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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存在利害关系人为了不正当目的,不愿申请宣告失踪者失踪或死亡,导致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又如,在审判中,由于理解不同,各个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日期不同,这样不利于司法统一。因此,应当对宣告死亡的时间进行缩短规定,并对被宣告失踪者的年龄进行补充立法;对申请人的顺序做出取消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申请权的分配方面,为了应对意外的情况的发生,法律应该考虑赋予国家一个相关部门申请权;法律还应该对法院的判决书进行更统一的规定;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益,法律应该对缔结婚姻善恶方面进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