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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青年办案组(以下简称“办案组”),是指以青年为主体组成的一种办案或者工作组织。它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由3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组成的,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一种工作机制。狭义的办案组仅指在业务部门成立的工作组织;广义的办案组包括在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成立的工作组织。
一、构建办案组的设想
(一)办案组的设立
1.办案组的类别。按组织结构形式,办案组可分固定和不固定型两种。前者是指由固定的人员组成独立的工作组织结构,直接受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的领导,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后者是指人员分散于原部门,不组成独立的工作组织,成员受原部门领导及组长领导,完成岗位工作及授权交办工作。
2.办案组的组成。固定型办案组可在职务犯罪侦查、刑检部门构建。
反贪部门的办案组,可配置5~6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另配置组员3~5人。可在全院范围选人,成立1个办案组,列入反贪局人员编制数。组员条件:一是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以上;二是法律职称要求,应包括检察官、书记员;三是工作年限可设定有2年以上从事检察工作经历。
公诉部门办案组可配置3~4名青年干部。设组长1名,组员2~3人。原则上在公诉部门选人,成立1~2个办案组,列入公诉科人员编制数。组员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
综合部门的青年工作组,可配置4~6人。设组长1名,组员3~5人。成立1个工作组,挂在团委,不纳入团委编制数。组员条件中学历、法律职称同上,不规定工作年限。组长应当由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5年的助理检察员担任。组员检察官、书记员均可。
3.办案组的建立程序。
一是进入程序。根据反贪、公诉、综合部门构建的办案组成员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青年均可向政治部门提出申请,政治部负责考察审核。一般组员由政治部审定,组长任免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二是退出程序。青年干部因为年龄、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或者竞聘到中层干部的岗位的,即自然退出。因出现身体及工作不适应等情况可提出书面的申请,提请退出,由政治部门审定。
三是组织建立程序。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人员选定后报请院党组讨论决定,发文公布办案组组成形式、成员、管理机制等,正式开展工作。
四是撤销程序。探索并建立的办案组应当不同于上世纪50年代的青年突击队,为完成某一项重要、特殊的工作任务而临时组成的,一旦任务完成自然解散。而是有一定的固定性,时间暂设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更长。但当青年人数发生变化,不需要再设立其中一个或者全部时,由政治部提出撤销报告,报请院党组讨论决定。
(二)办案组工作模式
1.工作模式。反贪部门的办案组在反贪局内单独设立组,直接受局长领导开展工作。案件实行三级审批,综合工作由组长负责,按照工作程序报请局长审阅或者审核。
公诉部门的办案组在科内单独设立组,挂在主诉资格的科长名下,受科长领导开展工作。综合部门的工作组不单独设立组织,成员在原岗位上工作受原部门领导。涉及交办工作由工作组开展的,因工作组挂在团委,在政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工作职权范围。反贪部门的办案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管辖负责开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二是开展信息、宣传等与办案相关的工作;三是开展“三势”重点工作项目;四是开展课题调研等工作。
公诉部门办案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及延伸职能活动,如检察建议活动等;二是开展法制宣传、信息等与办案相关的工作;三是开展“三势”重点工作项目;四是开展课题调研等工作。
综合部门的工作组除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以外,主要工作职能包括:一是开展“三势”重点工作项目;二是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三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是做好图书管理等工作。
(三)办案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1.反贪局的办案组与反贪局侦查科的关系。反贪侦查科是检察机关反贪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是固定常设工作机构。而办案组不具有行政编制,非固定常设工作机构,只是有一定的常设性。组长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侦查权开展工作,但享有行政级别。办案组与侦查科同隶属于反贪局,受局长领导。办案组与侦查科之间是支持与配合的工作关系。
2.公诉部门的办案组与部门的关系。办案组受公诉科长领导,办案组的日常管理及综合性工作由组长负责,科长予以支持。办案工作严格按照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执行,预备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办案组与其他主诉组之间同属于科长领导,为相互支持与配合的工作关系。
3.综合工作组与各部门的关系。由于综合工作组不再另行组成工作机构。因此,组员均在原工作部门,既受原部门的负责人的领导,又受组长领导。由于综合工作组依托团委开展,受政治部领导,与各成员的部门之间应当为工作协作关系,工作上相互支持与配合。工作组在组织成员完成交办任务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工作支持和帮助。
二、办案组的管理机制
(一)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一,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权、利。一是建立组长责任制;二是明确工作目标;三是建立议事、议案工作制度。
第二,考核管理。一是办案组考核。组长由分管局长考核,组员由组长负责考核。对办案组管理不适用我院对中层干部的“两条线”管理。二是建立同步管理制度。政治部应当对办案组工作及时跟踪,开展同步管理,每半年对办案组的工作情况开展一次工作评估,分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促进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三是建立青年干部实绩档案管理机制。政治部应当对办案组成员及时建立起工作实绩档案,包括执法档案,作为青年干部年终评优及选拔考察的依据。
(二)对办案组成员的激励机制
一是发挥激励作用。办案组要加强与职能部门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激励作用。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保障工作用车;给予一定组长基金用于开展工作;建立顾问工作指导制,给予支持与帮助。
三是办案组成员可优先考虑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四是办案组作为青年干部培养平台,不享有除本身应当享有的待遇以外的其他一切经济待遇。组长可列席参加院中心组学习以及中层干部整训活动等享有相关政治上的有关待遇。
(三)关于其他办案组配套措施
一是在反贪局的办案组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可在公诉、综合部门推出办案(工作)组。并根据工作要求,参照反贪局办案组的配套制度,落实配套制度与措施。
二是公诉部门办案组由科长负责考核。综合部门工作组的成员考核由原部门负责,组长对其成员的工作表现可书面建议所在部门,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三是管理及激励机制。参照反贪部门办案组规定。
一、构建办案组的设想
(一)办案组的设立
1.办案组的类别。按组织结构形式,办案组可分固定和不固定型两种。前者是指由固定的人员组成独立的工作组织结构,直接受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的领导,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后者是指人员分散于原部门,不组成独立的工作组织,成员受原部门领导及组长领导,完成岗位工作及授权交办工作。
2.办案组的组成。固定型办案组可在职务犯罪侦查、刑检部门构建。
反贪部门的办案组,可配置5~6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另配置组员3~5人。可在全院范围选人,成立1个办案组,列入反贪局人员编制数。组员条件:一是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以上;二是法律职称要求,应包括检察官、书记员;三是工作年限可设定有2年以上从事检察工作经历。
公诉部门办案组可配置3~4名青年干部。设组长1名,组员2~3人。原则上在公诉部门选人,成立1~2个办案组,列入公诉科人员编制数。组员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
综合部门的青年工作组,可配置4~6人。设组长1名,组员3~5人。成立1个工作组,挂在团委,不纳入团委编制数。组员条件中学历、法律职称同上,不规定工作年限。组长应当由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满5年的助理检察员担任。组员检察官、书记员均可。
3.办案组的建立程序。
一是进入程序。根据反贪、公诉、综合部门构建的办案组成员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青年均可向政治部门提出申请,政治部负责考察审核。一般组员由政治部审定,组长任免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二是退出程序。青年干部因为年龄、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或者竞聘到中层干部的岗位的,即自然退出。因出现身体及工作不适应等情况可提出书面的申请,提请退出,由政治部门审定。
三是组织建立程序。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人员选定后报请院党组讨论决定,发文公布办案组组成形式、成员、管理机制等,正式开展工作。
四是撤销程序。探索并建立的办案组应当不同于上世纪50年代的青年突击队,为完成某一项重要、特殊的工作任务而临时组成的,一旦任务完成自然解散。而是有一定的固定性,时间暂设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更长。但当青年人数发生变化,不需要再设立其中一个或者全部时,由政治部提出撤销报告,报请院党组讨论决定。
(二)办案组工作模式
1.工作模式。反贪部门的办案组在反贪局内单独设立组,直接受局长领导开展工作。案件实行三级审批,综合工作由组长负责,按照工作程序报请局长审阅或者审核。
公诉部门的办案组在科内单独设立组,挂在主诉资格的科长名下,受科长领导开展工作。综合部门的工作组不单独设立组织,成员在原岗位上工作受原部门领导。涉及交办工作由工作组开展的,因工作组挂在团委,在政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工作职权范围。反贪部门的办案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管辖负责开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二是开展信息、宣传等与办案相关的工作;三是开展“三势”重点工作项目;四是开展课题调研等工作。
公诉部门办案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及延伸职能活动,如检察建议活动等;二是开展法制宣传、信息等与办案相关的工作;三是开展“三势”重点工作项目;四是开展课题调研等工作。
综合部门的工作组除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以外,主要工作职能包括:一是开展“三势”重点工作项目;二是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三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是做好图书管理等工作。
(三)办案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1.反贪局的办案组与反贪局侦查科的关系。反贪侦查科是检察机关反贪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是固定常设工作机构。而办案组不具有行政编制,非固定常设工作机构,只是有一定的常设性。组长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侦查权开展工作,但享有行政级别。办案组与侦查科同隶属于反贪局,受局长领导。办案组与侦查科之间是支持与配合的工作关系。
2.公诉部门的办案组与部门的关系。办案组受公诉科长领导,办案组的日常管理及综合性工作由组长负责,科长予以支持。办案工作严格按照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执行,预备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办案组与其他主诉组之间同属于科长领导,为相互支持与配合的工作关系。
3.综合工作组与各部门的关系。由于综合工作组不再另行组成工作机构。因此,组员均在原工作部门,既受原部门的负责人的领导,又受组长领导。由于综合工作组依托团委开展,受政治部领导,与各成员的部门之间应当为工作协作关系,工作上相互支持与配合。工作组在组织成员完成交办任务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工作支持和帮助。
二、办案组的管理机制
(一)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一,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权、利。一是建立组长责任制;二是明确工作目标;三是建立议事、议案工作制度。
第二,考核管理。一是办案组考核。组长由分管局长考核,组员由组长负责考核。对办案组管理不适用我院对中层干部的“两条线”管理。二是建立同步管理制度。政治部应当对办案组工作及时跟踪,开展同步管理,每半年对办案组的工作情况开展一次工作评估,分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促进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三是建立青年干部实绩档案管理机制。政治部应当对办案组成员及时建立起工作实绩档案,包括执法档案,作为青年干部年终评优及选拔考察的依据。
(二)对办案组成员的激励机制
一是发挥激励作用。办案组要加强与职能部门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激励作用。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保障工作用车;给予一定组长基金用于开展工作;建立顾问工作指导制,给予支持与帮助。
三是办案组成员可优先考虑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四是办案组作为青年干部培养平台,不享有除本身应当享有的待遇以外的其他一切经济待遇。组长可列席参加院中心组学习以及中层干部整训活动等享有相关政治上的有关待遇。
(三)关于其他办案组配套措施
一是在反贪局的办案组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可在公诉、综合部门推出办案(工作)组。并根据工作要求,参照反贪局办案组的配套制度,落实配套制度与措施。
二是公诉部门办案组由科长负责考核。综合部门工作组的成员考核由原部门负责,组长对其成员的工作表现可书面建议所在部门,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三是管理及激励机制。参照反贪部门办案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