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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临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其中,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理论,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特别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