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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你厅(局、委、部)报送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方案收悉。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5号)要求,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