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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权属调查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以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界址调查是土地权属调查的关键,权属调查是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外业测量权属界址桩的放样及内业面积量算工作的质量。
一、概述
1、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定义
土地勘测定界中的权属调查是对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土地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等情况的调查。
2、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内容
勘测定界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内的占用各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和权属状况调查。
二、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
《宪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
三、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要求
调查人员应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况)、他项权利状况、权源资料上的土地使用者和实际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性、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一般要求:(1)、认真细致,无一疏漏(2)、言而有据,杜绝臆断(3)、勤跑多问,逐一核实(4)、要素齐全,宁多勿少(5)、权源矛盾,查清原因。
四、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程序和方法
权属调查一般是以“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工作,即先查清调查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分室内工作和实地调查两个步骤。
4.1室内工作
审核调查区域内搜集的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登记资料,经双方权属单位的负责人认可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权属界线粗略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待实地核定后,正式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对暂不能勾绘的权属界线需要对土地的位置、界址进行实地调绘。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需审核的内容有:境界、权属界、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分幅或乡土地权属界线图。
当土地权属单位完全处于用地范围内时,还应审核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审核无误的资料,在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汇总时可以直接应用。
4.2实地调查
权属调查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在不具备上述资料的区域须进行现场指界。在进行土地权属现场指界时,要事先约定相邻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指界。
对双方无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权属单位双方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争议土地界线的处理,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后再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因依法征用、依法调整土地等引起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重新调整和指界、签字手续。
4.3权属依据的主要的来源
目前权属依据的主要的来源是:(1)利用信息中心下载数据进行初查; (2)征迁办接边复查;(3)实地调查;(4)信息中心档案科查证;(5)国土分局档案室查证;(6)房管局档案馆查证;(7)城建档案馆查证;(8)农业局查证;(9)省档案馆查证。
4.4目前征地调查时权属的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批文;
(2)、省、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
(3)、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
(4)、查档证明材料;
(5)、相关的红线图及测绘数据。
4.5土地权属调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有土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只调查发证资料,必须以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为准;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需提供最近一次审批依据,以防权属及用地性质调查错误;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以用地红线及勘测定界成果同时使用防止出现差错;
4)在调查集体土地时,应认真仔细防止村与村之间飞地情况的存在。
五、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中易出现的问题
4.1.1权属漏查
一是原为村集体土地,后被征用(收)。因种种因素,建设项目未实施。现状可能仍为农用地或宅基地等,下载数据中未反映,接边时未发现,导致漏查。
二是原为村集体土地,后被征用(收)。因建设项目时带征部分未实施。现状可能仍为农用地或宅基地等,下载数据中未反映,接边时未发现,导致漏查。
三是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庄内散居着一部分世居户且持有国土地证,因下载数据中未反映,接边时未发现,外业调查不仔细,导致漏查。
4.1.2权属错查
一是调查员工作马虎,未对审批文件中征用(收)与使用的审批意见认真核定,导致土地性质判定错误。
二是调查员业务不精,对审批文件中征用(收)与使用的审批意见及其中批准征用或使用的数量未作仔细核对,导致土地性质判定错误。
三是调查员臆断,对审批文件与其他有关文件有矛盾或土地權属不明时,没有认真调查及到有关部门核查或咨询,听从单方面意见或主观认定,导致土地性质判定错误。
四是第一批撤村建居村原集体存量土地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视作国有土地,但少数单位将此判定为集体。
六、疑难权属问题处置
(一)无权源资料的道路、河流
对历史形成的道路、河流,无任何权源资料的,调查中一定要慎重,首先要查清历史渊源,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判断。对无证据显示其为集体土地的,一般视作国有。
(二)世居户
世居户是指解放后一直为居民,但村集体范围内有房子的家庭。我市通常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庄内散居着一部分世居户。他们所住房屋权属,要调查有无下列权证: 1、土地证、房产证 2、旧房翻修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契约) 4、土地房产所有证 5、建房报告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城镇居民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一直使用至今,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三)年代久远,权源资料难以查清的。
因年代久远,权利人更替,档案遗失等原因,导致权源资料难以查清,无法确切证明土地属性,及其准确位置和范围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确保无争议的原则确权。
(四)同一宗地不同权源资料自相矛盾的
由于审批的部门及时等不同,同一宗地的上的用地资料与发证资料相互矛盾。一般情况,以用地为依据,并做相应的补救工作。
七、结束语
土地勘测定界是指根据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土地勘测定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征地单位和失地者之间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勘测定界测绘过程中,土地的权属调查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
一、概述
1、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定义
土地勘测定界中的权属调查是对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土地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等情况的调查。
2、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内容
勘测定界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内的占用各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和权属状况调查。
二、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
《宪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
三、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要求
调查人员应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况)、他项权利状况、权源资料上的土地使用者和实际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性、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一般要求:(1)、认真细致,无一疏漏(2)、言而有据,杜绝臆断(3)、勤跑多问,逐一核实(4)、要素齐全,宁多勿少(5)、权源矛盾,查清原因。
四、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程序和方法
权属调查一般是以“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工作,即先查清调查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分室内工作和实地调查两个步骤。
4.1室内工作
审核调查区域内搜集的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登记资料,经双方权属单位的负责人认可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权属界线粗略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待实地核定后,正式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对暂不能勾绘的权属界线需要对土地的位置、界址进行实地调绘。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需审核的内容有:境界、权属界、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分幅或乡土地权属界线图。
当土地权属单位完全处于用地范围内时,还应审核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审核无误的资料,在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汇总时可以直接应用。
4.2实地调查
权属调查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在不具备上述资料的区域须进行现场指界。在进行土地权属现场指界时,要事先约定相邻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指界。
对双方无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权属单位双方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争议土地界线的处理,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后再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因依法征用、依法调整土地等引起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重新调整和指界、签字手续。
4.3权属依据的主要的来源
目前权属依据的主要的来源是:(1)利用信息中心下载数据进行初查; (2)征迁办接边复查;(3)实地调查;(4)信息中心档案科查证;(5)国土分局档案室查证;(6)房管局档案馆查证;(7)城建档案馆查证;(8)农业局查证;(9)省档案馆查证。
4.4目前征地调查时权属的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批文;
(2)、省、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
(3)、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
(4)、查档证明材料;
(5)、相关的红线图及测绘数据。
4.5土地权属调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有土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只调查发证资料,必须以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为准;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需提供最近一次审批依据,以防权属及用地性质调查错误;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以用地红线及勘测定界成果同时使用防止出现差错;
4)在调查集体土地时,应认真仔细防止村与村之间飞地情况的存在。
五、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中易出现的问题
4.1.1权属漏查
一是原为村集体土地,后被征用(收)。因种种因素,建设项目未实施。现状可能仍为农用地或宅基地等,下载数据中未反映,接边时未发现,导致漏查。
二是原为村集体土地,后被征用(收)。因建设项目时带征部分未实施。现状可能仍为农用地或宅基地等,下载数据中未反映,接边时未发现,导致漏查。
三是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庄内散居着一部分世居户且持有国土地证,因下载数据中未反映,接边时未发现,外业调查不仔细,导致漏查。
4.1.2权属错查
一是调查员工作马虎,未对审批文件中征用(收)与使用的审批意见认真核定,导致土地性质判定错误。
二是调查员业务不精,对审批文件中征用(收)与使用的审批意见及其中批准征用或使用的数量未作仔细核对,导致土地性质判定错误。
三是调查员臆断,对审批文件与其他有关文件有矛盾或土地權属不明时,没有认真调查及到有关部门核查或咨询,听从单方面意见或主观认定,导致土地性质判定错误。
四是第一批撤村建居村原集体存量土地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视作国有土地,但少数单位将此判定为集体。
六、疑难权属问题处置
(一)无权源资料的道路、河流
对历史形成的道路、河流,无任何权源资料的,调查中一定要慎重,首先要查清历史渊源,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判断。对无证据显示其为集体土地的,一般视作国有。
(二)世居户
世居户是指解放后一直为居民,但村集体范围内有房子的家庭。我市通常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庄内散居着一部分世居户。他们所住房屋权属,要调查有无下列权证: 1、土地证、房产证 2、旧房翻修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契约) 4、土地房产所有证 5、建房报告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城镇居民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一直使用至今,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三)年代久远,权源资料难以查清的。
因年代久远,权利人更替,档案遗失等原因,导致权源资料难以查清,无法确切证明土地属性,及其准确位置和范围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确保无争议的原则确权。
(四)同一宗地不同权源资料自相矛盾的
由于审批的部门及时等不同,同一宗地的上的用地资料与发证资料相互矛盾。一般情况,以用地为依据,并做相应的补救工作。
七、结束语
土地勘测定界是指根据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土地勘测定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征地单位和失地者之间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勘测定界测绘过程中,土地的权属调查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