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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亡问题自古以来困扰着人类。对于死亡概念之界定也一直是各执一词,中西方关于死亡的学说也是众说纷纭,笔者从词源说出发探讨了死亡的定义以及古今中外的死亡哲学,和现今死亡哲学在我们生活中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死亡古文字死亡哲学
人类社会自有史以来,面临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死亡。当一个人倒下,失去了生命体征,必定会引起其他人不解与恐惧。每个人自出生难免不会经历亲朋好友抑或陌生人的死亡,这种经验性死亡,作为一种自然现象为人所熟悉。但当你问“什么是死亡?”人们又不知如何回答。这是死亡的超验性所致。只能用“未知生,焉知死”的托辞躲避拷问。当然这只是中国人的专利,西方未必如此。亦是中国古代传统思想影响下的生死观,现在未必如此。若有不同,必然在社会现象中有所表现。本文期望能找到死亡之一斑,以窥死亡之全貌。
一、什么是死亡
训诂学里,有一个术语叫“名源”,指的是事物的命名由来。事物的名称便是指称该事物的词,所以“名源”大致相当于“词源”。传统之训诂学极为重视推源工作。我国的文字是表意文字。文字负载着表示词汇意义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此,今人可以从古文字中看到先人思想的遗存。我国现存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中,死的写法是“”。左边是“歺”,残骨,指人的形体与灵魂分离,右边是躬身施礼的人。展现的是葬礼的场景。商承祚《殷墟文字类编》:甲文象“生人拜于朽骨之旁,‘死’之谊昭然矣。”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死,凘也,人之所离也。”《释名·释丧制》:“人始气绝曰死。死,凘也。汉以来谓死为物故,言其诸物皆就朽故也。”大抵都把死亡看作生命的终结,视作生的对立面。
今天死亡的定义,有呼吸衰竭、心跳停止、脑死亡等标准。《辞海》中则是“机体生命活动的终了,标志着新陈代谢的停止。”这些是从医学领域定义死亡,但这些不足以定义死亡。死亡概念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文化传统、信仰、宗教、道德,同时融合了生理和情感因素的多层次复杂概念。笔者认为:人作为时间和空间上的存在。肉体的死亡即前面医学角度定义之死亡乃人空间存在之死亡。同时人又在时间上历史地活着。不同的是前者具有形迹,后者则了无痕迹。但随着人类理性觉醒程度的提高,后者越来越为人所接受。人们对于死亡的意识逐渐由形下层面上升为形上层面。
二、古今中外的死亡哲学
段德智教授出版的《死亡哲学》,开创了大陆学术界系统研究死亡问题的先河。段认为:“死亡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属于哲学这门科学,它关涉的是对死亡的哲学思考。”按照段教授的看法,我们可以将中国几千年来那些未成系统却内容颇多的对于死亡问题的见解收集起来以建构我国死亡之哲学。与此相比,西方死亡哲学研究不仅时间上源远流长,内容上也异常丰富,较之也极为系统,其发展是连续性与阶段性的统一。“立足我国传统的死亡观,超越中西对立、体用二元的简单思维模式。”只有这样中国的死亡哲学才能从根本上摆脱重生畏死的传统。这种改变的意义在于在死亡意识中建构真正的生存信念。使人们敢于直面“没有一个旅人回来过的神秘之国”,走向希望与尊严的人生。
中国现今的死亡哲学是糅合了西方死亡哲学的产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哲学。是与时俱进的,是兼容并包的。段德智教授在《西方死亡哲学》一书中对西方死亡哲学的发展前景进行了预测,特别强调了未来的西方哲学当是一种既注重哲学输出又注重哲学输入的死亡哲学。西方死亡哲学也正向这一目标迈进。
三、死亡哲学的应用
死亡哲学的目的是人类更好地认识死亡。认识死亡是为了超越死亡。超越死亡并不是求长生不朽,肉体不死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精神的不朽才被认为是可能的事实。超越死亡在于主体怎么面对死亡:
1.面对死亡
死亡分为正常与非正常两种,但现在正常死亡之于人类似乎不存在了。当一个年迈之人行将休矣之时都面临着抢救等行动。在世界的任何地方,无疾而终都显得不合法律。人类因生命预期与实际的生命年限不同而产生一种悲情。实际上,现代人的身体到衰老之时自然是疾病缠身,痛苦异常。人有生到死是件合情合理的事情。正确的面对死亡,将其视为必须经历的正常的生理现象,死亡的悲伤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面对自杀
自杀是个人采取主动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非正常。当代社会学创始人杜尔凯姆曾在他的著作《自杀论》中将自杀分为至少三种类型: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动乱型自杀。这种分法说明了自杀并不是取决于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对自杀者态度多只是同情,而不会支持。多半人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应轻生,轻生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可现代社会仍存在着那么多的自杀事件。究其原因是生命教育缺失。导致缺乏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只有从生命层面入手,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自杀问题。
3.面对安乐死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另一种自杀行为,但它合情合理,在有些国家甚至合法。从19世纪开始,安乐死已被视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在安乐死中,剥夺患者生命的行为是在患者要求之下,是建立在患者明确自愿接受基础上的行为。安乐死实施者的目的也是为了免除或减轻患者的痛苦。这些都应该成为我们考量安乐死和故意杀人之间本质区别的标尺。
“死”绝对不是死人的事。相反,“死”永远都是活着的人的事,只要人类存在,生死问题就一定会存在,对生死的思考就会继续下去。一个没有死亡意识的人很难自觉地、深入地思考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一个人要获得幸福且成功的人生,就必须由“生”观“死”,又由“死”观“生”。“以生观死”可以帮助我们更加达观地面对死亡,“以死观生”则会使我们真正懂得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在浓厚的死亡意识中凝聚起珍惜生命、热爱生活、不懈创造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段德智.《西方死亡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第一版
[2]靳凤林.《死,而后生——死亡现象学视阈中的生存伦理》.人民出版社.2005.2
[3]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4]郑晓江.《寻求人生的真谛:生死问题的探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缩印本.1994年第1版.第1506页
作者简介:
祝奇,男,汉,1990-01-19,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
关键词:死亡古文字死亡哲学
人类社会自有史以来,面临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死亡。当一个人倒下,失去了生命体征,必定会引起其他人不解与恐惧。每个人自出生难免不会经历亲朋好友抑或陌生人的死亡,这种经验性死亡,作为一种自然现象为人所熟悉。但当你问“什么是死亡?”人们又不知如何回答。这是死亡的超验性所致。只能用“未知生,焉知死”的托辞躲避拷问。当然这只是中国人的专利,西方未必如此。亦是中国古代传统思想影响下的生死观,现在未必如此。若有不同,必然在社会现象中有所表现。本文期望能找到死亡之一斑,以窥死亡之全貌。
一、什么是死亡
训诂学里,有一个术语叫“名源”,指的是事物的命名由来。事物的名称便是指称该事物的词,所以“名源”大致相当于“词源”。传统之训诂学极为重视推源工作。我国的文字是表意文字。文字负载着表示词汇意义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此,今人可以从古文字中看到先人思想的遗存。我国现存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中,死的写法是“”。左边是“歺”,残骨,指人的形体与灵魂分离,右边是躬身施礼的人。展现的是葬礼的场景。商承祚《殷墟文字类编》:甲文象“生人拜于朽骨之旁,‘死’之谊昭然矣。”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死,凘也,人之所离也。”《释名·释丧制》:“人始气绝曰死。死,凘也。汉以来谓死为物故,言其诸物皆就朽故也。”大抵都把死亡看作生命的终结,视作生的对立面。
今天死亡的定义,有呼吸衰竭、心跳停止、脑死亡等标准。《辞海》中则是“机体生命活动的终了,标志着新陈代谢的停止。”这些是从医学领域定义死亡,但这些不足以定义死亡。死亡概念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文化传统、信仰、宗教、道德,同时融合了生理和情感因素的多层次复杂概念。笔者认为:人作为时间和空间上的存在。肉体的死亡即前面医学角度定义之死亡乃人空间存在之死亡。同时人又在时间上历史地活着。不同的是前者具有形迹,后者则了无痕迹。但随着人类理性觉醒程度的提高,后者越来越为人所接受。人们对于死亡的意识逐渐由形下层面上升为形上层面。
二、古今中外的死亡哲学
段德智教授出版的《死亡哲学》,开创了大陆学术界系统研究死亡问题的先河。段认为:“死亡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属于哲学这门科学,它关涉的是对死亡的哲学思考。”按照段教授的看法,我们可以将中国几千年来那些未成系统却内容颇多的对于死亡问题的见解收集起来以建构我国死亡之哲学。与此相比,西方死亡哲学研究不仅时间上源远流长,内容上也异常丰富,较之也极为系统,其发展是连续性与阶段性的统一。“立足我国传统的死亡观,超越中西对立、体用二元的简单思维模式。”只有这样中国的死亡哲学才能从根本上摆脱重生畏死的传统。这种改变的意义在于在死亡意识中建构真正的生存信念。使人们敢于直面“没有一个旅人回来过的神秘之国”,走向希望与尊严的人生。
中国现今的死亡哲学是糅合了西方死亡哲学的产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哲学。是与时俱进的,是兼容并包的。段德智教授在《西方死亡哲学》一书中对西方死亡哲学的发展前景进行了预测,特别强调了未来的西方哲学当是一种既注重哲学输出又注重哲学输入的死亡哲学。西方死亡哲学也正向这一目标迈进。
三、死亡哲学的应用
死亡哲学的目的是人类更好地认识死亡。认识死亡是为了超越死亡。超越死亡并不是求长生不朽,肉体不死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精神的不朽才被认为是可能的事实。超越死亡在于主体怎么面对死亡:
1.面对死亡
死亡分为正常与非正常两种,但现在正常死亡之于人类似乎不存在了。当一个年迈之人行将休矣之时都面临着抢救等行动。在世界的任何地方,无疾而终都显得不合法律。人类因生命预期与实际的生命年限不同而产生一种悲情。实际上,现代人的身体到衰老之时自然是疾病缠身,痛苦异常。人有生到死是件合情合理的事情。正确的面对死亡,将其视为必须经历的正常的生理现象,死亡的悲伤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面对自杀
自杀是个人采取主动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非正常。当代社会学创始人杜尔凯姆曾在他的著作《自杀论》中将自杀分为至少三种类型: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动乱型自杀。这种分法说明了自杀并不是取决于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对自杀者态度多只是同情,而不会支持。多半人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应轻生,轻生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可现代社会仍存在着那么多的自杀事件。究其原因是生命教育缺失。导致缺乏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只有从生命层面入手,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自杀问题。
3.面对安乐死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另一种自杀行为,但它合情合理,在有些国家甚至合法。从19世纪开始,安乐死已被视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在安乐死中,剥夺患者生命的行为是在患者要求之下,是建立在患者明确自愿接受基础上的行为。安乐死实施者的目的也是为了免除或减轻患者的痛苦。这些都应该成为我们考量安乐死和故意杀人之间本质区别的标尺。
“死”绝对不是死人的事。相反,“死”永远都是活着的人的事,只要人类存在,生死问题就一定会存在,对生死的思考就会继续下去。一个没有死亡意识的人很难自觉地、深入地思考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一个人要获得幸福且成功的人生,就必须由“生”观“死”,又由“死”观“生”。“以生观死”可以帮助我们更加达观地面对死亡,“以死观生”则会使我们真正懂得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在浓厚的死亡意识中凝聚起珍惜生命、热爱生活、不懈创造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段德智.《西方死亡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第一版
[2]靳凤林.《死,而后生——死亡现象学视阈中的生存伦理》.人民出版社.2005.2
[3]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4]郑晓江.《寻求人生的真谛:生死问题的探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缩印本.1994年第1版.第1506页
作者简介:
祝奇,男,汉,1990-01-19,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