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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英、德两国在教育督导的发展历史、机构设置、督学聘任、督导实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在重视教育督导、坚持以督学为本、规范督导行为、理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的关系等方面有着共同之处。我国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地位、健全教育督导体系、重视督导结果运用、深化教育督导科研,从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督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