整的证据链,只要能找到表面证据,证明损害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就可以申请禁令了。”
  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一条毁损某公司名誉的不实信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破产。参照民法典草案中的禁令制度,由法院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既有利于规范此类行为,也有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当然,这个证据判断的尺度也是相对宽松的。
  “侵权责任一定在行为完成之后,也许不一定达到圆满的救济,但没有损害就是最好的救济。” 面对这些紧贴时代发展的修改,有学者质疑,伴随新情况不断出现,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否会迅速滞后?有学者指出,如果立法时能够准确提炼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让要件中的抽象概念涵盖范围足够广泛,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也能一网打尽。
  从立法角度看,人格权编以“编”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制度框架,如果未来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必须承认和保护新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权编这一框架之下增设新的章节和条款,及时对社会生活的变化作出立法回应。
  比如安乐死的问题,‘生命尊严’的表述为继续讨论、形成共识预留了空间。未来一旦达成共识,可以在相关单行法中明确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处理。还不能走100步的时候,我们可不可以先走10步?走10步是为了看看,将来的100步究竟可以走到什么地方。”
  再从司法层面看,人格权编的诸多条文为法官的解释与适用留下较为弹性的空间,譬如一般人格权条款、比例性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条款,法官在未来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与时俱进的演进式解释。
  从制度构建的内容层面看,人格权编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亦有重要贡献。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的主要动因就是防止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及其组成部分沦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抵御一切将人进行“物化”的各种企图。
  不过,韩强也表示,在保护人格权的问题上,人格权编并非万能。
  因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受害人如何得到救济,都要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寻找依据。“比如人格权编规定你有权决定、变更、使用自己的姓名,他人不能冒用。这起的是权利宣示的作用。但你的姓名权一旦被侵犯,怎么赔偿、赔偿多少,就要看侵权责任编了。”
  此外,对于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人格权编不可能写得那么细,只能给出基本原则,具体规则还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需要下位法补充完善,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具有代表性的人體器官移植,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但真遇到具体问题,更详细的规则还要依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对器官捐献的原则、从事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报告流程、法律责任等,均有规定。“不排除未来还会针对具体问题出台不少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比如针对基因技术的运用等,肯定要出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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