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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由于一些同志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存在的必要性知之不多,对有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基层企业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感到困惑,因而提出“不能在一个企业里有企业和工会两个法人”。这种思想直接影响着工会作用的发挥。众所周知,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照条件,基层企业工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成立的;企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