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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投资政策尤其是双边投资条约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实践更应当始终立足国情,保持清醒头脑,采取理性策略,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 发展 理性策略
一、对国际投资政策发展形势的影响力保持理性认识
一是必须认识到适度地支持投资政策自由化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好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和最有潜力的资本输出国,支持投资自由化,既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又可以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事实也已经证明,改革开放之后外资的引入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经济更加不可能脱离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而独自运行。近年来在我国投资立法的修改及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以下简称BIT)的某些主要条款的变化中,不难发现我国在对待投资自由化条款的立场的松动。
二是必须认识到投资政策自由化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之处。当前的高度投资自由化是发达国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积极倡导的,其在决策主导权及后果承担上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发展中国家期待通过缔结国际投资条约,创造为来自发达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所乐于接受的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借以吸引本国发展经济迫切需要的大量外国资金,但是,投资政策的自由化趋势使得外国资本可以自由进入本国的重点产业,对本国的民族产业造成了严重冲击。尽管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发展中国家接受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BIT与外国资本流入数量的增加之间,是否存在及多大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仲裁案件的急剧增加及发展中国家不幸地、接二连三地被推上“被告席”,已经有力地表明:高度自由化的BIT与发展中国家主权权力的威胁之间存在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
二、对自身条件与定位保持理性认识
一是必须认识到中国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使其能够接受高度自由化的BIT。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完善。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业未就,仍然属于“转型”经济国家,经济体制与以投资自由化为发展趋势的国际法全面接轨难度很大;中国各地区、各行业以及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平衡,在决定是否承担某项国际经济法律义务时,不可能不顾及各个层面的承受能力。以BIT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为例,中国之所以现阶段无法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无疑于以卵击石,是十分危险的。
二是必须认识到中国在发展层次、发展目标等基本利益上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性。中国应该明确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和国际责任,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主动驾驭规则的制定,努力在国际投资政策自由化的过程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在实现本国利益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努力寻求南北双方的求同存异之道,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在共谋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有能力以集体的力量,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遏制发达国家的漫天要价,使规则既顺应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又能反映各国利益的协调,特别是要切实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
三、对BIT的作用保持理性认识
一是必须认识到BIT在促进投资流量作用上的局限性。实践表明,对于相当数量的国家来说,包括BIT在内的国际投资条约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的效果并不彰明,甚至无甚效果。吸引外国投资只是东道国发展本国经济进而实现国家全面发展的手段之一,因此国际投资条约充其量只是东道国发展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相应的,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重要性至少在一般意义上并非必然高于东道国国内政策体系的其他重要部分,更不要说把吸引外国投资及缔结国际投资条约视为发展东道国经济的灵丹妙药。相反,在对中国投资最多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BIT,而多年以来稳居对华投资数额第一或第二名的美国迄今并没有和中国缔结BIT。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涌入中国的决定性原因不在于上百个BIT,而在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优惠的外资政策、稳定的政局及丰富的资源等。
二是必须认识到BIT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用的不一致性。从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缔结BIT的首要目的无疑在于吸引外资。从这个层面上讲,BIT的投资保护作用可以被看作是发展中国家为缔结BIT付出的主要代价。虽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力度与能力的迅速上升也使得其应加大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对外投资能力与保护投资能力的增强未必是同步的。现实情况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在优化经济结构、维持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及提高公共行政能力方面普遍面临严峻挑战,不少国家在根据BIT履行外资保护义务方面正承受着沉重压力。这一点使得中国在看待BIT的作用时似乎可以进行区别对待,在与发达国家签订BIT时侧重于对外资的吸引,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BIT时偏向对投资的保护,恰当地权衡吸引外资与投资保护获得的收益和承受的风险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陈安.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 单文华、蔡从燕.欧盟对华投资的法律框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 发展 理性策略
一、对国际投资政策发展形势的影响力保持理性认识
一是必须认识到适度地支持投资政策自由化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好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和最有潜力的资本输出国,支持投资自由化,既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又可以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事实也已经证明,改革开放之后外资的引入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经济更加不可能脱离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而独自运行。近年来在我国投资立法的修改及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以下简称BIT)的某些主要条款的变化中,不难发现我国在对待投资自由化条款的立场的松动。
二是必须认识到投资政策自由化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之处。当前的高度投资自由化是发达国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积极倡导的,其在决策主导权及后果承担上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发展中国家期待通过缔结国际投资条约,创造为来自发达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所乐于接受的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借以吸引本国发展经济迫切需要的大量外国资金,但是,投资政策的自由化趋势使得外国资本可以自由进入本国的重点产业,对本国的民族产业造成了严重冲击。尽管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发展中国家接受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BIT与外国资本流入数量的增加之间,是否存在及多大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仲裁案件的急剧增加及发展中国家不幸地、接二连三地被推上“被告席”,已经有力地表明:高度自由化的BIT与发展中国家主权权力的威胁之间存在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
二、对自身条件与定位保持理性认识
一是必须认识到中国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使其能够接受高度自由化的BIT。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完善。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业未就,仍然属于“转型”经济国家,经济体制与以投资自由化为发展趋势的国际法全面接轨难度很大;中国各地区、各行业以及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平衡,在决定是否承担某项国际经济法律义务时,不可能不顾及各个层面的承受能力。以BIT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为例,中国之所以现阶段无法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无疑于以卵击石,是十分危险的。
二是必须认识到中国在发展层次、发展目标等基本利益上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性。中国应该明确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和国际责任,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主动驾驭规则的制定,努力在国际投资政策自由化的过程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在实现本国利益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努力寻求南北双方的求同存异之道,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在共谋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有能力以集体的力量,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遏制发达国家的漫天要价,使规则既顺应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又能反映各国利益的协调,特别是要切实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
三、对BIT的作用保持理性认识
一是必须认识到BIT在促进投资流量作用上的局限性。实践表明,对于相当数量的国家来说,包括BIT在内的国际投资条约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的效果并不彰明,甚至无甚效果。吸引外国投资只是东道国发展本国经济进而实现国家全面发展的手段之一,因此国际投资条约充其量只是东道国发展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相应的,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重要性至少在一般意义上并非必然高于东道国国内政策体系的其他重要部分,更不要说把吸引外国投资及缔结国际投资条约视为发展东道国经济的灵丹妙药。相反,在对中国投资最多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BIT,而多年以来稳居对华投资数额第一或第二名的美国迄今并没有和中国缔结BIT。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涌入中国的决定性原因不在于上百个BIT,而在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优惠的外资政策、稳定的政局及丰富的资源等。
二是必须认识到BIT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用的不一致性。从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缔结BIT的首要目的无疑在于吸引外资。从这个层面上讲,BIT的投资保护作用可以被看作是发展中国家为缔结BIT付出的主要代价。虽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力度与能力的迅速上升也使得其应加大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对外投资能力与保护投资能力的增强未必是同步的。现实情况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在优化经济结构、维持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及提高公共行政能力方面普遍面临严峻挑战,不少国家在根据BIT履行外资保护义务方面正承受着沉重压力。这一点使得中国在看待BIT的作用时似乎可以进行区别对待,在与发达国家签订BIT时侧重于对外资的吸引,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BIT时偏向对投资的保护,恰当地权衡吸引外资与投资保护获得的收益和承受的风险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陈安.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 单文华、蔡从燕.欧盟对华投资的法律框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